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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新《婚姻法》對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首頁 > 婚姻繼承2021-05-26 11:33:55

離婚損害賠償怎么規定的,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此規定,有權要求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僅指合法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且必須是由于對方的上述四項規定的過錯導致離婚的才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對于并非因上述四項規定的情況而離婚的,不能提起損害賠償。
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并分三種情況做出具體規定:①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是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②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③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告知當事人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提出起訴。

需要根據加害人和被害人的主觀過錯,損害程度,經濟狀況及執行問題。主要有:(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征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功能

(一)填補損害
填補損害,是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救濟手段。通過賠償損失,使受害方的權益得到盡可能的彌補。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一方面對于受害方因離婚而導致的可以用財產進行直接衡量的物質損害給予直接彌補;另一方面,對于精神損害,雖然不能用財產衡量,但以財產方式進行彌補也盡可能地將離婚為受害人帶來的傷害降至最小。
(二)精神補償與撫慰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撫慰金,是一種特殊賠償金,兼具補償和撫慰雙重功效。夫妻本是特定人身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主體,具有親密的感情關系,一旦一方受到對方的外遇侵害,其精神打擊之大。因此,由過錯方賠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有助于受害人恢復身心健康。雖然精神損害難以用財產彌補,但財產的價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人的需要,至少可以保證受害人在正常的婚姻關系解體之后又足夠的物質條件去調整和緩和因此受到的打擊,重新設定新的人生目標。
(三)制裁過錯方
讓過錯方承擔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是婚姻法對于漠視配偶權益、違反婚姻義務的行為的譴責和懲戒。這種懲戒不僅是對過錯方的懲罰,而且對他人也有警示和預防作用,使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的過錯行為可能帶來的不利法律后果,以減少這類行為的發生,從而維護社會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
(四)保護無過錯方
實行離婚損害賠償,可以保障離婚后無過錯方及其子女的生活,提高單親家庭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單親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長。[1]
構成要件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屬于民事損害賠償的一種,離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中的違法行為應為過錯行為。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應滿足以下條件:
  1、侵權行為的發生。夫妻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侵權行為。筆者認為,以上四種情形過于狹窄。應將賭博、吸毒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2、行為人存有過錯。行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論行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過失的,即應當認定行為人有過錯。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還要求被侵權的夫妻一方須無過錯。無過錯方的過錯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不是指沒有任何過錯。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損害事實是構成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該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財產和人身、精神上的損害事實。沒有物質、人身或精神損害,也就失去了賠償的前提。財產損害是指財產利益的損失。財產損失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精神損害是指公民人格權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產生的損害后果。
  4、違法行為導致了夫妻間的離婚。該違法行為與感情破裂具有因果關系,即該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夫妻之間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請求權的行使

  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論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
  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定,即“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該條所指的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與無過錯一方互為配偶。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并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
  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并因此導致離婚的,也就是說,只有一方在違反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項權利。筆者認為,此要求過于嚴格,不利于具體操作。對于一方過錯的范圍應當擴大一些。如將吸毒、賭博包括在內,才能真正發揮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保護無過錯一方的作用。對于不起訴離婚而又依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對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請求權的行使時間

  1、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并基于該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損害賠償請求應當與離婚訴訟請求同時提出。這樣符合法律規定又有利于賠償數額的確定和保證判決得到執行。對于當事人不知道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的,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了法院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的規定,以避免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未得到保護。
  2、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為被告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的,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應當從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應該允許其事后提起損害賠償,但也不是無限期的。應當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另一種是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賠償的,在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無過錯方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審理離婚姻損害賠償案件需注意的兩個問題

