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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監護人對未成年人

首頁 > 婚姻繼承2021-05-27 14:30:26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要承擔哪些責任

1、《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2、我國《民事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4、《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6、《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現實問題
小單年僅13歲,其父母因為一次交通事故雙雙身亡。后來法院指定由小單的阿姨顧某作為小單的監護人,顧某想知道究竟監護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那么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監護人的權利及義務:

1、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產生。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后者的權益,并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什么義務

  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后者的權益,并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

  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布 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

  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

  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

  、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

  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

  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

  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

  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

  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

  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

  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

  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

  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

  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

  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

  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

  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

  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

  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

  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

  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

  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

  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

  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

  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

  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

  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

  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

  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

  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

  、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

  當采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

  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

  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

  、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于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

  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

  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

  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

  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

  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

  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

  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

  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

  、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

  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

  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

  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

  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

  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

  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

  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

  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

  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

  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

  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

  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

  ,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

  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

  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

  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

  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

  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

  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

  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

  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

  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打死他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有那些責任和義務

廣東胡律師:

(一)第八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二)第九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三)第十一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四)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第16條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應承擔哪些職責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要承擔哪些責任 1、《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要承擔哪些責任

1、《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2、我國《民事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3、《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4、《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5、《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6、《未成年人保護法》第9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7、《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8、《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9、《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來源蘭州律師:網頁鏈接

10、《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

1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預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1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監護人必須承擔以下職責: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匯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該說法正確。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其他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遺棄、虐待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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