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
法官如何區別法律與道德的界限?道德與法律是相互聯系的。它們都屬于上層建筑,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與維持秩序時,都不能不同時借助于這兩種手段,只不過有所偏重罷了。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動的。其關系具體表現在:
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社會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會要維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傷害他人、不得用欺詐手段謀取權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類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與人之間緊密關系的原則,如博愛、無私等。
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第一,法律應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一種“惡法”,是無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第二,道德對法的實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執法者的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識、道德觀念的加強,都對法的實施起著積極的作用。第三,道德對法有補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調整的,或本應由法律調整但因立法的滯后而尚“無法可依”的,道德調整就起了補充作用。
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一些道德,隨社會的發展,逐漸凸現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經常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就有可能將之納入法律的范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
總之,法律與道德是相互區別的,不能相互替代、混為一談,也不可偏廢,所以單一的法治模式或單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時,法律與道德又是相互聯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補的,都是社會調控的重要手段,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綜上所述,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有這辨證統一的關系,他們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不可分割。
論述社會主義法律與道德的關系
社會主義法律和道德的關系
一、社會主義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質、任務和目標。
1.有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階級本質。
思想:都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的,都是我國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體現。都是為人民服務的,為社會主義服務的。
2.社會主義法律和道德有著共同的任務和目標。
二、社會主義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進和互相補充關系。
1.社會主義法律與社會主義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進關系主要表現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質的重要內容作為自己的行為規則來要求,使之得到強化。
②社會主義法律把社會主義道德的某些要求法律化,使之規范化、制度化,并運用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其實施。我國法律把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規則的行為用法律來加以制裁和打擊。
社會主義社會主義道德把“遵紀守法”作為社會美德來倡導,對破壞法紀的行為加以譴責。
2.社會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的互相補充,主要表現在:
社會主義法律所沒有或難以涉及的地方,社會主義道德卻能發揮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覺守法、護法。
人們的社會主義道德情操提高了,就會轉變守法觀念,變“要我遵守”為“我要遵守”。
提高社會成員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們更自覺地與違法犯罪現象作斗爭。
補充:
社會主義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規則。
1.形成的方式完全不同。
2.依靠的力量完全不同。
3.發揮作用的廣度和深度也不相同。
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是怎樣?