  1、注意區分離婚損害賠償與婚內侵權的界限。
  婚內侵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及身體遭受侵權造成的損害,例如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被毀、一方遭虐待或身體上受到傷害。婚內侵權可以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任何時候,婚內侵權賠償訴訟可以隨時提起。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提出只限于離婚訴訟當時及之后一年內。離婚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對因婚內侵權行為致使夫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受害人起訴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應合并審理,因此時發生了婚內侵權賠償與離婚損害賠償的競合。
  2、注意區分離婚損害賠償與離婚財產分割的界限。
  離婚財產分割是在夫妻雙方平等的原則下分割。在分割過程中,對無過錯方的照顧是在平等的前提下,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上照顧無過錯一方。而離婚損害賠償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后用過錯一方的財產進行賠償。當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高于夫妻共同財產時,為保護無過錯一方的利益,應先進行離婚損害賠償,而后進行分割。
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收集證據時要采取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和途徑向了解真相的單位、組織、人員詢問、收取證詞、記錄、憑證等,如家庭暴力傷害后拍攝的照片、X片等,醫療機構診斷受害人因長期家庭壓力患上憂郁癥的病歷;可能的話,也可以請有關證人出庭作證。
認定條件

第一、有法定的損害結果。
離婚損害是指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造成另一方的人身和財產上的不利益,這種不利益主要包括 三個方面:一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受到破壞,導致離婚;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損害,致使對方精神痛苦和創傷,造成非財產損害;三是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造成 肉體上的傷害,其它財產利益也受損失。這三方面的損害事實是構成離婚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但按照婚姻法的要求,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導致離婚這個法定要 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也明確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離婚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為前提,離婚是法定的 損害結果,只有婚姻關系的解除,無過錯方才能提起損害賠償。
第二、有違法的行為。
違法行為指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四種行為之 一,也即是行為人實施了法定的禁止性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才予以損害賠償,其它行為不予賠償,簡而言之“法無明文不賠償”。法定的四種行為是:(一)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現實生活中有法律上的重婚與事實上的重婚兩種形式,無論哪種形式均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種共同居住的界定不以寢食一起為標準,應以婚外異性同寢的長 期性、穩定性為要件,否則就與重婚相混淆。(三)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 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是指經常以打罵、侮辱、強迫勞動、限制自由等各種方法,從肉體 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行為。遺棄是對年老、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虐待、遺棄情節惡劣 的,構成刑法上的犯罪。
第三、有主觀上的過錯。
離婚損害侵權的主觀過錯,應為故意形式。配偶的一方在主觀上有意違反婚姻法規,明知合法婚 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卻實施婚姻法禁止的行為,其故意的主觀意圖不難確定。過失在離婚損害中根本不存在。但在現實生活中,婚姻 關系的破裂往往不是一方的過錯所致,過錯的認定較復雜,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無過錯方才能請求損害賠償,對此,應如何理解?筆者認為,判斷離婚有無過 錯,按照婚姻法的立法意圖,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的四種情形為依據,本著二條原則來認定:一是對損害行為人實行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方提起離婚 損害賠償只要舉證證明損害行為人實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可以推定損害行為人主觀上具備過錯的故意。如果損害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 沒有過錯,就應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對無過錯方實行行為法定原則。無過錯方也即提起賠償的一方若沒有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即便有這四種 情形之外的且導致離婚的行為,均按行為法定原則來認定其無過錯。這種無過錯是法定的無過錯,不是日常生活中的無過錯,比如女方好吃懶做不務家事,男方強迫 女方做事,導致離婚,女方在日常生活上有過錯,但在法律上沒有過錯,男方不能因此提起損害賠償。在司法實務中雙方均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能否提起損害賠 償,婚姻法沒有規定,如男方實施家庭暴力,女方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雙方能否提起離婚損害賠償?本人認為是可以的,按照各自過錯的大小,分清責任比例, 實行過錯抵消,精神賠償也可以量化為具體數字相互抵消,最后確定賠償具體數額。
第四、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一方的違法行為直接導致法定損害結果的出現,即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這種因果關系是直接 的,也是法定的。只有這種直接的因果關系才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倘若行為人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四種情形行為之一,造成對方財產、身體或其它損害而沒有導 致離婚的,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相反,離婚的原因不是新婚姻法規定的四種情形行為之一引起的,也不能提起離婚損害賠償。這是婚姻法從 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上要求有法定的原因造成法定的損害結果。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這種直接的因果關系,可采用“三步走”的方法,首先確定配偶雙方解 除婚姻關系的條件成立,即離婚;第二步再確定配偶一方的行為是否在事實上屬于造成離婚的原因;第三步確定已構成事實上原因的行為是否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 定的行為。只要確認行為人有婚姻法規定的四種行為之一和無過錯方因此行為而請求離婚的事實,即可確認構成因果關系。
在雙方離婚過程中,凡是提到補償的,必須符合以下兩點特征:
1,雙方必須是采取訴訟的方式離婚。
2,在離婚中,必須有一方存在過錯的,由過錯方對無過錯方進行補償。根據修正后的《婚姻法》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
  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須滿足以下條件:
  (1)配偶一方的行為有重大過錯;
  (2)夫妻離婚是由過錯方的重大過錯所導致的;
  (3)無過錯方因對方的過錯行為而受到精神或者物質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
  (4)請求方本身沒有過錯。通常離婚的發生,夫妻雙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責任。但是,應該注意的是,這里所稱的“無過錯”不是指請求權人對婚姻的離異沒有任何過錯,而是指只要請求權人沒有《婚姻法》第46條列舉的四種違法行為,就可以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至于有無其他過錯,并不妨礙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享有和行使。對“無過錯”,不能做擴大理解。

