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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涉及的財產問題,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哪些屬于個人財產呢?

首頁 > 婚姻繼承2021-04-28 21:31:33

離婚時,哪些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處理夫妻存款的范圍,僅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對于其他人名下的財產,法院無法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比如,女方訴稱,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男方之母的名義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銀行開戶賬號,因該訴求涉及第三人的權益,因此,法院不會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權益的訴訟請求。法院會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確認財產權之訴,但一般不會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女方的訴訟請求。對于你們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若你要求分割,這些存款可能會在你們的離婚案件中進行處理。以下幾個因素可能會影響到處理結果:(1)看帳號登記在誰的名下。法院處理銀行存款的范圍一般僅限于你們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對于其他人名下的,在離婚案件中一般不予處理。比如,你提出在他母親的名下有一部分存款屬于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并提供了他母親的銀行賬號,但因該訴求涉及第三人的權益,法院不會在此案中處理。一般會告之你另案提起確認財產權之訴。如果錢存在了你們未成年的子女名下,在實踐中關于該財產的處理有兩種方式:一是你們雙方同意該筆存款作為孩子的個人財產,由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對該存款進行監管;二是你們雙方都同意并要求法院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關于孩子名下的存款一般容易發生不能控制的情形,如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可能會將該筆存款取出使用或轉移,如果出現這種問題你該怎么辦?當你發現他將孩子的所有身份證原件(特別是戶口本、身份證、護照等)和銀行存折或存單私自隱藏時,你應當需警惕,他有私自轉移孩子名下存款的客觀條件和可能。這時你不要驚慌,你可參考以下方式來處理:首先,你需冷靜,不要與他爭吵,也不要讓他查覺你已知曉此事,否則可能會加快他對孩子名下存款的轉移。這一點非常重要,作為當事人,遇到事情你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是非常能理解的,但任何事情總是很難作到甘蔗兩頭甜,你只有一種選擇,要么發泄自己情緒,要么保持冷靜,采取措施。其次,你要帶上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法院的訴訟文書(或離婚協議書),以及證明你與孩子親子關系的法律文件,與相關銀行交涉。建議你提前寫好書面的情況說明,要求銀行不能再放款或者向你提供該賬戶資金的去向;如果他已將孩子的存款取出,你可要求他返還,若他不配合,你可以孩子的名義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他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看存款的時間。司法實踐中,認定你或他名下存款為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可以根據該存款存入的時間進行判斷,在登記結婚前存入的為個人財產,登記結婚之后存入的,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的可能性較大。(3)看資金的來源。在有證據證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排除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性:其一,因為工作需要,你的賬戶內有單位資金走帳。比如你是公司的出納人員,則可能因單位的操作需要,有部分資金通過你名下賬戶進行流轉。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資金流動的比較頻繁,資金在賬戶內停留的時間不會太長。若有證據證明這種情形,則該帳號的錢款系單位的財產,而非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單位的資金是不能這樣操作的,因為違反了會計制度,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單位的違規,而使該財產的權屬有所改變。其二、他代替他人轉帳或代為理財。如果他提出這一主張,說是他人財產,不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你應當要求他提供證據證明,如果沒有足夠證據,你可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三、他婚前財產出讓所得錢款在婚后存入。也許在你的案件中,會發生他名下雖然有銀行存款,但他提出該錢款系在你們結婚前既已存入,是他的婚前財產;也可能會提出該錢款系其婚前的個人房產在婚后出售所得的錢款,該錢款系他的個人財產。對于你來說,如果聽到如此的說法后,你首先需要求他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或你積極收集并向法庭提供證明該部分錢款系共同財產的證據材料,如果他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證明,則你可主張該錢款系你們的共同財產。(4)看資金流水交易明細。法院處理你們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額為準,對于你請求法院調查他銀行存款的申請,一般也只是查詢存款余額,除非你的申請明確要求法院調取明細。如果從明細中可以清楚證明他在訴訟之前有明顯轉移資金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額。比如,你申請調查他在上海銀行某賬號下的存取款情況,如果調查結果顯示,雖然該賬號下的余額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個月前,他有三次較大的現金支取行為,總額達到了十余萬元。除非他能舉證證明這些錢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則,法院應當按十幾萬的數額進行處理。(5)看帳號開戶是否在境內。我國的法院一般只處理大陸境內的財產,在境外的財產原則上不予處理,需另行在國外通過其它途徑解決。所以若該帳戶系在境外的銀行,則該財產原則上法院不會進行處理,除非雙方同意處理,當然在司法實踐中也有部分法院對雙方在國外財產進行處理的個案。

