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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教育法律法規包括哪些內容

首頁 > 婚姻繼承2021-05-09 09:14:19

幼兒教育法規有哪些主要內容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九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健培訓。(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十二條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
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教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
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的良好生活、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
第十四條 幼兒園的招生、編班應當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 言。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
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七條 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筑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條 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有可能發生危險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措施,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發生。
第四章幼兒園的行政事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負責監督、評估和指導幼兒園的保育、教育工作,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和指導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幼兒園園舍、設施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工作。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并向幼兒園的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可以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費、教育費。
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各項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幼兒園園舍和設施,不得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不得干擾幼兒園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一)改善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O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幼兒園常用法律法規有哪些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 《未成年人保護法》

3、 《中華人民內共和國民容辦教育促進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5、 《幼兒園工作規程》

6、 《幼兒園管理條例》

拓展資料

幼兒園,原稱勘兒園,是幾百年前從普魯士引進的體制。舊稱蒙養園、幼稚園,為一種學前教育機構,用于對幼兒集中進行保育和教育,通常接納三至六周歲的幼兒。

幼兒園的任務為解除家庭在培養兒童時所受時間、空間、環境的制約,讓幼兒身體、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發展。可以說幼兒園是小朋友的快樂天地,可以幫助孩子健康快樂地度過童年時光,不僅學到知識,而且可以從小接觸集體生活。幼兒園教育作為整個教育體系基礎的基礎,是對兒童進行預備教育(性格完整健康、行為習慣良好、初步的自然與社會常識)。其教育課程沒有明顯的區分,大概由語言、科學、藝術、健康和社會等五個領域以及各種活動構成。各個領域相互融合,決定教學內容。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幼兒園)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九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
關于到幼兒園常用的一些法律法規,可以上一些網絡平臺進行查詢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 《未成年人保護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5、 《幼兒園工作規程》
6、 《幼兒園管理條例》

學前教育的政策法規有哪些?

學前教育政布實施學前教育政策及法規。學前教育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聯系與區別:學前教育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聯系:我國的政治體制決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

它們都是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都是由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決定并為之服務的,都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意志的體現,都具有規范性。教育政策對教育法的制定和實施起指導作用,而教育法則是教育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定型化,是保證教育政策貫徹執行的一個主要手段。
擴展資料:
近些年來,我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學前教育政策法規體系,這為我國學前教育健康有序地發展提供了較全面的保障。為了提高學前教育專業在校學生的幼教法律、法規意識和依法治教的水平,高校學前教育專業專科、本科和研究生等不同層次基本上都開設了《幼兒園政策法規》這門課程,但目前并沒有合適的教材,相關教學參考書也不多。
同時,基層幼教行政管理部門和一線園長、教師也迫切需要學習和掌握幼兒教育的相關政策法規,卻缺乏適宜的參考書。在這種需要的推動下,本人以執教這門課程的經驗為基礎,權且嘗試著主持編寫了這本教材,希望能解決同行們的一些問題。

參考資料:學前教育政策法規概論
學前教育政策法規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2、《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號);
4、《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教基[2001]20號);
5、《幼兒園工作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5號);
6、《幼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2011-12-12);
7、《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
8、《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23號);
9、《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10、《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國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發布);
11、《教育部關于規范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號);
12、《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
13、《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11〕3207號) ;
14、《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1994年12月1日衛生部、國家教委發布);
15、《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16、《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婦字〔2010〕6號) ;
17、《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
18、《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
19、《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2007年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意見》(教基廳[2007]3號)
20、《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88]教基字108號];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試行)》(勞人編[1987]32號);
22、《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2、《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號);
4、《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教基[2001]20號);
5、《幼兒園工作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5號);
6、《幼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2011-12-12);
7、《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
8、《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23號);
9、《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10、《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國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發布);
11、《教育部關于規范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號);
12、《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
13、《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11〕3207號) ;
14、《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1994年12月1日衛生部、國家教委發布);
15、《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16、《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婦字〔2010〕6號) ;
17、《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
18、《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
19、《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2007年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意見》(教基廳[2007]3號)
20、《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88]教基字108號];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試行)》(勞人編[1987]32號);
22、《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幼兒園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  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普及學前三年教育為目標,按照“政府主導,公辦為主,民辦補充”的辦園格局,落實各級政府責任,大力發展公辦及公辦性質幼兒園,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努力提高學前教育普及水平,加大經費投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保教質量,進一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學前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切實保障幼兒健康、快樂成長。

