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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義務有哪些法律規定

首頁 > 婚姻繼承2021-06-02 15:20:02

監護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總則》第26條到第39條對監護人的有關內容做了規定。



如第27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29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30條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導讀:子女監護權是指監護人父(母)對其子女所享有的、對有關子女權益的問題進行決策(法定監護權)以及對子女生活進行照料(生活監護權)的法定權限。在父母離婚或分居的情況下,雙方需對子女監護問題達成協議或由法庭根據子女最大利益原則進行判決,通常的安排是由父母一方獲取對子女的監護權(包括法定監護權和生活監護權),由另一方父母獲取對子女的適當的探視權;但也有可能是父母雙方均獲取對子女的法定監護權,由其中一方獲取生活監護權;在極少數情況下,法庭也可能判令父母雙方共同享有對子女的法定監護權和生活監護權。本文介紹監護人的法律規定,提供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相關規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
  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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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護人的權利包括哪些,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監護人可以分為法定監護人與指定監護人,但不管是哪種類型的監護人,此時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并且這個權利是沒有什么區別的。
一、指定監護人的權利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人身方面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監護人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利用或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當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有權代理被監護人請求人民法院給予保護,代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2、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照顧被監護人
(1)監護人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監護人對未成的人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長,并在德、質、體方面全面發展。
(2)監護人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3)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等行為。
(4)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使未成的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5)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6)監護人在未成年人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7)監護人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人單獨居住。
(8)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監護人應當教育被監護的未成年人,使他們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我國《義務教育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監護人應當關心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使他們健康成長或維持正常生活,不得虐待和遺棄。
二、相關法律規定
《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關于指定監護人的權利,其實法律中主要就是規定了三點,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照顧被監護人,當然如果被監護人的行為侵權的話,那么還需要監護人做出相應的賠償。

法律規定指定監護人的義務包括哪些

首先,監護人的職責就是要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撫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在被監護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因此,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是監護人的法定義務和職責。
其次,監護人有義務對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并對其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有義務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有義務配合學校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有義務教育子女不單獨外出,不做有危險的活動,如游泳、滑冰、爬山等;有義務將子女的身體異常情況和不正常情緒通報學校,避免發生意外;
有義務做好子女在脫離學校和家庭期間,如上學、放學路上和節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義務檢查子女是否帶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險或生命安全的物品;有義務教育子女遵守學校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培養他們從小養成遵守紀律的良好習慣;有義務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糾正子女可能會引發人身傷害的想法、做法和習慣。
按照《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者父母喪失了監護能力,要依法明確其他有監護能力和監護系件的人承擔監護責任,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一)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人學;
(二)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三)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四)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基本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平等權、言論自由權、游行示威、、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義務: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 民族團結的義務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依法作為法定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監護人法律有什么規定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產生。在監護人的選擇上,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從法律上理解: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監護人的責任: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監護人的義務有什么

監護人的義務依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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