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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制

首頁 > 婚姻繼承2021-05-01 09:51:41

什么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結婚后用雙方共同收入購買和別人贈予的房產,汽車,金銀財寶,有價證券,銀行存款等都屬共同財產,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主要按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婚前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和無約定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以下法律條款有助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界定及財產分割時公正地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基本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系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收入;繼承的遺產。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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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婚姻法關于財產的有關規定

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婚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新修訂的婚姻法對這一關系做了重要的補充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又稱補充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其約定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所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設置法定夫妻財產制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經濟需要,解決在夫妻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約定無效等情況下的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法定財產制是法律預先設置而僅在無財產制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直接適用的一種夫妻財產制,是對約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

只要存在婚姻關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間的財產法律關系。婚姻關系當事人要么選擇事先約定夫妻間的財產關系,要么就直接適用法律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定財產制的適用也是當事人對夫妻財產關系的一種選擇。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是一種普遍適用的財產制度。

修訂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從上述新規定可以看出,修訂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為共有財產,夫妻雙方按共同共有原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婚姻關系終止時才予以分割。共同財產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體的本質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經濟能力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權益,實現夫妻家庭地位事實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國家,又分別采用一般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圍的共同財產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財產,不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一律屬于夫妻共有。巴西、荷蘭等國以此種制度為法定夫妻財產制。勞動所得共同制,指僅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收入作為共同財產,其他財產仍舊歸個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婚前財產仍歸各自所有。法國的法定財產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我國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為婚后所得共同制,這次婚姻法修訂并未對此加以修改,而是將這一制度貫徹得更加徹底(取消了司法解釋中的轉化共有財產)。這樣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婚后所得共同制在二十年的婚姻法律實踐中已經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適用這一制度,我國絕大多數家庭的夫妻財產歸屬是明確的(實踐中的夫妻財產糾紛多因共有財產分割而引起,并非因共有財產歸屬不明才產生)。其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充分考慮到男女雙方在經濟收入和承擔家庭義務等方面的實際差距,體現了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再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將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和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作了嚴格界定,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

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五類: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以上是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符合法定的財產情形,對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認定和分割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在離婚案件中比較容易解決。但審判實踐中的財產問題錯綜復雜,種類繁多,卻并非能夠生搬硬套的。

筆者從事民事審判工作多年,處理的婚姻家庭類的案件頗多,在離婚案件中有這樣兩類問題比較普遍,亦頗具有爭議。一是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財產如何定性?二是婚前個人購置的房產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產證,該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筆者圍繞這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一)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財產如何定性及分割。

筆者在基層法院,90%的當事人來自農村,按照農村的風俗習慣,男女雙方只有在民政機關進行登記以后,雙方父母才會選擇黃道吉日為兒女舉行結婚儀式。因此,按農村的風俗習慣舉行結婚儀式才算真正意義上的結婚.結婚的同時,女方父母要為女兒陪送嫁妝,結婚當天將該財產送至男方家中,男方父母也同樣要為兒子購置結婚必備的生活用具。男女雙方的以上財產均是在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離婚時該類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對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按共同財產的有關規定進行分割。理由是,根據《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因此,男女雙方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是確立夫妻關系的前提,而是否舉行結婚儀式不是法定的,只是風俗而已,與婚姻關系是否確立沒有必然的聯系。從結婚登記直至婚姻關系解除時為止的一段時間,稱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雙方父母為兒女結婚購置的財產,是父母贈與的財產,且是在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系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故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也有例外,即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綜上,登記時間與舉行結婚儀式時間不一致而形成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按共同財產的有關規定進行分割。

另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筆者同意這種觀點,理由如下;

1、從出資情況分析。男女雙方為結婚購置的財產,雖然是在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各自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談到出資問題,在具體的離婚案件中也有這樣的抗辯:女方陪嫁的財產系婚前收受男方的彩禮而購買,故陪嫁的財產應屬男方財產,歸男方所有。筆者認為,人民幣系種類物而非特定物,是否是彩禮所購買無法查清,但即使能夠查清也不能混為一談,因為彩禮與陪嫁的財產不是同一法律關系。陪嫁的財產爭議的是權屬問題,彩禮則爭議的是是否返還的問題。況且關于彩禮是否應該返還,婚姻法解釋(二)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故從出資情況看,該財產屬夫妻個人財產更為合理。

2、關于贈與行為。所謂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的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行為。其中轉讓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受贈人。因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贈與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登記后,舉行結婚儀式前該財產已經購置,父母與子女間已達成了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在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之前已經成立并生效,該財產的贈與人和受贈人已非常明確,即自己的子女是受贈人。結婚后該財產才會隨女方陪嫁到男方,雙方購置的財產才會合二為一,雙方共同占有、使用。因此不管是從法理、情理還是從父母的本意出發,該類財產應認定為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3、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是毋容置疑,天經地義的。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二)婚前個人購置的房產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產證,該房屋如何定性及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從房管法的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婚前個人購置的房產,因沒有取得房產證而不具有所有權,依法只能占有、使用、收益,但沒有處分的權利。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房產證,證明該房產是在婚后取得了所有權。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房產的定性確定了,那么如何分割呢?筆者認為該房產應按當時的市場行情確定價格,該價格與所交房款形成的差額即是房屋的升值。如果婚前個人購置房產的一方分得該房,其扣除婚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價款后,剩余部分價款的一半支付對方;反之,如果另一方分得房產,將把婚前所交房款及升值的價款支付給對方后,共同所交房款和升值部分價款的一半支付對方。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收入;繼承的遺產。

基本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系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什么是夫妻共有財產制

我不了解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情況,但我愿意向您介紹《婚姻法》第17條關于夫版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的規定。權

法律條文參考: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自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的一段時間。

在識別夫妻共同財產時,一定要將它和婚前個人財產以及約定財產區別開來。如果雙方在結婚時對財產的歸屬有約定,則應遵循雙方之間的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才適用婚姻法關于共同財產制或個人財產制的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也不能歸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而且,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狀態的持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因此,在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時,一定要強調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

  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此為雙方的經常性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最常見的部分。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比如說婚后一方參與合伙、購買股份獲得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例如一方在婚后出書、轉讓專利等通過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獲得的收益,但要求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夫妻取得的共同債權。

  (六)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以保持原狀為原則,價值懸殊時需要補齊差價。但是,如果雙方有約定,則遵從約定。

  (七)軍人部分復員費、轉業費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八)禮金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九)約定不明或無法查實的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的,視為夫妻共同所有;難以查實確定財產所有權性質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的所有權,則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基本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系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只要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也就是你們現在的情況下,你的工資肯定是算你們的共回同財產的,答但是如果對方要求分割你的存款,他必須拿出證據,比如存折,或向法院提供你的存款銀行申請法院去查詢,所以你要做好這方面的準備。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收入;繼承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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