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家庭概念法?我國是否有家庭概念法?如果沒有,我國是否應該建立《家庭概念法》!
婚姻和家庭的一般概念,兩者在實質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關系一經法律調整,便成為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針對作為法律關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別指出這方面的權利義務問題。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我國無此法律,因為我國的立法意識沒有這么先進。這種法律或者類似的在歐洲很普遍,例如德國的同性同居法。
婚姻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區別?
區別一、兩者的概念不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條文,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而婚姻家庭法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是調整婚姻家庭法關系的法律,此類法律有不同的名稱,其涵義也不盡相同。
區別二、兩者從立法技術等形式不相同。
家庭婚姻法主要使每個法律規范、法律條文都是具體、完整的,使每一個環節、方面都沒有漏洞,另一方面又保持對某種社會行為、社會關系的抽象和概括,使法律規范具有事前調整和事后調整的一般化效能,實現法律的價值互補和功能契合。
而婚姻法主要以概括性、原則性強為一大優勢和特點。但是整部“法典”和各項條款從形式到內容提綱挈領,抽象、籠統、粗疏、模糊,亦成為其嚴重弊端。
區別三、兩者的價值定位不相同。
婚姻家庭法的價值定位在功能指向上,力求“公法”功能與“私法”屬性兼顧,保障功能與權利本位并存。而婚姻法主要是價值在于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區別四、導向定位不相同。
婚姻家庭立法尊重中國當前實際,但絕不是機械、消極地迎合現實,而應該用辯證的觀點來對待實際情況,既尊重當前的客觀實際,也考慮過去和未來的客觀實際,把客觀實際看成是運動發展的,尤其要預測和把握客觀實際的發展趨勢。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也就是說,尤其是自治地方的,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結合民族婚姻的情況決定,所以說沒有一個完整的法律法規。
區別五、兩者的特點不相同。
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是具有特定親屬身份的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別的人倫關系不是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創設和存在的,而由親屬身份所派生的財產關系也不體現直接的經濟目的,帶有某種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的色彩。
而婚姻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規特色。尤其是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家庭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區別在于:使用性不同、作用性不同、適用范圍不同。
1、使用性不同:婚姻法為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婚姻家庭法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作用性不同:婚姻法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為人類的兩性關系和血緣關系,其特殊性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人的個體需要與人類社會需要的矛盾兼容一體。
3、適用范圍不同:婚姻家庭法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家庭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法
婚姻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唯一區別在于所謂的婚姻家庭法只是概念性的,婚姻家庭法經由以1950年《婚姻法》為標志的初創、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滯、以1980年《婚姻法》為標志的恢復和發展;
至90年代逐漸形成了以《婚姻法》為主干、以《收養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為配套、以其他部門法相關規范和各個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淵源為補充的分散化結構態勢。
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橐黾彝シㄊ敲穹ㄖ械囊豁椈局贫取?br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擴展資料:
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護功能,這一命題的合理性至少源于三個方面:婚姻家庭的社會功能;法律的價值和婚姻家庭法的特點。
婚姻家庭既是根據個人的意思、自己選擇、成立并維持的成年人之間的自由關系,也是不能根據功利的理由而隨意處置的、有著相同生活目標的親屬共同體。
自婚姻家庭產生以來,它就擔負著諸多的社會職能,在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養老育幼、組織生產和消費。
按照社會學界通行的看法,婚姻與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則始終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費孝通先生認為:“在男女分工體系中,一個完整的撫育團體必須包括兩性的合作。
兩性分工和撫育作用加起來才發生長期性的男女結合,配成夫婦,組成家庭”,“夫婦不只是男女間的兩性關系,而且還是共同向兒女負責的合作關系。在這個婚姻的契約中同時締結了兩種相聯的社會關系-夫婦和親子?!?/p>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家庭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經由以1950年《婚姻法》為標志的初創、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滯、以1980年《婚姻法》為標志的恢復和發展,至90年代逐漸形成了以《婚姻法》為主干、以《收養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為配套、以其他部門法相關規范和各個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淵源為補充的分散化結構態勢。
簡單的說,婚姻家庭法在內容形式上大于婚姻法
沒有區別,叫法不同而已?;橐龇ň褪腔橐黾彝シ?,我國只有一部婚姻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只是婚姻家庭法的叫法更全面一些而已,因為婚姻法調整的不單單是婚姻,還包括家庭。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為一個自然的家庭單位。那么子女成年后尚未結婚,是否還屬于這個家庭的成員?假設子女成年后未結婚,沒有房子,父母要求子女搬出去住,那么子女是否可以繼續住父母的房子?還是必須搬走?當父母死亡,其父母的財產應該怎么繼承?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后尚未結婚,還屬于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痘橐龇ā芬幎?,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擴展資料:
法律上規定的家庭成員
我國民法關于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系”,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系,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系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系也屬于家庭關系,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系作為家庭成員關系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家庭成員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家庭成員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于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系”,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系,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系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系也屬于家庭關系,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凹彝ァ痹诜缮系韧趹艏凹彝コ蓡T”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凹彝コ蓡T”與“直系血親”、“親屬”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系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后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采取默認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里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并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里現有的東西全部屬于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1、子女成年后尚未結婚,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屬于家庭的成員;
