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順序的司法解釋
說的太專業了聽不太懂,舉個例子吧。 比如有100萬遺產,配偶應分多少,子女應分多少,父母應分多少,爺爺奶奶應分多少,請分別敘述并闡明法律依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專。第二屬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100萬遺產,由配偶 子女 父母 按人頭均分。協商可以不均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首先要明復確遺產的范圍。按照婚姻法制、繼承法對個人財產、共同財產進行區分,只有個人財產屬于遺產。
2.確定遺產繼承人范圍。按照繼承法二、三章的內容確定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人、遺贈撫養人。遺贈撫養人優于一般的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
3.在法定繼承的范圍內才是配偶、子女、父母如何分配。按照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確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遺產分配原則是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5.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如果100萬元全是遺產,原則上配偶、子女、父母應當平分。
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如果這100萬不是夫回妻財產則有配偶、子答女、父母平分;如果這100萬是夫妻財產,則先有配偶繼承50萬,剩下的50萬元有配偶、子女、父母平分繼承。爺爺奶奶是分不到的。
配偶首先有50萬,然后50萬由你們平分
繼承法 司法解釋
我哥由于自己個人一些原因向銀行、私人借貸一些數額較大的錢財,現在他人失蹤或者以后有什么不測,那么這筆錢由誰來償還?(說明一點這些錢家里及我父母還有我都不知情,也沒用過他一分錢,他現在還未婚)按照你這樣說,家人都沒有用過他一分錢,如果你哥哥已經死亡或者達到宣告死亡版的條件時,權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會有繼承出現,這里的繼承是法定繼承。
關于法定繼承我國法律規定是: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以首先是你的父母繼承你哥哥的財產,而你不能繼承。
而繼承權可以由繼承人自主決定是接受還是放棄。當你哥哥的個人財產為負值時,你的父母有權放棄繼承權,也就是可以完全不承擔這筆債務。你哥哥所有的財產都用來償還債務。
而目前最重要的問題是,如果你的哥哥失蹤或者有什么不測(死亡除外),是不會發生繼承的。但是,因為他活著,所以他的財產仍然是由他來承擔的。
完全不必擔心要為他承擔債務。
誰借誰還。
繼承法的司法解釋
該解釋第61條: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民訴法第180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rnrn我怎么看民訴法的180條和這個法釋不搭邊啊?繼承法司法解釋是86年做的,
那時候民事訴訟法還叫(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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