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還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具體指一切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他人從勞務獲得的收人。對于工資、獎金應該做擴大理解,既包括固定的各類工資性收人,也包括不定期、不定額的其他獎勵和實物收人,還包括其他一切勞動性收人。
(2)生產、經營的收益。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婚后從事個人經營、生產活動,無論對方是否參與,其獲得的收入都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是婚前個人財產投資,在婚后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當然,本金的性質不因生產、經營、投資行為而改變。
(3)知識產權的收益,具體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婚姻終止時尚未取得或者未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應當屬于權利人個人所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具體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注意,“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所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貨款,但并未實際取得,而在婚后收到,則不屬于共同財產。如果婚姻期間取得債權,債務人在離婚時尚未支付債務,但是該債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規定哪些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是: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是什么意思?
我一個熟人的母親去世后,他父親再婚,他父親的月工資是1500元,他繼母的月工資是750元,夫妻的收入應算共同財產,那他父親給了1600元給他,算不算侵犯了他繼母的利益?那他父親給他300元呢?他繼母該不該抱怨?什么叫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算
不該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
原則上不屬于!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給子女的一般不屬于,平等的處理權是雙方在日常生活開支上都有處理權。
平等處理權,是指夫妻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都有處理權,但要雙方協商一致。文章中所說的他繼母該不該抱怨?我認為,那是個人問題,對于任何人來說,都會抱怨的,不抱怨的我認為才會有問題,不管繼母抱怨與否,只要他父親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給出的錢應是不能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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