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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分割

首頁 > 婚姻繼承2021-04-25 18:34:04

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是遺產,因為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創造的,是一方死亡之后產生的;遺產是死者生前所擁有的財產,死亡賠償金不是給死者的,是給死者生前的撫養人的或者監護人的等等。



死亡賠償金分配原則一是:作為財產損害賠償,首先近親屬中第一順序人應該是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人都不在了,才會考慮其同胞兄弟、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



死亡賠償金分配原則二是: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該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法院不支持主動分割,視為對當事人精神和物質的混合賠償。如果當事人提出分割時,應該扣除喪葬相關費用再按順序分割。



死亡賠償金分配原則三是:因為死亡賠償金對于當事人來說是具有人身專屬受益權,不是遺產,可以隨便爭奪。當然,死亡賠償金的債務人也不得以死亡人生前所欠債務為由任意扣除部分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分配原則四是: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不可以按照遺囑進行分配,因為他并非遺產,死者生前對這部分資金沒有個人所有權,遺囑死者對自己生前財產的死后處置。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20年計算。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

我們是農村的,家里8旬母親出車禍死亡,獲賠30萬人民幣,母親有一個兒子,三個女兒,母親平時由兒子照顧,三個女兒一年都不怎么來看望母親,母親生病的時候也沒有支付相關費用,現在我們獲得的30萬賠償金是怎么分配呢??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1、遺產不包括死亡賠償金   1.1遺產是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從《繼承法》及其《意見》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并沒有包括在所列舉的遺產范圍之內。 2、死亡賠償金也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   2.1遺產是公民死亡時尚存的個人財產。   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死亡賠償金是公民因人身損害事故死亡之后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遺產。   2.2遺產是公民的合法財產。   遺產必須是公民依法可以擁有的財產和有合法根據取得的財產。而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況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合法取得財產所有權,但由于加害人支付死亡賠償金時,該公民已經死亡,也就不是通過親自行使民事行為而取得該款項的所有權;由于死亡賠償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該公民無法將其作為生活資料或生產資料進行使用,也無法對該費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公民不能以犧牲自己的生命來換取合法財產所有權,否則,不但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且有悖于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受害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2.3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未立遺囑,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原則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   2.4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兩種人,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有悖于立法上設立死亡賠償金的目的。 3、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   公民的遺產不包含公民在人身損害事故中死亡時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而且人身損害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者在死者死亡后,按照規定支付給死者家屬的。死亡賠償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時并不存在,所以按照《繼承法》及其《意見》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編輯本段分割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自然也就不能繼承。死亡賠償金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 1、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權利主體的確定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于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   注: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明確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2、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的分配原則   2.1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2.2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賠償金是留給家庭成員的,一般是不按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的,但你說的這種情況,目前死亡,如果父親也不在了,就應當按繼承法的規定分了。兒子平時照顧母親,支付平時看病的費用,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應當多分,三個女兒可以少分或不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4月10日六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 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遺產分配原則】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同) (法〔民〕發〔1985〕22號 1985年9月11日發布實施) 33.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愿意盡扶養義務,但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繼承份額。 34.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4個子女對死亡賠償金均分,但要考慮實際支出的喪葬費用予以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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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朋友幫忙:rn 我的表姐(32歲)在2008年2月2日,因車禍當場死亡。肇事司機是姐姐的朋友(出事開的是私家車),朋友給賠償22萬,想私了??墒沁€沒達成協議,我的姑父(在20年前和姑姑離婚并且從未付過撫養費和子女的教育費用)卻在我姐姐尸骨未寒之際索要11萬,我想提問如果訴諸法律應如何分配?? (現實條件:1`我的姑姑還有一個二女兒,離婚時全都由姑姑撫養并且獨立完成兩姐妹的所有教育費用,姑姑無經濟來源,還有嚴重心臟病。2`姑父每月有固定收入千余元。3`兩個表姐今年剛大學畢業,無工作。)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專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屬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死亡賠償金作為對死者未來可期待收入的補償,不是遺產,不能繼承,但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但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時考慮到須與我國現行民事法律中規定的賠償項目相一致的原則精神,對賠償的內容進行了分解,即仍保留過去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因此,當事人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還應當考慮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有無可單獨請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情況,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分額予以適當平衡。
由于法律對這個問題并沒有作出統一的明確規定,因此,不同地方法院可能有不同的指導意見,如按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死亡賠償金的分配范圍原則上以受害人死亡時,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限。

引用是列

牛某因交通事故身亡,肇事方付給牛某死亡賠償金78926.5元。牛某的妻子郭某從交通警察大隊支取了該賠償金,就該賠償金的分配問題,牛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父親(83歲)、母親(81歲)、妻子(40歲)、養女(11歲)發生糾紛,牛某的父母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死亡賠償金。在審理過程中,就如何分割死亡賠償金產生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對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屬于財產損失賠償,牛某的父母均超過75周歲,所得死亡賠償金應各按5年計算,牛某的妻子、養女應得死亡賠償金各按20年計算,死亡賠償金78926.5元除以50再乘以每人所得.
參考資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5662382.html?s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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