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回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答的社會規范。
法律的外延是一種社會規則,法律的內涵則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通常來說,具有一定的強制力,是作為法律的必備要素。但是,也并非所有的法律條款都必須要有強制力才行。因為,法律不僅僅具有規范性作用,同時也具有引導性作用。也就是說,法律不僅僅可以規定人們“可以做什么”、“必須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還可以倡導性地引導人們“最好做什么”。
道德也是一種規范,不僅規范人們的行為、還可以規范人們的思想,而法律只是行為層面的規范。比如說,張三看見李四覺得不順眼,心里想,“真想把他狠狠打一頓!”這是一種不好的想法,屬于道德層面的問題,最多也只是不道德,與法律無關;但是,如果張三真的去狠狠打了李四一頓,那么,就屬于法律層面的問題了:如果打得比較輕,可能屬于治安管理法調整的范圍;如果構成輕傷或者重傷,則就涉嫌故意傷害的刑事犯罪,可能就會受到刑法的約束、受到刑罰的制裁。
論述如何正確認識道德和法律的關系
正確認識道德和法律的關系,需要從根本上面認識到道德和法律的各自優點和各自缺陷,具體如下:
法律不是萬能的,在法律不完善或者缺失的情況下,道德應該成為我們內心的價值判斷標準。法律和道德相互碰撞和融合是內在的規律,而核心應該落在社會個體的自律、自覺和對德行的遵從。
法律在與其他事物交融與碰撞中不斷發展和完善,對人類的法制建設和社會和諧有著重要影響。在法律還沒有產生之前,人們依靠社會習俗、習慣來規范行為。法律是建立在社會道德的基礎上而發展起來的,故二者的產生有母子衍生的關系。在當今的社會狀態下,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的關系基本不會改變。孟子曾經說“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其原因就在于此。
擴展資料:
道德和法律的作用:
道德是人們內心的行為準則,通過人們的內在意識影響人們的行為,需要人們自覺自愿地遵守,不具強制性。而法律是社會強制性的規范準則,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施行于社會的行為規范。法律作為最低限度的道德,本身應當具有善的意旨,是人們應當遵守的起碼價值標準。
在社會價值標準的考量中,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現的那部分就是法律;依靠個人的內心期待實現的那部分就是道德。
國家治理過分強調剛性規制,社會就會變得死氣沉沉,也容易產生來自底層的反抗;而過分專注于柔性指引又會使治理國家的方案難以落實,使整個社會喪失合理的預期,最終也將很難獲得進步;因此,剛柔相濟才是最好的選擇。所以,法律與道德不能分道揚鑣,更不能相互對立,而應當相互補充、渾然交融。
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網-法律與道德的碰撞和融合
人民論壇網-從道德與法律關系看社會治理
【辯證關系】1.我國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有著密切的聯系,二者是相互配合、相互促進、相互補充的。我國法律體現并維護社會主義道德,社會主義道德補充著我國法律的不足,促進、支持法律的貫徹實施。正因為我國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相輔相成,相互滲透,相互支持,所以我們既要堅持依法治國,也要以德治國,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由之路。2.提高社會成員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們自覺守法、護法。由于人們的道德水平提高了,就為遵紀守法打下了牢固的思想基礎,因此不但不會輕易觸犯法律,而且會遵守法律。另外,人們的道德提高了,還會以責任感維護祖國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痛違法行為做斗爭,從道義上支持法律,確保法律貫徹實施。【不同之處】1.兩者產生方式不同。法律是特殊的行為規范,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而道德是社會生活中自然形成的。2.實現手段不同。法律靠國家強制力實施,對全體公民有普遍約束力,它是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有利武器。道德是靠人們的自覺遵守和良心譴責、社會監督。3.調整范圍不同。社會主義道德調整的范圍比法律的范圍大的多,社會主義道德既包涵對違法行為的譴責,也包涵對高尚行為的贊揚。換句話說,就是凡是違法法律的事情,一定違反道德;但違反道德的事情,不一定違反法律。
法律和道德都是具有約束力的社會規范。道德是人們在長期生活中由主流文化產生的柔性、約專束行為規范。屬道德是一個社會原始而基礎的行為準則。它體現的是這個社會中大多數人普遍遵循的價值觀;而法律的第一大功能就是保護一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所以從這個層面上來說,道德是法律的基礎;一旦道德被付與了國家強制力,就變成了法律,所以也可以說法律是道德的法律化。
一句話:法律是最低底線的道德,并有暴力機關做保證。道破法與道德的聯系與區別。
富勒是怎樣論述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的?
(一)法律的內在道德:程序自然法
