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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又離婚的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09-10 22:38:29

再婚夫妻一方死亡,其配偶的子女是否有權繼承撫恤金

繼父與我母親結婚20年,結婚時雙方子女均已結婚生子,不和兩位老人一起生活。繼父去世后,其撫恤金該如何分配?我們幾個子女是否有權繼承撫恤金?我們是否有權繼承繼父的撫恤金?

沒有權利繼承撫恤金。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撫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能作為遺產,也不能繼承。

擴展資料:

父親因工死亡尸骨未寒,兒子卻為爭奪撫恤金將母親和姐姐告上法庭。

2013年10月8日,59歲的陳父在工作崗位上因突發腦溢血,經搶救無效去世。陳父去世后,公司發給陳某的母親張某3萬元撫恤金,該款由女兒代為保管。兒子陳某得知姐姐拿到撫恤金后,多次要求分割,遭到拒絕后,陳某遂將母親和姐姐一同訴至法院,要求繼承該筆撫恤金。

近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特殊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一審駁回原告陳某要求分割父親撫恤金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撫恤金是被供養人在供養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根據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

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由此可見,撫恤金并不屬于陳父的個人遺產。為此,法院依法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進一步解釋說,本案中,陳某姐弟均已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勞動能力,只有母親張某符合撫恤金供養條件。因此,公司為張某發放的3萬元撫恤金不屬于陳父的遺產范圍,應屬于張某的個人合法財產,不能予以繼承。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兒子狀告母親爭撫恤金撫恤不屬遺產不能分割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夫妻共同財產

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相當于生活費,因而死亡撫恤金是基于死亡而發放的撫恤金,所以帶有撫慰其家屬,還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性質。

1、死亡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夫妻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具體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終結于離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撫恤金則是死者死亡之后所獲得的補償,所以死亡撫恤金不是產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而是作為在夫或妻一方死亡后的財產性補償,所以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2、死亡撫恤金有精神撫慰性質。死亡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于生活費,所以因死亡而發放的撫恤金,帶有撫慰其家屬的性質。國家發放這些費用,是用以優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優撫那些依靠勞動者生活的未成年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

    3、死亡撫恤金不能作為遺產。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時實際存在的財產。繼承產生于死者死亡之時,遺產也因此在死者死亡時由其生前合法取得且實際存在的財產轉化成了可供合法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撫恤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故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4、死亡撫恤金死者不能遺囑分配。死亡撫恤金的發放后,其如何分配不體現死者的意志,而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前述遺產的定義中,可知死亡撫恤金不屬于遺產。既然死亡撫恤金不是遺產,死者當然不能再去世之前加以分配。死亡撫恤金是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相當于生活費,還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性質。如果根據死者的意志為轉移,就改變了死亡撫恤金的性質和國家發放死亡撫恤金的初衷。

對死亡撫恤金如何分割,對此我國的法律并無明確規定。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于近親屬共有。

 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有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近親屬主要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死亡撫恤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處理時會參照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死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死亡撫恤金的具體分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會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死亡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對于死亡撫恤金的分配,現行法律無明確具體的規定,所以應當按照已有的相關法律的立法意圖,并結合生活中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分配的范圍和方法,鼓勵生活條件優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貧困或生活條件差的人,從而能合法合理的分配好,更能使中華民族得傳統美德得到弘揚。


因你繼父與你母親結婚20年,結婚時雙方子女均已結婚生子,所以你母親這邊的子女是沒有資格繼承你繼父的撫恤金的。有資格繼承你繼父撫恤金的人有:你母親、你繼父的父母和你繼父的親生子女。繼承數額一般來說是均等,最好家里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起訴到法院,由法院依法判決。

關鍵是是否形成存在撫養關系繼父母子女關系。
如果本案再婚時其配偶的子女已經成年,或者沒有跟隨共同生活,則無權參與分配撫恤金。

夫妻離婚,再婚等行為對子女繼承權有哪些影響

對繼承權沒有任何影響,根據《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父母離婚不影響子女的繼承權利,但是如果再婚后可能會少分割,如果再婚再有子女,會影響接觸的多少

