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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房產分割訴訟時效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09-13 20:47:06

根據遺產法房屋繼承有時效限制嗎?法律有什么規定

答:僅供參考你的第一個問題“當夫妻一方因事故死亡,所遺留的房產對方的父母是否有權繼承?”我也回答過,現在作補充回答:依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都正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繼承的份額都是相等的。比如:夫妻婚后買了一樓房,生育有一女兒,女方死亡后,此樓房應當先由夫妻平均分為兩份,一份屬男方的個人財產,因男方或健在,是不能分配的;另一份屬女方的遺產,由她的丈夫、父母(不是公婆)、女兒等四個人平均分配,各自繼承自己的份額。第二個問題:根據《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的規定,繼承開始后,你明明知道你應當繼承的份額也被另一繼承人占用,但在兩年之內你又沒有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此財產的,即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法院將不再保護你的繼承權利。另外一種情況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超過二十年你沒有主張繼承遺產的,已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限,法院仍然不予受理。過戶問題:首先要通過房產評估機構對此房屋進行(由法院指定)價值評估,比如,經評估為二十萬,由四個人平均分配每人應當繼承五萬元,再由四個繼承人協商誰要房子就過戶給誰,要房子的繼承人就要向其它三位支付他們應當繼承的份額(每人五萬元)。
對方父母有權繼承,受2年訴訟時效限制。過戶行為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后,對方父母的繼承權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補充2樓一點,房屋過戶給誰是由被繼承人決定的也就是遺囑。若沒有遺囑,則由有權繼承的繼承人和議分配比例,獲得產權的繼承人按照和議比例作價給其他有權繼承的繼承人
既然是一方死亡,那繼承的就是另一方和其子女就是繼承人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對方父母沒有繼承權。繼承沒有時間限止,但遺產分割后訴訟時效為二年。房屋過戶給配偶還是子女,由繼承人決定。

房產糾紛訴訟時效

共有房屋被無權人或其中的共有人出賣后,其他共有權利人請求返還所變賣的房價款,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房產買賣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延付、遲付、拒付租金訴訟時效為一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具體的房產糾紛訴訟時效分為三種情況:一、房產糾紛一般訴訟時效: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二、房產糾紛特別訴訟時效:1年特別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的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房產糾紛最長訴訟時效:20年最長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綜上所述,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最長時效則是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該情況應適用訴訟時效,依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當事人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個人認為你的情況較為特殊。建議咨詢當地律師。
房產糾紛屬不動產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糾紛當事人可以隨時起訴。
適用

房屋遺產繼承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法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

一、遺產繼承的時效如何計算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并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3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3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

還有一種比較常見的情形便是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被其中一個繼承人占著,其他繼承人好幾年都沒有要求分割,這樣是否算過時效呢?這時時效未過,因為繼承開始后,在分割前,遺產為繼承人共有,雖該遺產被其中某一個繼承人獨自管理和使用,且管理人并未表示要拒絕其他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分割,故在其他繼承人主張分割前,并未產生繼承糾紛,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

二、遺產繼承從什么時候開始

繼承開始的時間是指繼承人從什么時間開始享有被繼承人的合法所有財產所有權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更進一步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

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死亡的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人,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如果繼承發生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但是要注意不要超過訴訟時效。

繼承法規定的二年訴訟時效,是說知道或應當知道你的權益遭受侵害開始,從你母親去世一直到去年三月份這個房產一個沒動或沒有過戶的話,那就是沒有侵害你的利益,即沒有侵犯你的繼承權,也就不會產生訴訟時效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只要房產沒動或是沒有過戶(遺產沒有分割),就永遠不會產生時效問題。但現在問題是你已經知道房子改建了,也是就說是從去年3月份,你的繼承權已經受到侵害,這就產生了侵權,即產生繼承法規定的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二年內提起訴訟的問題,也就是說你的訴訟時效要從去年3月份算起。別補充一句,如果八年前你母親去世時你父親已將房子過戶,那肯定是已經超過二年的訴訟期了。
現實困惑
王某常年在外地經商,很少回家。后來其父親去世,王某的姐姐沒有將父親去世的消息告訴王某,獨占了父親留下的財產。1年后,王某回到家中,得知了父親已經去世的消息,傷心欲絕。不久又得知姐姐隱瞞父親去世的消息是為了獨占父親的遺產,非常氣憤,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那么,時隔1年之久的案件,法院還會受理嗎?律師點評
法院會受理的。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王某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因此,法院應該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特別提醒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法律之所以設置這個制度,是想給那些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一點督促。

房產分割有年限問題嗎

我姥爺是95年去世的,當時家里長輩們也沒有提出分割老爺名下的一棟三居室,但是我五舅在沒經其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把房產過戶到自己的名下,姥爺也去世了有二十多年了,我想問遺產分割有沒有年限的問題?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時限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力。房產糾紛分很多種情況,不同原因引起的糾紛,它的訴訟時效也是不一樣的。一般訴訟期限為3年,是民法規定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也有特殊情況,房地產糾紛特別訴訟時效為1年。如果遇到“遲延支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情況,是最長時效,在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沒有年限限制的,只需要提供你姥爺的死亡證明即可,但是根據財產繼承法,在所有第一繼承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下,財產是不能變更的,你五舅怎么能將其過戶到自己名下呢?這樣的情況下,就算上了法院,法院也只能默認為該財產現今為你五舅所有了。根據財產繼承法,在你五舅這一合法繼承人中(所有兄弟姐妹),只要有一人不同意,你五舅則無權將其過戶到證件名下,現在房屋產權人為你五舅,那法院只能根據現在的情況來作出判決,也就是房屋歸你五舅所有。
如果你們真要追究此事,也只能從你五舅是如何將其房產更名這方面來入手。如果像你所說在沒有其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更名的,那么肯定有一些不合法手段,這便是切入點。。。
財產繼承是需要先到公證處做財產繼承公證的,然后此房屋才可以進行過戶更名。如果不是以非法手段繼承了該房,那就是所謂的產權證是假的,產權真偽到房監所查詢就知道了。
您好,非常高興為您解答:
如果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被繼承人死后,在遺產分割之前,遺產由所有繼承人共同共有,因此本案屬于遺產分割糾紛,而不是繼承權糾紛。由于在此之前,所有繼承人并沒有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因此由所有人共同共有,只是因某個事由的出現希望分割遺產,根本不涉及訴訟時效的問題,即使多個繼承人中一直以來是某個繼承人占有房屋,也不能表明房屋歸其所有。因此,如果其中一個繼承人打算將此房屋過戶,不僅在事實上不可能,即使過戶了,也屬于擅自處分共有財產,需要對其他共有人補償。
這里可能會涉及一個訴訟時效的問題,一般情況下應當是兩年,也就是從你姥爺去世開始兩年內可以請求分割遺產。但現在已經過去二十多年了,訴訟時效已經超過了,也就是存在權利得不到保障的問題。但對于此種情況,你們可以訴訟,但要看你五舅是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一旦他提出抗辯,你們的權利就永遠消失了。不過可以試一試,就看運氣吧,也看你五舅是不是還念一點點親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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