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如下:
1、離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無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離婚的原因一般發生于結婚之后,婚姻無效的原因則發生于結婚之時。
3、離婚于確定之日起解除婚姻關系,沒有溯及力,婚姻的無效為法院確認無效婚姻為自始無效,具有溯及力。
4、離婚之訴僅限于當事人提出,而婚姻無效之訴則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離婚和撤銷婚 民法典1053條規定,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婚姻。撤銷和離婚最大的區別就在于,戶口本上對于婚姻那一欄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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