簡述我國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情形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
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都作了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給受害人一方造成經濟損失,過錯方應予賠償經濟損失,譬如,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給對方造成傷害后果所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失予以賠償。在離婚訴訟中,由于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受到損害是肯定的,這種損害既包括物質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該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書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解釋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社會公共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痹摻忉屵€對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作了原則規定,無過錯方可據此請求法院判決過錯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財產的分割,應當照顧無過錯方和子女的權益,但這種照顧并不是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不能認為離婚時對無過錯方多分了一些財產,就等于是賠償了。因為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是基于離婚時無過錯方受到的損害,無損害則無賠償。在離婚訴訟中,誰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誰是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及如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都作了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離婚無過錯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是無過錯方。因為無過錯方是受害人,他(她)對分割人即過錯方因過錯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當然有權主張權利。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顯然,第三者不能成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這是因為,第三者不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如果無過錯方訴訟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種法律關系,而非離婚之訴。
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梢?,提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的程序是很嚴格的。同時,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1 重婚 2 家庭暴力 3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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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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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要是朝著4大部分來寫:rn一、是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理論。(下分幾小點)rn二、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現狀。(下分幾小點) rn三、與國外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比較分析。(下分幾小點) rn四、 對完善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建議 。(下分幾小點)rn現在搞件基本可以定了,但不會寫開題報告,要2000字,請各位幫忙提供一下,本人感激不盡~~~可以直接回帖做答,[email protected]文獻綜述不是開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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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庫
我打算寫一篇法律方面的論文,題目是”過錯離婚研究”,誰能幫忙出點主意或者列一個提綱?謝謝了
試論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
本文從精神損害賠償的調整范圍出發,討論了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理論上的可能性與實踐上的必要性,把離婚中的損害區分為離因之精神損害和離婚之精神損害,重點研究了離婚之損害的法律繼受、權利義務主體、請求權的讓與與繼承、賠償原則及適用范圍等問題。
關鍵詞:精神損害 離因之精神損害 離婚之精神損害
千百年來,婚姻的基礎都建筑在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之上,只是到了上世紀愛情才成了婚姻的基礎。但婚姻中情感因素的加入以及過于浪漫的情感追求,反而增加了婚姻中的不穩定因素;另外,經濟的發展和工業化、城市化的興起,使人們生活的環境發生變動的可能性增加,人們的觀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斷地發生變化。根據李銀河在北京市作過的一個隨機抽樣調查,有過婚外性行為的人的比例相當高,而人們對婚外性行為的態度是非常嚴厲的。[1]因此,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離婚理由也越來越多樣化,酗酒、遺棄、缺乏感情、性生活不和諧、彼此厭倦及一系列生活方式和價值觀的差異都可以成為離婚理由。西方有學者根據不同的離婚理由和離婚目的將離婚區分為良性離婚和非良性離婚,[2]但無論是良性離婚還是非良性離婚,只要給相對方造成損害,我們就應當考慮從制度上給予救濟。尤其在非良性離婚的情況下,在婚姻關系是由于一方的重大過錯甚至是違法行為而導致破裂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往往忍受巨大痛苦、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從而,離婚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就成為隨之而來的一個突出問題。但我國《婚姻法》卻未對離婚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作出規定,《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中也無相應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則更無從尋求救濟。雖我國法學界有學者曾提及我國應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問題,但對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進行專門研究的論文尚不多見,因此,在我國新的婚姻家庭法已形成專家稿草案、制定民法典已被提上日程、確立精神損害賠償的呼聲越來越高之際,筆者不揣淺陋,試就此問題撰文研究,希望能有一定實際意義。
一、 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研究
早在羅馬法發展的法典編纂時期,就出現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萌芽。我國學者認為,所謂凌辱(injuria),涵義很廣,不僅是對個人的自由、名譽身份和人格等加以侮辱就構成,舉凡傷害凌辱個人的精神和身體的行為,都包括在內。后來裁判官允許被害人提起“損害之訴”,自定賠償數額。到帝政時代,損害賠償的請求額,完全由裁判官視損害的性質、受害的部位、加害的情節及被害人的身份等斟酌定之。[3]
近代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形成,是沿著兩條并行的路線發展的。一條路線是沿襲羅馬法的侵辱估價之訴的做法,建立對民事主體精神性人格權的民法保護;另一條路線是對物質性人格權的民法保護。在羅馬法以后,開始出現賠償因侵害身體、健康、生命權非財產損失的方法,即人身損害的撫慰金制度。[4]
現代意義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確立和發展是在20世紀。早在制定《瑞士民法典》時(1907年公布,1911年施行),就有精神損害賠償肯定與否的爭論。報界因深恐報道自由受到限制,增加訟累。德國一些學者亦警告精神損害將使人格商品化,因而采用限定主義,僅限于姓名權等幾項權利損害可請求賠償。限定主義,是大陸法系之初的基本主義。在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淵源的英美法系,判例確認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種類逐漸增多,實為非限定主義。[5]非限定主義,現在已成為一種趨勢,大陸法系的國家也分別改采此種主義。精神損害,現已涉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貞操權等許多方面,財產和人身損害造成的精神痛苦也可以請求物質賠償。[6]我國學者一般認為,精神損害是相對于物質損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與精神利益的損失。精神痛苦主要指權利人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導致其精神活動出現障礙或使人產生憤怒、絕望、恐懼、焦慮、不安等的情緒。精神利益的損失是權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損害。[7]亦有學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不限于非財產損害,也包括財產權損害引起的精神損害,同時也不限于精神或肉體痛苦,有時精神權益受損害,受害人盡管未感到痛苦,也可請求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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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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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零
三
七
二
五
二
六
五
七
誰能幫忙寫下:論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論文呀?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征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屬于民事損害賠償的一種,離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中的違法行為應為過錯行為。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應滿足以下條件: 1、侵權行為的發生。夫妻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侵權行為。筆者認為,以上四種情形過于狹窄。應將賭博、吸毒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2、行為人存有過錯。行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論行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過失的,即應當認定行為人有過錯。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還要求被侵權的夫妻一方須無過錯。無過錯方的過錯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不是指沒有任何過錯。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損害事實是構成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該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財產和人身、精神上的損害事實。沒有物質、人身或精神損害,也就失去了賠償的前提。財產損害是指財產利益的損失。財產損失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精神損害是指公民人格權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產生的損害后果。 4、違法行為導致了夫妻間的離婚。該違法行為與感情破裂具有因果關系,即該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夫妻之間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問題。[編輯本段]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論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 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督忉尅返诙艞l第一款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定,即“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痹摋l所指的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與無過錯一方互為配偶。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并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 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并因此導致離婚的,也就是說,只有一方在違反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項權利。筆者認為,此要求過于嚴格,不利于具體操作。對于一方過錯的范圍應當擴大一些。如將吸毒、賭博包括在內,才能真正發揮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保護無過錯一方的作用。對于不起訴離婚而又依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對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 1、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并基于該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損害賠償請求應當與離婚訴訟請求同時提出。這樣符合法律規定又有利于賠償數額的確定和保證判決得到執行。對于當事人不知道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的,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了法院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的規定,以避免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未得到保護。 2、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為被告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的,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應當從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應該允許其事后提起損害賠償,但也不是無限期的。應當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另一種是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賠償的,在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無過錯方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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