目標任務。堅持學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建立“市級統籌、以縣為主、縣鄉共管”的管理體制,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逐步實現適齡兒童就近入園,基本解決“入園難、入園貴”問題,不斷提高全市幼兒保教水平。

到2013年,全市所有新建、改擴建幼兒園達到省定基本辦園標準,每個鄉鎮(街道)至少建成1處公辦中心幼兒園并通過省級認定,每個行政村(社區)至少設立1所幼兒園,使我市未來3年公辦及公辦性質的幼兒園、在園幼兒均達到總數的65%以上,學前三年幼兒入園率達到88%以上。

二、工作重點

1.  大力發展公辦及公辦性質幼兒園。加大政府投入,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等方式,努力擴大公辦學前教育資源。支持和引導街道、農村集體、有條件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按照標準舉辦公辦性質幼兒園和開設分園;

鼓勵支持鄉鎮(街道)中心幼兒園、村集體幼兒園標準化建設。中小學布局調整后的富余教育資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資源,經改建合格后舉辦幼兒園。現有5個班以上規模的小學附設園,經當地政府批準,可從小學剝離改建成為獨立幼兒園。 

2.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學前教育。積極吸納民間資金進入學前教育領域,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各縣(市)區要因地制宜,采取減免租金、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等方式,引導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提高學前教育的公共服務能力。

民辦幼兒園在審批登記、評估指導、教師培訓、職稱評審、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具有同等地位。鼓勵社會各界捐資助園。對合法經營且實行普惠性服務、經審核達標的民辦幼兒園給予獎勵。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幼兒園審批注冊制度。

3.  開展居住區配建幼兒園的專項治理。按照《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城區新建居住區教育設施配套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新建居住區規劃幼兒園用地,由市政府無償劃撥市、區(含高新區)教育主管部門使用,居住區幼兒園產權歸教育主管部門。

按照《濟南市城區居住區教育設施配套建設遺留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規定,對存在的居住區教育設施應建未建、挪作他用等遺留問題進行專項整治。

對居住區已建成的幼兒園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政府統籌安排,鼓勵開發商將建成的幼兒園無償移交教育主管部門,以舉辦公辦幼兒園為主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辦園主體必須依法履行辦園職責,嚴格限制高收費,并承擔辦園經費和教育設施的改建及維修任務,確保教育教學安全。  

4.  加快推進幼兒園標準化建設。各縣(市)區政府要科學規劃幼兒園布局,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幼兒園標準化建設年度計劃,有序推進,分步實施。要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建設幼兒園,對達不到上級有關標準的幼兒園進行改造,

特別是不符合抗震設防等防災標準和設計規范的幼兒園,要限期進行改造。要按照“安全、節約、實用”的原則建設幼兒園,不得利用公共資金建設超標準豪華幼兒園。要根據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保教工作要求,配足配齊幼兒園保教設施。要按照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的要求,確保幼兒園工程建設質量;建立園舍及設施設備改造維修長效機制,嚴禁使用危房和不安全設施設備,徹底消除安全隱患。  

5.  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加強幼兒教師培訓力度,建立完善園長、教師繼續教育和定期培訓制度,加強名園長、名教師、特級教師的培養,發揮其骨干、引領作用,全面提高幼兒教師的整體素質和保教能力。完善教師資格準入和補充機制,落實教師地位和待遇。嚴格執行幼兒園教師資格制度,對不具備《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在崗人員,要督促其限期取得任職資格。

公辦幼兒園要按照總量調劑原則和國家及省定標準逐步配齊幼兒教師;2011年新建的50所公辦園,根據規模,每園新增5名、縣(市)區內部調劑5-10名公辦教師,不足部分從社會聘用。已有公辦幼兒園,人員不足的部分可調劑補充,其中,鄉鎮中心幼兒園的公辦幼兒教師要達到50%。 

農村集體性質幼兒園,非公辦幼兒教師工資待遇實行鄉鎮統籌制,其工資待遇要達到省級學前教育先進縣(市、區)要求標準,即達到上一年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8倍,以鄉鎮(街道)統一管理的形式保證按時足額發放。  

三.  扶持政策

1.  各級財政要切實加大學前教育投入,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新增教育經費向學前教育傾斜。各縣(市)區要認真制定學前教育投入政策,并足額落實資金。 