2、子女成年后,如果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則父母不再對其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未結婚又沒有房子,父母仍相當允許其繼續居住,因為家庭成員間有生活扶助的義務。如果雙方關系惡化,父母強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在法律上已無撫養義務,如果雙方調解不成,那么子女應當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家庭成員間的關系,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道德的調整,是否必須搬走,這要看雙方關系,如果用法律來調整,則應當搬走。
3、當父母死亡,其父母的財產應該怎么繼承?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則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法律上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們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原則上應當是均分。
4、家庭成員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5、國務院與住建部于2010年4月27日聯合發布關于經適房管理的文件,其中有“購房人”與“家庭”的說法?!耙呀涃徺I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在購買完全產權房(即商品房)時,必須將經濟適用房轉換為完全產權房”。這里出現一個關于“家庭”的問題:假如父母購買了經適房,若干年后成年的子女購買商品房,是否意味著父母也要將經適房轉換為商品房才行?婚姻法上沒有明確給家庭下定義,因此成年的子女是否仍然屬于法律上的家庭成員?相關方面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解釋。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后尚未結婚,還屬于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痘橐龇ā芬幎?,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 【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婚姻家庭法的名詞解釋
婚姻法名詞解釋匯編
1、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權利,對此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
2、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結婚的違法行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
3、 收養的解銷效力——是指收養關系成立,依法終止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親屬關系及其權利義務的效力,故不妨稱其為收養的消極效力。
4、 監護——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而由法定或指定的自然人或社會組織基于法律規定對其加以監督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
5、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6、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7、 聯合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因夫和妻的財產聯合為一個經濟單位,由夫管理、收益而得名,又稱管理共通制或收益管理制。
8、 收養的擬制效力——是指收養關系成立依法創設新的親屬關系及其權利義務的效力,故不妨稱其為收養的積極效力。
9、 自由離婚主義——自由離婚主義主張根據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的要求,只要婚姻已經無可挽回地破裂即可準予離婚。
10、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不論其地位高低財產多少,都不得同時有兩個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之前,不得再行結婚,一切公開或隱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違法的。
11、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力義務的親屬。
12、 親等——是計算親屬關系親疏遠近的基本單位。親等數小的表示親屬關系親近,親等數大的表示親數關系疏遠。
13、 探望權——是夫妻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定期看望子女,或者要求子女短期留宿的權利,該權利鉆專屬于不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14、 可撤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脅迫而結合的違法婚姻。通過有撤消權的當事人行使撤消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15、 親屬——即由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且依存于一定組織形式的特定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
16、 親子關系——是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親子關系包括自然血緣關系和法律擬制關系。
17、 扶養——撫養指各種社會關系中針對弱者所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包括國家扶養、社會保障性扶養、自然人之間非法定權利義務的扶養和法律意義上的扶養。
18、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19、 婚姻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于消滅。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20、 收養——是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借以發生的法定途徑。
21、 姻親——指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它又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22、 日常家事代理權——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務而與第三人交往時所為法律行為,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
23、 救助措施——是指權利主體實現自身權益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受到非法侵害時,法律允許權利人或有關機關依法采取的旨在保護或恢復權利實現的各種手段和方法。
24、 外親——有又稱女親、外姻、外族是指女系血親相聯系的親屬,包括與母親有關的親屬和與出嫁女兒相聯系的親屬。
25、 夫妻別體主義——又稱夫妻分立主義,即夫妻婚后雖受婚姻效力約束,但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主體,各自保留獨立的人格,各有財產上的權利和行為能力,在法律上體現為夫妻平等。
26、 夫妻一體主義——又稱夫妻同體主義,即夫妻因結婚而合為一體,夫妻雙方的人格相互吸收,不再具有獨立的人格。
27、 親權——是指父母享有對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管教和財產的管理的權利與義務的總和。
28、 非婚生子女的準生——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結婚后,該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地位。
29、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
希望對你有幫助。。。
在我國,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婚姻家庭法,指調整婚姻家庭法關系的法律,此類法律有不同的名稱,其涵義也不盡相同。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橐黾彝シㄊ敲穹ㄖ械囊豁椈局贫取?br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453959.htm
婚姻家庭法,指調整婚姻家庭法關系的法律,此類法律有不同的名稱,其涵義也不盡相同。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1.婚姻家庭是社會關系的特定形式,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特定的社會聯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
3.家庭是以婚姻、血緣和共同經濟為紐帶而形成的親屬團體和生活單位。
4.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就法律關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
5.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員依法互享權利、互負義務的親屬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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