婚姻法離婚過錯方需賠償多少?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根據相關因素的影響程度不同,以及對另一方造成的危害不同。法院才能做出判決。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作為一項法律制度,要得以實現,必須依法進行  (1)必須由無過錯方一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至于無過錯方提起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時間,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相關規定,必須在離婚時一并提起,
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二審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2)必須向有過錯的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配偶提起,即只有與無過錯方形成有效婚姻關系的人才是義務主體,其他人如與有配偶重婚、同居的人,不屬于賠償義務主體。  (3)必須在離婚時得以提起,即提起必須以離婚存在為前提
。沒有提起離婚,無過錯方不能在婚內提起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在離婚后,無過錯方也不得提起離婚損害賠償。
  (4)離婚損害賠償,既適用于協議離婚,也適用于訴訟離婚。
  (5)離婚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對于金額的確定,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一般應考慮過錯程度、實際損失、以及雙方的財力與未來的生活需要、年齡狀況、對家庭義務的支付、謀生能力、當地一般的賠償標準等因素來確定。

婚姻法規定的離婚過錯賠償的情況有哪幾種?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以上幾種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時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是通過訴訟進行解決的情形下,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離婚是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ND
二、怎樣請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
離婚過錯賠償是指因過錯配偶的過錯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由過錯方向無過錯方承擔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的民事責任。
離婚損害賠償的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行為人有過錯。所謂過錯并非是離婚行為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過錯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等
2、有損害事實。即因上述過錯行為給配偶方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3、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即過錯行為導致了損害事實的發生。這種因果關系是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和基礎。
4、離婚的發生且損害賠償請求權人無過錯。
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始得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無離婚事實的發生,離婚損害賠償就無從開始,同時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必須無過錯,本人如有相同的過錯行為,則過失相抵,不得要求損害賠償。
離婚過錯賠償既可適用于判決離婚,也可適用于協議離婚。離婚并不因判決離婚或協議離婚而有不同的效力。協議離婚時,雙方可就損害賠償進行約定,無約定的,也并不表示無過錯方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協議離婚生效后,無過錯方仍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判決離婚的,無過錯方可在起訴離婚的同時,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關于違法行為的范圍,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因一方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雙方經結婚登記已取得結婚證;同時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因此,凡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實婚姻條件的男女,他們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財產糾紛,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2、雙方已進入離婚訴訟程序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前提是離婚訴訟。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夫妻一方因特定的過錯而導致離婚
在通常情況下,離婚的發生有其復雜的主、客觀原因,而且夫妻雙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責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法律規定的重大過錯而導致離婚的情況下,過錯方才成為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無過錯方不能向與過錯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為,則被排除在外。這里所稱的“無過錯”僅限于上面列舉的四種過錯而言,至于其他過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難免,因此對“無過錯”不能作擴大理解。
有以下幾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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