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后,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怎么辦?
老人遺囑公證房子給兒子不給其生母親,辦繼承時其生母親想繼承,(80歲,沒勞保在其他子女家生活),我們該怎么辦?孫子現每月還給奶奶生活費,這樣奶奶也算是無生活來源嗎?(奶奶還有5位子女)下面給你2個指引
1《繼承法》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7.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3所以老奶奶只要起訴其他繼承人,主張自己為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然后請求主張要求在遺產中為其保留份額就是了。因為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是以繼承開始時認定,所以不要主張遺囑的瑕疵,只要求為其保留一定遺產份額就可以。
繼承法相關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開始,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你爺爺去世前曾立遺囑并經過公證,按照遺囑你奶奶和遺囑外的其他人并無繼承權,除非遺囑上所列的繼承人放棄權利,否則你奶奶談不上放不放棄繼承。另外,贍養是贍養、繼承是繼承,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
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有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權利,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對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但是,這種處分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應充分考慮老人、婦女、兒童、胎兒及殘疾人和無生活來源人的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的遺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80歲老人無勞保無收入的,是要照顧的,孫子每個月給生活費不算有生活來源。目前在其他子女家生活說明有人扶養。
你所說的情況,房子如果是老人自己的話,繼承應當是按照遺囑來進行。老人的其他遺產需要考慮其生母的情況。
同時你們也可以和奶奶的子女商量扶養的事宜。
遺囑公證房子給兒子,只能以公證遺囑為準,至于生母無生活來源,可以起訴5位子女支付贍養費
可以起訴解決。
縱橫法律網 丁勝律師
你好!只要遺囑有效,就可以行使遺囑的權益。
縱橫法律網 張華東律師
父親去世后,子女確定繼承遺產或者放棄繼承遺產的時間要求
《婚姻法》第24條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在父母子女關系中,如果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父母享有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
《繼承法》規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子女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除法律規定子女不得繼承的情形外,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不得被剝奪,如果子女先于父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行使。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6.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18.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父親的遺產,有1人不愿意放棄繼承,請問該怎么辦?
有一間房屋,是父親一個人名下的財產。父親死后(未對該房屋立下遺囑),母親應該是繼承該房屋的50%,我是大哥,還有2弟一妹,應該是我們幾兄妹各占12.5%,現在我母親及1弟1妹愿意放棄繼承,我想把該房屋轉到我的名下,但是其中三弟不愿意,請問我是否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個問題。聽朋友說只要把房屋拿去評估,然后到法院提起訴訟,把該弟的12.5%支付給他就可以解決了,請問是否這樣的? 關于遺產繼承應該嚴格按照《繼承法》規定操作,不會出現不愉快,大家坐下來心平氣和商量,畢竟是遺產,如果父母生前沒有留下任何遺產可繼承不會出現糾紛。只有有不同意見就應該達成共識才能分配。
《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房子雖然是你父親名下的,但只要是婚后取得的,都是夫妻共有財產,夫妻每人擁有50%產權,所以你爸的遺產只有房子的50%,另一半是你媽的財產,你媽沒去世,是不能分配的
2、遺產繼承是均分的,既然你媽、你1弟1妹放棄繼承,那房子的繼承人就是你和你3弟,繼承份額是一樣的,每人可以繼承房子的25%。
3、你去法院也解決不了,因為房子的產權最多的是你媽,你和你3弟的繼承份額是相同,不可能會判給你,你媽和你們爭可以給你媽
4、就算你弟也放棄,你最多只可以繼承你爸5的全部遺產,既50%的房子產權,一樣無法過戶,必須你媽把她的50%贈與給你或賣給你。
首先你母親的50%本來就是她的,而不是繼承!!(如果是你父母婚后所購得房產)
二、你母親和你子女共五人都有共同繼承你父親的遺產的權利,如果你母親是老人(60歲以上)可適當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三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你去房產評估的話,那最好找有資質的,按常理來說的話,你只要上法院起訴先要看放棄繼承的人準備給誰,還有你母親她不是放棄的份額,只能贈與一方,也就是說,你母親把她的50%贈于你、還有她繼承你父親的最少10%、你二弟10%、你妹10%、你自己的10%共計90%,余下的10%是你三弟的可按評估價格的10%支付即可,好好商量不要傷了和氣,最后一步再去法院!!
不對,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就們有分配權,其繼承權只能在你與你三弟之間產生,平均分割。如果未發生繼承,可在繼承完畢后。其他繼承人可以將自己的份額轉贈給你,那樣你只需支付你三弟應繼承份額的差額。
你朋友說的是錯的。
如果你母親及1弟1妹放棄繼承的話,他們就等于一點份額沒有。
這個房子就由你和你三弟共同繼承,每人一半的房產,這個是基于法定繼承的。
另外你弟弟不同意要這50%的價款的話,他完全有權利要求一半的房產。
當然你弟弟同意這50%的價款而將他的一半轉讓給你的話,你才可以拿到完全的產權。
放棄遺產繼承怎么辦理
放棄遺產繼承怎么辦理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學死亡證明、戶籍注銷卡、死亡注銷頁)。2、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價值評估單。3、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口、身份證(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4、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獨生子女證、出生證、人口卡、注銷卡等相關材料。5、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6、被繼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應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喪偶未再婚證明。(一般由區民政局和區檔案館出具)。7、證明。在公證處領取表格,填寫被繼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情況,到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單位蓋章。
繼承人放棄遺產的繼承,可以有繼承人在繼承發生之后,書寫一份放棄繼承書面聲明,簽字按手印,注明年月日,就可以了。
也可以在所有死者繼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時候,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簽署一份放棄協議,所有繼承人一起簽字做公證。
《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有其它的繼承人繼承。本人表示放棄就可以了。
關于放棄遺產繼承權后后悔
我妹妹因病去世,父母健在,妹妹去世后父母再其房產合同,醫療保險以及社會保險上簽署放棄繼承權,但是如今反悔了,能否重新繼承其遺產。需走怎樣的程序。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由此可見,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繼承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選擇。放棄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但繼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繼承權,在其他繼承人有異議的情況下,必須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權。人民法院會根據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提出的恢復理由重新進行認定,非經法院認定程序,繼承權不能自行恢復。而且,恢復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如果遺產已經分割處理完畢,成為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法律明確規定是不予承認的。
可以 以放棄繼承權的當事人 以不懂法律 為由來進行談判 ,按《意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首先繼承權是有個繼承順序的,第一繼承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你可以從繼承順序上來判斷是否符合正常的繼承順序進行的,如果不是,也不能算有效,總之一點,讓老人對當時的事情只要表示不懂或是不清楚就可以了。
還有就是你們放棄繼承權的地點是什么地方,有沒有公證人之類的。如果不是什么正規的地方簽署的話也不能算有效。
如果遺產還沒有分割,要求參與遺產分配。
如果遺產已經處理完畢,則你不能再要求重新分割遺產。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權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已經簽署放棄繼承權的就沒辦法了,除非能證明當時簽署是被欺騙、脅迫的。或者和其他繼承人協商解決。
你應該去問問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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