離婚案件中,哪些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因性格不合協議離婚。財產分割應當盡量列詳細吧?隱瞞或轉移財產會受到法律懲罰對吧。rn為了便于協商和參考,請教法律人士,以下是否歸共同財產(都是婚后的):rn1、男方父母給新房裝修花的錢。(新房完全為男方父母在婚前購買,且房產證沒夫妻二人的名字)2、男方父母買的家具。3、女方父母買的家電。4、雙方父母給買的價值較高的裝飾品、餐具、床上用品等。5、婚禮收的喜錢(份子錢)。6、雙方公積金、醫保卡里的錢。7、婚前雙方各自工資卡里的錢(結婚帶過去的錢)。8、男方父母送給女方的首飾。
 一、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2001年4月28日我國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法解釋,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實際中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核準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名從事工商經營;按照承包合同規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伙的名義從事合伙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等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無爭議。對于夫妻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投資、個人經營、個人或者未經對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個人經營的,因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本條第2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人們對于自己人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知識產權是人身權與財產權的結合,其中的財產權指知識產權人依法享有利用其知識產權獲取利益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于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對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只歸知識產權人專有,不因婚姻關系而發生共有。

  第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要應根據期待權(期待利益)與既得權(既得利益)的理論及有關法律來解決。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就其知識產品尚未與他人訂立使用或轉讓合同,也未自己使用實施,該項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只是一種期待權,該項財產權利不能歸夫妻共有;如作為知識產權人的夫妻一方已與他人簽訂了使用合同,無論知識產權人是否已實施得到報酬,該報酬即為夫妻共有財產。

  第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共同財產制關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在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經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財產,同個人的工資收入、知識產權收益一樣,都是滿足婚姻共同體存在的必要財產,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法定繼承的財產歸夫妻共有,并沒有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在遺囑繼承中,可以將遺囑人交由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視為留給整個家庭的財產,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只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確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根據本條第四項和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該遺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特有財產了。關于贈與的財產,可以將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視為贈與整個家庭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贈與人只想贈與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明該財產只歸其中的一方所有。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項規定屬于概括性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在不斷地擴大,共同財產的種類在不斷地增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包括一是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6)、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第2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包括:一是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資產;二是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三是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四是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五是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六是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只限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后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得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前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后所得的財產,是指財產權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

  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3)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關系。對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財產,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條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以之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主張應歸其個人財產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無法確定到底為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民得的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共同財產一般如何分割?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三、婚后父母給買房不見得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屬于個人財產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對于婚后父母給子女購買不動產即使主觀愿望就是給自己子女的一方的,但一般都不明確說明給自己子女,如果發生離婚糾紛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否是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界定不明,在實際案件受理中一般如果拿不出有利證據說明是只贈與給自己子女的一般就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次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解釋對父母贈與子女房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認為是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就按照出資比例按份共有。這樣的規定筆者也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如果父母是給夫妻共同的贈與不動產所有權可以同時寫夫妻二人的名字,這樣也這樣規定的出臺有利于糾紛的公平解決。

  四、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公積金可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公積金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于近年新出現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款項以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按照此次解釋,如果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部分,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則認定為個人財產。對于像知識產權這樣權利本身的取得與財產性收益的實現并不同步的情況,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解釋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現在家庭收入已不單單是工資條上的數字了,像股權、經營權以及知識產權中財產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鮮見。因而,離婚案件財產糾紛越來越復雜。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婚姻家庭領域里的財產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越來越復雜,財產種類、財產爭執標的額和過去不可同日而語,在有的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數額達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當夫妻感情破裂時,對財產的爭執往往寸金不讓。“感情沒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場陰謀”,其實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備注:一般情況下,離婚后誰帶孩子,同等條件下,房子就會判給誰。但如果房子上有貸款,主貸人又不是您,法院在判決房子歸屬時,還要考慮銀行的意見。對銀行來說,離不離婚,誰得到房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房子上的貸款能不能及時歸還。如果您的收入相對還貸本息來說有差距,恐怕難以拿房。
1、男方父母給新房裝修花的錢。(新房完全為男方父母在婚前購買,且房產證沒夫內妻二人的名字容)7、婚前雙方各自工資卡里的錢(結婚帶過去的錢)。
屬于各自的婚前個人財產
2、男方父母買的家具。3、女方父母買的家電。4、雙方父母給買的價值較高的裝飾品、餐具、床上用品等。5、婚禮收的喜錢(份子錢)。6、雙方公積金、醫保卡里的錢。8、男方父母送給女方的首飾。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基本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系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析產是什么?有的時候確實存在先析產再離婚的情況,但多數還是說離婚財產分割的事。離婚時所分的財產是指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并不處理。

