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法律規定,軍婚離婚半年內禁止再婚?(非軍人一方)
非軍人一方在復軍婚制離婚之后是否再婚、什么時間再婚都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后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婚姻法》關于軍婚的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主要有:
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是婚姻法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
需要說明的是,婚姻法第26條中“現役軍人”指正在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非本條所稱之現役軍人,其配偶提出離婚按普通離婚案件處理。現役軍人配偶不包括與現役軍人有婚約關系者。離婚須得軍人之同意,僅適用于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以及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都按普通離婚糾紛處理。
在離婚問題上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要根據具體情形。
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法院應做好工作,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認為應該準予離婚,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后,判決離婚。
如果由于他人破壞,導致現役軍人婚姻發生危機,則法院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宣傳教育工作,幫助當事人改善和鞏固婚姻關系。破壞軍人婚姻構成犯罪的,依刑法第181條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沒有規定非軍人一方離婚半年內禁止再婚。
沒有這么規定的,只有規定現役軍人的妻子不得當方面離婚。除非軍人有重大過錯
沒有
沒有
如果軍婚是二婚,能帶家屬嗎
只要是正式結婚的都是軍人家屬,就可以享受軍人家屬權利。
可以吧
軍婚,女方二婚,但是戶口本上顯示未婚,如果政審,能查得到女方離異
軍婚,女方二婚,但是戶口本上顯示未婚,如果政審,能查得到女方離異嗎?肯定能,我就是這樣的,你要先去派出所更新,才能領結婚證,系統已經有記錄你不去更新人家不會給你新結婚證的,除非你一婚沒領證
政審能查到女方離異啊。
因為雖然戶口本上只是暫時未婚,
因為你沒有去更新,
派出所電腦已有更新過的,
所以他們很清楚看到你是離異。
結過婚這么多人知道的事,是瞞不住的
或許之前她沒登記結婚
查不到
家里有當軍人的,請問下軍人有二婚的嗎
中國刑 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破壞軍 婚 罪是指回明知是現役 軍 人的配偶而答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 役軍 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離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 軍 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但是,軍人首先是公民,擁有再次追求幸福的權力。
新婚姻法關于軍婚有何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是這樣規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這里面有幾個要點,容我一一道來:
1、“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具有軍藉的干部與戰士。包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干部與戰士。在軍隊工作但未取得軍籍的職工、文職非現役人員,以及曾經服現役,但已經退役的軍人,均不屬于現役軍人的范圍。
2、此處的“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自身不是現役軍人,并與現役軍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的人。
如果婚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或現役軍人向非軍人配偶一方主動提出離婚,則應適用婚姻法的一般規定,而不適用本條規定。(而且雙軍人離婚的案件要由軍事法院管轄審理,其他離婚案件則由地方法院審理。)
去年一個戰友轉業了,他老婆還是軍官。我恭喜他,隨著退出現役變成了“現役軍人的配偶”。他還一臉懵,“我以為自己結婚以后就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原來現在才是。”這是個冷門知識,看過本篇文章的,以后就可以避免這樣的誤解了。
3、對“須得軍人同意”的理解。現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后,現役軍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經過說服、調解等工作,現役軍人本人仍然不同意的,法院將判決不準離婚。
望采納,謝謝
我國婚姻法對軍人護制度。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的意。”
《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二款中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應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審理。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婚姻法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關于軍婚的規定是怎樣的?
軍婚是夫妻雙方或一方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系均不能按軍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法律對軍婚的結婚、離婚等問題均有特別規定。
二、中國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1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離婚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1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后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四、為了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部隊建設,我國法律確立了軍婚特殊保護原則。
民法典第1081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的意。”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國防法第五十九條也都作了相應規定。婚姻自由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質疑,也不可抵觸。
根據上面可知道,國家為了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用制定法律的形式給現役軍人一些特殊的婚姻權利。軍婚要辦理的手續很多,甚至要查你的婚史很戀愛史等等。
而且法律上對軍婚的離婚也做了特殊規定: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二款中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應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審理。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五、為結合軍隊實際貫徹執行婚姻法,總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晚婚年齡、配偶條件等諸多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1、尊重社會公德的特別規定:
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系上,應當模范遵守民法典,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
2、晚婚年齡的特別規定:
(1)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
(2)男軍人25周歲、女軍人2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
(3)具體鼓勵措施是:雙方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獎勵假期間,工資照發。
3、軍官和文職干部戀愛報告審查程序的特別規定:
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4、現役軍人配偶條件的特別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5、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程序的特別規定:
根據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干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現役軍人結婚必須提前1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6、義務兵、士官和學員戀愛、結婚的特別規定:
(1)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
(2)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
(3)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是原則上要求。
7、士官戀愛、結婚不受上述規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1)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30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
(2)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
我們可以知道,軍人離婚與其他民事主體的離婚條件是存在著差異的,若軍人不同意離婚,將不得辦理離婚手續,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國對于軍人,在各方面采取的都是保護性的策略,這是由于其在軍隊履行了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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