作為一種“有目的的事業”,法有其道德性。法的道德性有兩個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內在道德”。法的外在道德即“實體自然法”,指法的實質目的或理想,如人類交往和合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抽象的正義等等。法的內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是有關法律的制定、解釋和適用等程序上的原則或法治原則是使以規則管理人類行為的事業成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律能夠成為法所絕對必需的前提條件。
富勒特別強調法律的內在道德,并對此作了較詳細的論述。他認為,律法的內在道德包括八個要素(法治原則)1.一般性(普遍性)2.公布。3.非溯及既往。4.明確。5.不矛盾。6.可為人遵守 7.穩定性 8.官方行為與法律的一致性。
(二)法律的外在道德:實體自然法
富勒指出,程序自然法不涉及法律規則的實體目標,而是有關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制度的制定和執行的方式,世便能夠有效地達到它所要實現的目的。實體自然法則事關法律的實體目標,這就是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將“實體自然法”歸結為最基本的兩條:一是保持人類目的的形成過程的健康性;二是保持人類交流渠道的開放性。在他看來,正是交流使社會成為一個整體。法律的外在道德指通常意義上的道德,即由“正確”、“好壞”、“公平”、“正義” 等原則和觀念組成的道德。
法律為什么既要有內在道德又要有外在道德呢?富勒解釋說,法律的內在道德是中性的,具有內在道德的法律可以為不同的法律實體目標服務。比如,圍繞避孕問題產生了有關的道德問題,顯然合法性原則本身不能解決這一難題。法律制度可能保持其內在道德而不論其規則是禁止還是鼓勵避孕,但任何實體目標的采納都離不開法律的內在道德。在某些情況下,對避孕的法律禁止也會危害法律的內在道德。正如人們常常能看到的,如果禁止避孕的法律停留在紙上,并知道這難以執行,那么法律的內在道德就受到嚴重的損害,而且還會影響到其他法律的執行。由此可見,作為完善的法律制度。內在與外在缺一不可。按照富勒的說法,法律的外在道德與正義是一致的。
法律的外在道德作為法律制度爭取的實體目標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元的。這種實體目標與廣泛的社會問題有關。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分析了法律的外在道德與效率、正義和反種族歧視、人本身及其自由、經濟資源的分配、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設計等之間的關系。正如富勒在談到追求的道德時所說的,人們追求的至善生活是經過平衡的多元目標,因此,人們在制定至善的法律制度時所追求的實體目標也必然是一個具有豐富內容的綜合概念。
綜上所述,富勒的新自然法思想主要圍繞分析法律的內在道德與外在道德及其區別而展開的,其中程序自然法的概念及其八條合法性原則是富勒的主要理論貢獻。
(一)法律的內在道德:程序自然法作為一種“有目的的事業”,法有其道德性。法的道德性有兩個方面,即“外在道德”和“內在道德”。法的外在道德即“實體自然法”,指法的實質目的或理想,如人類交往和合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抽象的正義等等。法的內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是有關法律的制定、解釋和適用等程序上的原則或法治原則是使以規則管理人類行為的事業成為可能的道德,也就是法律能夠成為法所絕對必需的前提條件。富勒特別強調法律的內在道德,并對此作了較詳細的論述。他認為,律法的內在道德包括八個要素(法治原則)1.一般性(普遍性)2.公布。3.非溯及既往。4.明確。5.不矛盾。6.可為人遵守 7.穩定性 8.官方行為與法律的一致性。(二)法律的外在道德:實體自然法富勒指出,程序自然法不涉及法律規則的實體目標,而是有關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制度的制定和執行的方式,世便能夠有效地達到它所要實現的目的。實體自然法則事關法律的實體目標,這就是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將“實體自然法”歸結為最基本的兩條:一是保持人類目的的形成過程的健康性;二是保持人類交流渠道的開放性。在他看來,正是交流使社會成為一個整體。法律的外在道德指通常意義上的道德,即由“正確”、“好壞”、“公平”、“正義” 等原則和觀念組成的道德。法律為什么既要有內在道德又要有外在道德呢?富勒解釋說,法律的內在道德是中性的,具有內在道德的法律可以為不同的法律實體目標服務。比如,圍繞避孕問題產生了有關的道德問題,顯然合法性原則本身不能解決這一難題。法律制度可能保持其內在道德而不論其規則是禁止還是鼓勵避孕,但任何實體目標的采納都離不開法律的內在道德。在某些情況下,對避孕的法律禁止也會危害法律的內在道德。正如人們常常能看到的,如果禁止避孕的法律停留在紙上,并知道這難以執行,那么法律的內在道德就受到嚴重的損害,而且還會影響到其他法律的執行。由此可見,作為完善的法律制度。內在與外在缺一不可。按照富勒的說法,法律的外在道德與正義是一致的。法律的外在道德作為法律制度爭取的實體目標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元的。這種實體目標與廣泛的社會問題有關。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分析了法律的外在道德與效率、正義和反種族歧視、人本身及其自由、經濟資源的分配、政治和經濟制度的設計等之間的關系。正如富勒在談到追求的道德時所說的,人們追求的至善生活是經過平衡的多元目標,因此,人們在制定至善的法律制度時所追求的實體目標也必然是一個具有豐富內容的綜合概念。綜上所述,富勒的新自然法思想主要圍繞分析法律的內在道德與外在道德及其區別而展開的,其中程序自然法的概念及其八條合法性原則是富勒的主要理論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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