這個問題相對簡單:
1、新房屬婚前不動產;屬男方父母或男方所有。不參與夫妻共專同財產分割。
2、4、一屬般在司法實踐中類似的這種家具裝修問題。原則上如果女方搬離房子后男方給予適當的折現。如果在價款上有爭議。需要女方舉證。(購買上述物品時所開的各種收據)。另做從新估價。如果男方父母買的家具為名貴家具。原則上屬單方面贈與行為。也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女方父母買的家電,兩種處理方式。一、留給男方予以折現。二、搬離房屋。
5、關于份子錢的,法律上無明文規定。可以參照原來的禮單。對雙方的親朋好友進行區別,然后予以做合理分割就好了。
6、住房公積金屬共同財產。但醫保卡應該不屬于共同財產吧。畢竟醫保卡也沒有多少錢。如果是商業醫療保險可以適當做出補償。
7、婚前工資卡里的錢屬婚前財產。不參與分割。
8、父母給的首飾。都屬于贈與的范疇吧。不過根據公序良俗的原則,應該返還吧。

離婚時,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于個人財產


一、離婚時,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回



(二)生產、經營的答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內,向該管人民法院容提出離婚訴訟。要求復婚的,按結婚辦理。華僑、港、澳臺同胞以及出國人員與我國公民之間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了妥善處理的,可共同到當地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直接向國內(大陸)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申請結婚登記辦理。

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趙志強與湯某于1998年經他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1999年趙志強提出結婚,但湯某提出要求將趙志強的24萬元存款的一半即12萬元人民幣劃入自己名下,歸自己自由支配。趙志強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儲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單到期后再轉至湯某名下,湯某也同意了。1999年7月,趙志強和湯某登記結婚,同時趙母送給湯某2萬元現金。婚后,因為湯某講究吃穿、揮霍無度,趙志強漸漸不能適應,開始時趙志強進行經濟上的控制,湯某非常不滿,于是兩人感情惡化。2001年5月,趙志強提出離婚。湯某提出,離婚可以,但趙志強必須將當初許諾給自己的12萬元現金劃入自己的名下,并要求把雙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給自己,否則不同意離婚。趙志強認為,12萬元人民幣系自己婚前財產,不能給湯某,并且婚后由母親送給湯某的2萬元現金也應收回,因為這筆錢是建立在婚姻關系基礎上才贈與的,現在婚姻關系不存在,理應收回這筆贈與。住房系自己婚前購買,不能給湯某。兩人因對夫妻財產分割的意見嚴重不合,于是便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那些?
答: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出具體的解釋,即夫妻從結婚登記之日起到婚姻關系終止之日這一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括: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③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與的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如家電、金銀首飾等)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本案中,趙志強和湯某所居住的房屋雖然系趙志強婚前自己出資購買,況且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到8年,應為趙志強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趙志強母親贈送給湯某的2萬元人民幣的行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該贈與行為不僅明確了贈與對象,而且財物已實際支付,不得隨意撤銷,所以趙志強要求湯某歸還趙母所贈2萬元人民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至于湯某要求趙志強將婚前許諾贈與的12萬元人民幣劃歸其名下,法院是不應該支持的。這24萬元人民幣是趙志強的婚前儲蓄,雖然趙志強許諾將12萬元人民幣贈與湯某,但贈與是一種實踐性的法律行為,贈與人與受贈與人達成協議,也就是趙志強許諾贈與并沒有發生法律效力,趙志強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只有在雙方達成協議,并實際履行后,贈與行為方能生效。本案中趙志強雖然答應贈與湯某12萬元人民幣,但并未實際履行,后又不同意履行該項行為,應視為對贈與意思的撤銷,所以湯某無權索要這12萬元的存款。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只包括趙母贈與湯某的2萬元現金,趙志強和湯某的婚后所得(哪怕婚后湯某一分錢沒賺)以及婚后所得所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應是夫妻一人一半,而其他則屬于趙志強的財產。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后個人財產。所謂婚后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
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
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收入;繼承的遺產。

基本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系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 不管經過多少年) ;一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藥費、殘疾補助費等;遺囑中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基本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系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廣東胡律師:

個人財產:婚前個人所創造的財富都屬于個人財產,婚后雙方有特殊約定的;

共同財產:婚后雙方不論誰創造的財富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像遺產類除遺留者特別有協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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