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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09-12 19:40:13

婚姻法第18條規定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釋義】本條是關于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
本條關于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是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一個內容,也是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的一個重要方面。
所謂夫妻特有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財產可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夫妻雙方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本條即屬于法定特有財產的規定。所謂特有財產制,就是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基于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并對該財產進行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有關的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內容組成的法律制度。
特有財產制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特有財產制不同于分別財產制。在分別財產制下,無論是法定的分別財產制,還是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其全部夫妻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后全部財產,都歸屬于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財產制是在依法或依約定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財產。特有財產制是與共同財產制同時并存的,沒有共同財產制,也就無所謂特有財產制,特有財產制是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
特有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別保留的個人財產,獨立于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夫妻雙方對各自的特有財產,享有獨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他人不得干涉。夫妻可以約定將各自的特有財產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將自己的特有財產委托對方代為管理,對方代為管理的,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代理的一般規定。對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時,夫妻應當以各自的特有財產分擔。
目前,世界上許多設有共同財產制的國家和地區,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加以限制,明確規定了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下面,將一些國家有關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作一簡單介紹。法國民法典規定:下列財產,即使為婚姻期間取得的,按其性質為各自的財產:屬夫或妻一方使用的衣服及日用布制品、賠償身體或精神上損害的訴權、不能讓與的債權及補助金,以及更廣而言之,一切具有個人特點的財產及專屬個人的權利。夫或妻一方為其職業所必需的勞動工具,按其性質亦為各自所有的財產。在婚姻期間,由繼承、贈與或遺贈而取得的財產,為各自所有的財產。瑞士民法典第198條規定:根據法律規定,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1)夫妻一方專有的個人使用物品;(2)結婚時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或其他方式無償取得的財產;(3)因精神賠償所獲得的補償金;(4)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替代物。羅馬尼亞家庭法典規定:以下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夫妻一方的單獨財產:(1)結婚前所獲得的財產;(2)以繼承、遺贈或贈與方式轉移或獲得的財產,除非贈與人規定其為共同財產;(3)夫妻任何一方供個人使用的財產或從事其職業所需要的財產;(4)作為獎品或獎金獲得的財產,科學或文學手段,藝術手稿及草文學手段,藝術手稿及草圖,革新或發明的設計稿以及其他類似的物品;(5)保險金或作為造成個人傷害的賠償而判給的損害賠償金;(6)能表示或代替單獨財產的價值或體現該價值的財產。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01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物;(2)夫或妻職業上必需的物;(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的。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各國對夫妻特有財產范圍的規定,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此外,有一些國家的法律,如法國、德國、瑞士等,對夫妻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及其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特有財產的舉證責任、特有財產與共同財產之間的結算等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從而形成特有財產制度。圖,革新或發明的設計稿以及其他類似的物品;(5)保險金或作為造成個人傷害的賠償而判給的損害賠償金;(6)能表示或代替單獨財產的價值或體現該價值的財產。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01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物;(2)夫或妻職業上必需的物;(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的。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各國對夫妻特有財產范圍的規定,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此外,有一些國家的法律,如法國、德國、瑞士等,對夫妻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及其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特有財產的舉證責任、特有財產與共同財產之間的結算等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從而形成特有財產制度。文學手段,藝術手稿及草圖,革新或發明的設計稿以及其他類似的物品;(5)保險金或作為造成個人傷害的賠償而判給的損害賠償金;(6)能表示或代替單獨財產的價值或體現該價值的財產。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01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物;(2)夫或妻職業上必需的物;(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的。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各國對夫妻特有財產范圍的規定,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此外,有一些國家的法律,如法國、德國、瑞士等,對夫妻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及其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特有財產的舉證責任、特有財產與共同財產之間的結算等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從而形成特有財產制度。圖,革新或發明的設計稿以及其他類似的物品;(5)保險金或作為造成個人傷害的賠償而判給的損害賠償金;(6)能表示或代替單獨財產的價值或體現該價值的財產。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01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物;(2)夫或妻職業上必需的物;(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的。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各國對夫妻特有財產范圍的規定,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此外,有一些國家的法律,如法國、德國、瑞士等,對夫妻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及其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特有財產的舉證責任、特有財產與共同財產之間的結算等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從而形成特有財產制度。
規定夫妻特有財產的意義在于,它彌補了共同財產制對個人權利和意愿關注不夠的缺陷,防止共同財產范圍的無限延伸,有利于保護個人財產權利。關于我國婚姻法增加規定夫妻特有財產的原因,在對第十七條的解釋中已有論述。關于我國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本條作了列舉式的規定,下面逐一進行介紹: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見》第六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關于個人婚前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是適宜的,曾在司法實踐中發揮過重要的作用。這次修改,考慮到現在夫妻婚前財產越來越多,籠統地將上述規定作為法律規定會產生一些問題,并且從物權制度上也需進一步研究。因此,先是明確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不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在離婚時,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但為了保護弱者特別是婦女的權益,婚姻法增加了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同時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此外,第四十六條還規定了離婚過錯賠償制度,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里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不少規定夫妻特有財產的國家將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規定為夫妻個人財產,如美國統一婚姻財產法第四節中規定,“對其人身傷害的賠償”為夫妻個人財產;瑞士民法典第198條規定,“因精神賠償所獲得的補償金”為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羅馬尼亞家庭法典規定,“保險金或作為造成個人傷害的賠償而判給的損害賠償金”為夫妻一方的單獨財產。本條將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殘疾人能夠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這樣規定的另一個意義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遺產或受贈的財產,如妻子的朋友贈送一筆錢資助孩子上學,而丈夫有酗酒惡習,如果這筆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它買酒,在這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時確定這筆現金只贈送給妻子,屬于妻子個人所有,丈夫就無權將其用來酗酒了。對此,我國臺灣地區也有類似規定,臺灣地區“民法”第1013條規定,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的,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且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如貴重的首飾等,即使為一方專用,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一意見未被采納。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個人專用性,仍應當歸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該物時的意愿。況且,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多數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有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當然,不同經濟狀況的家庭,“價值較大”的含義不同。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項規定屬于概括性規定。夫妻特有財產除前四項的規定外,還包括其他一些財產和財產權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財產類型的出現以及個人獨立意識的增強,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也將有所增加。
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釋義】本條是關于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
  本條關于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是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一個內容,也是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的一個重要方面。
  一、什么是夫妻特有財產?
  所謂夫妻特有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
  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財產可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夫妻雙方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本條即屬于法定特有財產的規定。所謂特有財產制,就是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基于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并對該財產進行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有關的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內容組成的法律制度。
  特有財產制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特有財產制不同于分別財產制。在分別財產制下,無論是法定的分別財產制,還是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其全部夫妻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后全部財產,都歸屬于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財產制是在依法或依約定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財產。特有財產制是與共同財產制同時并存的,沒有共同財產制,也就無所謂特有財產制,特有財產制是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
肯定是坤前財產了
婚前財產肯定是一方的!
該條已經規定了
并且有對應的司法解釋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法律依據。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包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的合法收 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和共同勞動收入以及各自因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財產等。 依照婚姻法第19條,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可以約定以其他方式確定夫妻間的財產歸屬。例如,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約定某項或某幾項取得的財產歸取得一方所有,其他財產仍歸夫妻雙方共有。只要夫妻雙方的這種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依這種約定來確定夫妻間的財產歸屬。特別是在現代社會條件下,婦女廣泛地參加工作和其他社會活動而取得收入,在財產上將會有更大的獨立性。這樣,夫妻以約定的方式確定夫妻間財產的歸屬將會更加普遍。 夫妻的婚前財產,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但是婚前財產在婚后經過長期共同使用,財產已經在質和量上發生很大的變化,就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將財產的全部或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對于婚前財產在婚后如果用共有財產進行重大修繕,通過修繕新增加的價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例如,夫妻居住的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后又以共有財產做了重大修繕的,房屋價值的增加部分,應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二):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不算
不該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饑緝觀墾攥舊硅馴亥沫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后取得的一般視為共同財產:如工資等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制度。對于夫妻法定財產制,一方面,婚姻法規定了共同財產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面,婚姻法也規定了個人特有財產制,即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取得的某些財產歸單方所有。
根據婚姻法關于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所謂“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所謂“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此外,根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下列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了上述依據夫妻法定財產制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外,夫妻還可以依法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婚前的某些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這些財產也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法律依據。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包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的合法收 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和共同勞動收入以及各自因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財產等。 依照婚姻法第19條,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可以約定以其他方式確定夫妻間的財產歸屬。例如,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約定某項或某幾項取得的財產歸取得一方所有,其他財產仍歸夫妻雙方共有。只要夫妻雙方的這種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依這種約定來確定夫妻間的財產歸屬。特別是在現代社會條件下,婦女廣泛地參加工作和其他社會活動而取得收入,在財產上將會有更大的獨立性。這樣,夫妻以約定的方式確定夫妻間財產的歸屬將會更加普遍。 夫妻的婚前財產,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但是婚前財產在婚后經過長期共同使用,財產已經在質和量上發生很大的變化,就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將財產的全部或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對于婚前財產在婚后如果用共有財產進行重大修繕,通過修繕新增加的價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例如,夫妻居住的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后又以共有財產做了重大修繕的,房屋價值的增加部分,應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先確認房屋產權人,如果是父母的那就不屬于共同財產;再確認房產的取得時間。