再婚配偶和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法律賦予其等同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即在繼父或繼母與未成年繼子女撫養關系存續期間,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但是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了,繼子女不再與其共同生活了,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也就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撫養教育的義務了。因此,再婚后配偶去世對繼子女是有撫養義務的。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了繼父母、子女之間的繼承權取決于是否成立撫養關系,即繼父母有撫養繼子女的,繼子女就有繼承權,否則沒有繼承權。
父母再婚后繼子女已經成家,顯然沒有形成撫養關系,因此沒有繼承權。
現實困惑
王某與前夫離婚前,育有一個兒子。不久,王某與單身男子肖某再婚組成了家庭。婚后,兩人生有一個女兒。肖某去世后,王某與前夫的孩子享有對肖某遺產的繼承權嗎?
律師答疑
此子享有繼承權。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三款中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中,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此子為肖某的繼子,且形成了扶養關系,依法享有繼承權。
法條鏈接
《繼承法》
第十條第三款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法理薈萃
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繼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喪失繼承權的,其子女能代位繼承遺產嗎?
現實困惑
陳某經常虐待、打罵自己的父母,情節十分惡劣。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陳某與妻子雙雙身亡,只留下一個兒子。如果陳某的父母去世,陳某的兒子可以代位繼承嗎?
律師答疑
陳某的兒子不能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例如,祖父去世后留下的遺產本應該由父親繼承,但是父親先于祖父去世了,則由父親的子女代替父親行使繼承權。但是,如果父親生前已經喪失了繼承權的,其子女就不能代位繼承了。陳某生前有打罵、虐待父母的行為,且性質惡劣,應被認定為喪失繼承權。父母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其子女不能代位繼承,即陳某的兒子不能再代位繼承遺產了。
法條鏈接
《繼承法》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8.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法理薈萃
繼承權一旦喪失,不僅其本人無法繼續行使,其子女也無法代位行使。
需要分析被繼承人和家庭內的具體情況。請問還有更詳細一些的信息嗎?
必須直系親屬才行

再婚夫妻離婚后繼子女的繼承權如何確定

再婚夫妻離婚后繼子女的繼承權如何確定?
在法律上,扶養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①、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②、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撫養、教育。
2、繼父母對已成年但系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3、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
①、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②、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若繼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經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繼子女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也未盡過贍養撫助義務的,則不能視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繼子女也就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所以,只要能具備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和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的情形之一,就可認定為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了扶養關系,依據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就互相享有繼承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母與生父離婚后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的精神,其明確表明,盡管繼母(父)與生父(母)離婚,婚姻關系消失,但繼父母與繼子女等人之間已經形成的扶養關系不能消失。
從民法的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來說,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在繼父母與生父母婚姻關系解除后,仍相互享有繼承權。且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一般在再婚的情況下,就會很容易的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當然這與養父母子女關系不同,繼子女并不必然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除非雙方之間形成了教育、照顧、撫養的關系。而之后即使離婚導致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的,實際繼子女也是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的。
一、再婚夫妻離婚后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1、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撫養關系,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繼父或繼母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不能勉強,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可自然解除;繼父或繼母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二是,受繼父或繼母長期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成年的,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不能因離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繼父或繼母或繼子女一方或雙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解除。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母與生父離婚后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的精神,盡管繼母(父)與生父(母)離婚,婚姻關系消失,但繼父母與繼子女等人之間已經形成的扶養關系不能消失。
從民法的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來說,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在繼父母與生父母婚姻關系解除后,仍相互享有繼承權。且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二、繼承權的放棄有什么要求
繼承權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也可以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繼承人一經放棄繼承權,就不得再堅持繼承的主張。
《繼承法》對放棄繼承權的要求如下:
1、放棄繼承權,一般應書面聲明。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遺產分割以前。
3、繼承人表示放棄,必須書面聲明或直接由繼承人作出明確表示,并經有關組織證明或公證機關公證。這樣做,有利于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經放棄繼承權而非法侵犯其他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建立,往往都是因為自己的親生父母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了,從而形成一種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一般繼父母要是對繼子女有撫養、照顧、教育行為的話,那之后繼子女往往也需要贍養繼父母,同時可以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即使日后自己的父母與繼父母之間基礎了婚姻關系的,通常情況下對繼承權也不會有影響。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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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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