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原則都有哪些
(一)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亦稱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自主自愿地決定本人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來自外力的強迫或干涉。
(二)一夫一妻原則 亦稱單偶制或雙單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為配偶的婚姻形式。
(三)男女平等原則 作為一般的法律原則,是指男女兩性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處于平等的地位,其內容是十分廣泛的。作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婚姻家庭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不因性別而異。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則。
(五)計劃生育原則 系指按照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人們的生育行為進行計劃調節。生育制度與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關系。宏觀上的社會人口再生產,在微觀上是通過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為實現的。
(六)婚姻家庭主體的共同責任。我國婚姻法第4條是不可訴條款,規定: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您好!我國婚姻法的原則主要如下:
(1)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亦稱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自主自愿地決定本人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來自外力的強迫或干涉。
(2)一夫一妻原則:亦稱單偶制或雙單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為配偶的婚姻形式。
(3)男女平等原則:作為一般的法律原則,是指男女兩性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處于平等的地位,其內容是十分廣泛的。作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婚姻家庭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不因性別而異。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則。
(5)計劃生育原則 系指按照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人們的生育行為進行計劃調節。生育制度與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關系。宏觀上的社會人口再生產,在微觀上是通過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為實現的。
(6)婚姻家庭主體的共同責任。我國婚姻法第4條是不可訴條款,規定: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很肯定地說,直到目前,我國沒有《婚姻家庭法》。
我國目前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只有《婚姻法》。
都說“皮之不存,毛將焉乎”?,一些網友回答你的,只是“婚姻法的原則”而并非是“婚姻家庭法的原則“。
既然沒有《婚姻家庭法》,自然也就沒有其“原則”。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一)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亦稱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自主自愿地決定本人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來自外力的強迫或干涉。
(二)一夫一妻原則亦稱單偶制或雙單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為配偶的婚姻形式。
(三)男女平等原則作為一般的法律原則,是指男女兩性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處于平等的地位,其內容是十分廣泛的。作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婚姻家庭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不因性別而異。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則。
(五)計劃生育原則系指按照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人們的生育行為進行計劃調節。生育制度與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關系。宏觀上的社會人口再生產,在微觀上是通過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為實現的。
(六)婚姻家庭主體的共同責任。我國婚姻法第4條是不可訴條款,規定: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歐洲中世紀的婚姻家庭法與寺院法有什么具體聯系?
婚姻家庭法的法源,主要來自習慣法、寺院法和羅馬法三個方面。歐洲早期封建制國家的婚姻家庭法,多為習慣法的匯集。父權和夫權十分強大。男子只有成婚后自立門戶,方可脫離父權的支配。離婚須出于習慣法上的理由,具有濃厚的男子專權主義的色彩。另—方面,早期的習慣法中,還保有某些原始的婚姻家庭習俗。在歐洲各國封建化的進程中,寺院法和王室制定的成文法,逐漸取代了習慣法的作用。寺院法亦稱宗規法或教會法,其中包括許多婚姻家庭法規范。寺院法中的婚姻家庭法規范具有凌駕于世俗立法之上的權威。關于婚姻的成立,寺院法在實質要件方面列舉了眾多的婚姻障礙,如欠缺結婚合意、不能人道、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受基督教的洗禮等。在形式條件方面,要求當事人舉行一定的宗教儀式。關于婚姻的解除,寺院法本諸教義持禁止離婚主義。無效婚姻和別居制的規定,是作為禁止離婚的救濟手段而采用的。除婚姻事項外,寺院法中的有關規定還涉及親子、收養、監護、繼承等諸多方面。婚姻家庭法的宗教化,是歐洲中世紀法律的顯著特色之一。在整個中世紀,羅馬親屬法對歐洲各國的婚姻家庭制度仍有重要的影響,這種影響是從未間斷的。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哪些
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作為調整婚姻家庭法關系的法律,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它為夫妻在經營婚姻關系上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以下是婚姻家庭法的五大基本原則:
婚姻家庭法的五大基本原則
1、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是由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雙方有權依法決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對方的強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2、一夫一妻原則
亦稱單偶制或雙單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則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個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壞一夫一妻制度的行為。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結合,都是同愛情的專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違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記,重婚于法無效,并須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離婚邊緣的女人,如何挽回婚姻?
3、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是指婚姻家庭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不因性別而異。我國婚姻家庭法在各項具體制度、具體規定中都鮮明地體現著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結婚和離婚問題上,男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完全平等的。夫妻、親子、祖 孫、兄弟姐妹等關系中,不同性別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親屬關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項,均應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處理。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為)。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則
保護婦女權益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長期傳統。我國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專章規定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對《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補充。
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贍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會功能。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撫養教育、贍養扶助、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等規定,為兒童、老人的 權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指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身體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為)和遺棄(指法定親屬中依法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扶養、撫養、贍養的另一方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
5、計劃生育原則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生育制度與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關系。宏觀上的社會人口再生產,在微觀上是通過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為實現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實行計劃生育以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為主要目標。
計劃生育對生育主體的基本要求是:少生、優生、適當地晚婚、晚育。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對于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節制生育的政策可以適當放寬。落實計劃生育措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義務
(一)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亦稱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自主自愿地決定本人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來自外力的強迫或干涉。
(二)一夫一妻原則 亦稱單偶制或雙單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為配偶的婚姻形式。
(三)男女平等原則 作為一般的法律原則,是指男女兩性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處于平等的地位,其內容是十分廣泛的。作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婚姻家庭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不因性別而異。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則。
(五)計劃生育原則 系指按照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人們的生育行為進行計劃調節。生育制度與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關系。宏觀上的社會人口再生產,在微觀上是通過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為實現的。
(六)婚姻家庭主體的共同責任。我國婚姻法第4條是不可訴條款,規定: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五項: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
(二)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無論
地位高低,財產多少,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之前,不得再行結婚;一切公開或隱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違法的。
(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享有同等的權利,負擔同等的義務。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五)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是指通過生育機制有計劃地調節人口再生產。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實行計劃生育是為了有計劃地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
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不包含下列那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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