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什么,順序是怎樣的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怎么確定
您好: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在適用法定繼承方式時,哪些人可以作為死者遺產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10條和第12條的規定,我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此外,依《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死于被繼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血親可作為代為繼承人。由此可見,夫妻、父母子女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需要提醒的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如何認定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是否盡了主要贍養,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是如何規定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為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當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由第二順序繼承。
法定繼承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法定繼承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1)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先后次序。在繼承開始時,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而是按照法定順序進行。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較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有優先權,但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之間,并無先后次序之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由法律以強行性規范形式表現,因而具有鮮明的法定性、強行性和限制性作用。只要客觀運行的繼承關系屬于法定繼承,則必須遵從這一順序。本法在界定法定繼承人順序時,主要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因婚姻或血緣而形成的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二是婚姻家庭法規定的扶養權利義務的強度和現實生活中實際發生扶養效果的程度。
( 2)根據《 繼承法 》第10條 、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喪偶的兒媳對公婆、喪偶的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中的繼承人都有平等的繼承權,沒有性別和先后次序之分。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是養兄弟姐妹,都可成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但是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和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的關系成立而消除,不得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有扶養的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沒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互相繼承了遺產的,仍可繼承其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第 10條第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由此可見,本條所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在法律意義上形成排斥和補充關系,即第一順序必然排斥第二順序,而第二順序在第一順序發生全部空缺時進行補位。只要第一順序中有一個繼承人存在或享有并行使繼承權,即對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產生全面排斥后果 ,因而 ,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只能在三種情形下才產生補位效果,有權參加繼承:①第一順序中無繼承人;②第一順序中有繼承人,但全部放棄繼承;③第一順序中有繼承人,但全部喪失了繼承權。
如果第二順序中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盡的義務特別大,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可以依照本法第 14條的規定取得適當部分遺產。但這不是實際繼承權,而是對所盡義務的補償。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在適用法定繼承方式時,哪些人可以作為死者遺產的繼承人。依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應作為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
第一順序: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順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
法定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留下遺囑,其個人合法遺產的繼承由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順序和分配原則進行遺產繼承的一種法律活動。法定繼承是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姻親、血緣(含擬制)等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兩個順序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實現是不不同的。被繼承人死亡,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才能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因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有著更親近的血緣關系和更為密切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他們的繼承權將依法首先得到保護。
在第一順位繼承中有一個法定的特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里擴大了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范圍。
應當指出的是,兩個順序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盡管不同,但在相同的順序中,繼承人的繼承權都是相同的,不因血緣、性別差異而有所不同。比如,兒子與女兒享有的繼承權是相同的,親生子女與養子女的繼承權是相同的,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也是相同的。
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在遺囑生效的情況下,按照遺囑進行財產分割繼承,在沒有遺囑或者遺囑失效的情況下,發生法定繼承。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何為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將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參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法定繼承并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將其遺產由其親近親屬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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