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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生前立的遺囑公證,立遺囑人死亡后繼承人有沒有時間限制去辦理這個遺囑?要怎么辦理這個遺囑?

首頁 > 婚姻繼承2021-05-23 06:11:47

現在要執行多年前的公證遺囑,但立遺囑人和見證人都去世了,現在要執行,如何證明遺囑有效?

遺囑中涉及一套房產,這份遺囑是很多年前的了,當時沒有及時將父母的房產過戶,結果到了現在,父母和見證人都去世了。再去公證處詢問,工作人員說必須得見證人到場,但是見證人都去世了。所以很棘手不知道如何進行下去。
公證遺囑是依公證方式而設立的遺囑。是證據力較強的一種遺囑形式,為多數國家立法所采用。中國繼承法將公證遺囑列為5種形式之首,在第17條第1款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口述或書寫遺囑,公證人員要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査,在確認其有效性后,由公證員出具《遺囑公證書》。經公證的遺囑由公證員和遺囑人簽名并加蓋公證機關公章,制成一式兩份,分別由公證機關和遺囑人保存。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也須經過公證機關。同一繼承有幾個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同時存在時,以公證遺囑為準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后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1、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辦。
2、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3、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并到原公證處辦理。
4、立遺囑人死亡后,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范圍的,為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公證都有時效性,過了時效范圍后,公
證就失去法律效力了,所以只參考遺產
繼承辦法進行遺產分配。
如果手續確實卡在公證這一步的情況下,有兩種情況可以繼續辦理,第一種是進行協商,各繼承人到公證處看是否可以進行辦理,如果仍走不通的情況下,只能由一方提起繼承糾紛訴訟,由法院的生效判決進行分配。如果一方繼承人不予配合辦理,那么其他幾方繼承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立遺囑人去世后多長時間之內必須辦理繼承公證

法律規定,如果是遺囑指定繼承,需要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擴展資料: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經過以下程序:

一、填寫《公證申請表》

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二、提交證明材料

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親屬證明。

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

三、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

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你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承辦公證員在對你填寫的《公證申請表》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后,會給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單》,你憑《受理通知單》進行有關立案、編號、付費、復印證明材料等事項。千萬別遺忘了你的公證費發票。

四、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

在規定的時間內,你即可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本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以上步驟完成后,便可進行遺產繼承公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繼承法

如果遺囑之前公證過就不需要了。如果沒有,那么可以隨時去辦理
  法律規定,如果是遺囑指定繼承,需要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囑繼承的執行期限是多久?媽媽去世是否要拿著遺囑到公證處做繼承公證,要去世多久時間內進行公證??

第一、有條件的話,業主最好先到當地公證處做遺囑公證。
第二、業主去世后,由遺囑繼承人持遺囑到公證處辦理遺囑繼承公證。如果業主是將物業遺留給子女等親屬,對辦理公證的時間沒有限制;如果遺留給其他人,受遺贈人需要在獲知信息后兩個月內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否則視為放棄權利。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由于你母親生前所立遺囑沒有經過公證,死亡后在申請會有難度。
因為申辦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本人到場的。你現在可以申辦遺囑繼承公證,但前提是所有繼承人對遺囑的內容沒有異議才行。
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你媽媽去世后,如果有遺囑,即可按遺囑執行,并不需要公證。

老人過世前立的遺囑。過世后在兩年內繼承人未繼承,是否視為失效?

老人過世前立的遺囑,在過世后在兩年內繼承人未繼承也不會失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這要看這遺囑符合以下規定吧,是不是合法,如果符合 就有效,否則,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一、遺囑的概念及內容。
遺囑,是死者生前處理其身后財產和事務的方式。遺囑只是單方法律行為。遺囑的內容,一般應具備:遺囑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婚姻狀況、子女狀況;遺產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或存放地,財產來源,指定繼承人姓名、相互關系及應分給的遺產;有遺囑執行人的,要寫明執行人姓名、年齡、住址;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此外,對遺產如何使用也可以提出具體要求。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并且不能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另外,通過遺囑形式處分財產的另一種方式是遺贈,《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在遺贈法律關系中,接受遺產的人稱為遺贈受領人,立遺囑人稱遺贈人。
二、遺囑的形式。
因為遺囑有改變法定繼承人范圍、順序和分配方法的效力,我國《繼承法》第17條對立遺囑的形式提出了必要的要求: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確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本人聲音固屬不能被人篡改,但是遺囑人是在什么情況下立遺囑,表達的是不是本人真實意思,需要有客觀證明。所以《繼承法》對這種形式的遺囑同代書遺囑作了同樣要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這是對口頭形式立遺囑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第一,一般情況下不許采取口頭形式立遺囑;第二,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第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時,原立口頭遺囑就失去其法律效力。
為保證見證人客觀公正,我國《繼承法》第18條還對見證人的條件作了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都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三、遺囑的變更與撤銷。
《繼承法》第20條第1款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但撤銷遺囑時,如果遺囑經過公證機構公證,撤銷時也必須經公證機構公證,否則原立遺囑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遺囑撤銷后,如果遺囑人未立新的遺囑,則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的規定辦理。
不是,遺囑是被繼承人單方面意思表示,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就發生效力。至于遺囑執行問題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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