哪些是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

黃志冶和錢菊于1999年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系,兩人感情進展很快,于2000年元旦結婚。婚后兩人生活美滿,感情較好。天有不測風云,2001年元月,黃志冶不幸發生車禍,導致高位截肢,生活不能自理。起先,錢菊尚能細心照顧黃志冶,但時間一長,便產生厭煩心理,覺得活得很苦、很累,于是便向黃志冶提出離婚。黃志冶也體諒錢菊的苦衷,同意離婚,但兩個人對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于是便訴至法院。經查,黃志冶和錢菊的財產有:黃志冶婚前購置的住房一套,婚后所購置的一套家具、一套音響及彩電、冰箱、空調等家電,黃志冶因車禍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人民幣,婚后兩人存款10萬元人民幣,錢菊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等。
問題: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答:我們在前面已經介紹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那么,哪些財產屬于夫妻雙方所有的個人財產呢?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為結婚購置的用于個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致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向受害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醫和生活,屬于專用一方個人使用的財產,應歸一方個人所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遺產或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體、生活、工作、職業等特殊需要由個人使用的物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如果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在本案中,黃志冶和錢菊婚后所購置的家具、音響及家電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黃志冶因車禍而獲得的醫療費及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應歸黃志冶個人所有。黃志冶婚前所購置的房屋及錢菊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屬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歸雙方各自所有。因此,應當認定,屬于黃志冶兩個夫妻共同財產的有他們婚后所購置的一套家具、一套音響及彩電、冰箱、空調等家電及婚后兩人存款10萬元人民幣。屬于黃志冶個人財產的有其婚前購置的住房及車禍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人民幣;屬于錢菊個人所有的是其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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