2.  設立學前教育發展專項經費。市設立學前教育發展專項經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對納入今年政府為民辦實事的新建50所公辦及公辦性質的達標幼兒園實行以獎代補,按照新建幼兒園不同規模,分別予以15萬元(6個班以下)、20萬元(7-11個班)、25萬元(12個班以上)標準的一次性獎補。

3.  自2011年起,對擴大招生班數且規范辦園的公辦及公辦性質幼兒園和普惠性質(即按照公辦幼兒園標準收費)的民辦幼兒園,按照擴招班數每增加1個班給予3萬元的獎勵;對達到基本辦園標準的幼兒園(市級一類園),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對城鄉低保家庭兒童、孤兒及殘疾兒童予以資助。

4.  設立學前教育發展綜合獎補專項資金。自2012年起,市設立學前教育發展綜合獎補專項資金,綜合考核上年度各縣(市)區公辦幼兒園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落實教師待遇、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接收外來務工子女入園等推進區域學前教育發展情況,采取以獎代補形式,對有關縣(市)區進行獎勵;獎勵資金用于學前教育發展。  

以上扶持政策由市財政局、教育局等部門負責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四、保障措施落實政府責任。

1.  建立“市級統籌、以縣為主、縣鄉共管”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認真制定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加強對學前教育的統籌管理和指導監督。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本轄區學前教育發展職責,

積極做好本轄區幼兒園的布局規劃、公辦幼兒園建設、公辦教師配備與工資保障、相關公用經費籌措以及各類幼兒園的審批注冊、常規管理和業務指導等工作。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積極承擔本轄區學前教育發展和管理責任,籌措相關經費,改善辦園條件,辦好轄區內中心幼兒園、社區幼兒園,并大力扶持農村集體舉辦幼兒園。

2.  明確部門分工。成立市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推進全市學前教育工作,定期研究并解決學前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建立教育主管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學前教育工作機制和協調機制,形成推動學前教育發展的合力。

教育部門要完善政策,制定和完善保教標準,加強指導和監督管理,促進學前教育科學發展;編制部門要按照國家、省制定的編制標準核定公辦幼兒園編制;發展改革部門要把學前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幼兒園建設發展;

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優惠政策;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要落實城鎮小區和新農村配套幼兒園的規劃、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幼兒園教職工的人事(勞動)、工資待遇、社會保障和技術職稱(職務)評聘政策;物價部門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適時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加強對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完善提價備案和收費公示制度。

綜治、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整治、凈化周邊環境。衛生部門要監督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民政、質監、安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對幼兒園的指導和管理。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開通幼兒園建設審批綠色通道,依法依規簡化審批程序、減免相關費用,縮短驗收時間,提高審批效率;相關建設審批程序及收費標準,要參照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的標準執行。 

3.   強化督導考核。建立各級落實學前教育行動計劃責任制,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并切實加強監督考核。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健全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市政府教育督導室要開展對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經費籌措、幼兒教師工資待遇與社會保障等專項督導,確保發展學前教育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4.   營造良好氛圍。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網絡、電視等各種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 式,廣泛宣傳發展學前教育的重要意義,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重視和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良好氛圍,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共同推動我市學前教育又好又快發展。

拓展資料:

學前教育(Preschool Education)是由家長及幼師利用各種方法、實物,有系統、有計劃而且科學地對孩童的大腦進行各種刺激,使大腦各部位的功能逐漸完善而進行的教育。

學前教育是學前教育學的重要內容之一,是構成學前教育學的科學體系的一部分。兒童是人生智力發展的基礎階段,又是發展最快的時期,適當、正確的學前教育對幼兒智力及其日后的發展有很大的作用。超常兒童的形成、發展,無一不與適當、正確的學前教育有關,尤其是智力方面的學前教育。學前智育是一個多方面的培養過程。

對學前兒童的心理健康關注也不可小覷。這個年齡段的兒童心智發展極不成熟,需要家長及幼師積極的引導。現在的孩子很多都是獨生子女,自我意識很強,缺乏對他人的關心,不懂得分享,因此,作為家長和幼師,應積極引導孩子學會關心他人、學會分享、樂于分享。

參考資料:學前教育-百度百科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九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

需要有辦學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消防證
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經國務院準版發的有關幼兒教育的行政法規是哪一年頒發的。全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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