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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遺囑引發家庭糾紛 其法律效力該如何確定

首頁 > 婚姻繼承2021-06-06 00:19:35

夫妻共同遺囑效力如何確定

夫妻共同遺囑是指夫妻之間經過商量,對共同財產采取一致意見,用同一個遺囑的方式處理死后的財產。

夫妻共同遺囑的設立是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處分的對象是作為遺產的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同遺囑,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同時也沒有禁止性規定。因此,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夫妻雙方可以用共同遺囑處分其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遺囑的類型大致有三種:

第一種是單純的夫妻共同遺囑,即夫妻雙方在同一個遺囑中指定他們的繼承人中的某一人或數人繼承遺產;

第二種是相互的夫妻共同遺囑,即夫妻互相指定對方繼承自己財產的共同遺囑;

第三種是混合型的夫妻共同遺囑,即夫妻的遺產首先由生存一方繼承,等到雙方都死亡后,他們的共同財產再由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夫妻共同遺囑的效力。

對于第一、二種類型的夫妻共同遺囑而言,有兩種情況:一是夫妻雙亡后,共同遺囑才能生效;二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遺囑中處分死者財產的部分生效,處分生者財產的部分不生效。對于第三種類型,只要一方死亡,遺囑立即生效,死者的遺產由生者繼承。

擴展資料:

共同遺囑的合理界定

共同遺囑在中國存在有其合理性,應當肯定其的法律效力。

1、實用主義的角度:在當今中國特別是廣大農村是共同遺囑存在的鄉土基礎,法律不是象牙塔里的東西,它必須為社會服務,理論要服務于實踐而不能空談實踐。

2、理論主義的角度:共同遺囑是一般遺囑的變態,其具備一般遺囑的特征,其并無從根本上否認遺囑理論體系,相反其對完善和進一步研究遺囑理論體系是很有幫助的。不能因為其復雜,就拋棄它,更不能主觀認為僅一般遺囑就可以解決所有遺囑繼承問題,共同遺囑有其自身的不可替代的優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共同遺囑



  夫妻共同遺囑是指夫妻之間經過商量,對共同財產采取一致意見,用同一個遺囑的方式處理死后的財產。夫妻共同遺囑的設立是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處分的對象是作為遺產的
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夫妻共同遺囑,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同時也沒有禁止性規定。因此,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夫妻雙方可以用共同遺囑處分其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遺囑的類型大致有三種:第一種是單純的夫妻共同遺囑,即夫妻雙方在同一個遺囑中指定他們的繼承人中的某一人或數人繼承遺產;第二種是相互的夫妻共同遺囑,即夫妻互相指定對方繼承自己財產的共同遺囑;第三種是混合型的夫妻共同遺囑,即夫妻的遺產首先由生存一方繼承,等到雙方都死亡后,他們的共同財產再由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夫妻共同遺囑的效力
。對于第一、二種類型的夫妻共同遺囑而言,有兩種情況:一是夫妻雙亡后,共同遺囑才能生效;二是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遺囑中處分死者財產的部分生效,處分生者財產的部分不生效。對于第三種類型,只要一方死亡,遺囑立即生效,死者的遺產由生者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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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法律效力可以怎么確認

一、遺囑的法律效力可以怎么確認
一個遺囑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國繼承法而言,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遺囑人必須要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年滿18周歲,精神正常的人,為完全行為能力的人,這樣的人才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二是遺囑的內容必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騙而訂立的違反遺囑人內心真實意思的遺囑,則是無效的。
三是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遺囑人在所訂立的遺囑中,不能把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某些不能繼承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共有人應得的財產等不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作為自己的財產指定他人繼承;遺囑應當給胎兒留下必要的繼承份額;不能取消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遺囑的內容違反了上述規定,則違反的部分無效。
四是遺囑必須具有法定形式。繼承法第17條規定的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口頭遺囑、以錄音方式所作的遺囑和書面遺囑。除簽名蓋章,注明年、月、日外,口頭遺囑、以錄音方式所作的遺囑和書面遺囑中的代書遺囑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在場見證,并需要在代書遺囑上簽名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遺囑糾紛如何打官司
1、訴前咨詢或委托專業繼承律師
2、確定糾紛管轄法院
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遺產既有動產又有不動產的,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例如房屋所在地,為主要遺產地;如果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
3、寫起訴書,準備起訴材料起訴立案
4、了解訴訟技巧,遺囑繼承相關法規
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就開始了,這時繼承人多會將被繼承人所留遺囑拿出來要求繼承遺產,往往會出現多份遺囑,或是對遺囑效力質疑的情況出現。如果您因為遺囑繼承發生糾紛了,可以先根據本文結合您的具體情況進行簡單的判斷,如能協商解決,可以先協商,如不能就只能到法院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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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遺囑的效力

代書遺囑符合一定條件是有效的:(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4)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代書遺囑的特殊性,容易產生很多不必要的糾紛,在情況允許的條件下,建議立遺囑人提早準備,及時聯系公證處做遺囑公證。

關于遺囑的法律效力,《繼承法》有如下規定: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各種遺囑之間的效力不同,《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一、見證人不適格的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遺囑部分無效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意見》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三、遺囑的其他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情形 

1、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意見》41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意見》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意見》39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意見》43條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遺囑分為
自書遺囑
、
代書遺囑

錄音遺囑
、
口頭遺囑
、
公證遺囑
。各種遺囑之間的效力不同,《
繼承法
》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br />意見
》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第一、
見證人
不適格的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無效:《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
、
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
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
利害關系
的人。《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第二、未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遺囑部分無效:《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
勞動能力
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兑庖姟返?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第三、遺囑的其他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情形: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怎么訂立有法律效力的遺囑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通過勞動積累的私有財產愈來愈多。但人固有一死,財產將在社會中留存下來,如何在生前安排妥善遺產就是很多人考慮的問題。生前立下遺囑則是妥善安排事物和財產的有效手段。但人之將去,有時候考慮問題不完全全面,先前立下一份遺囑,后 面又改變了想法,再次立一份遺囑。這兩份遺囑的效力如何呢?是后面的遺囑必然代替第一份遺囑嗎?遺囑的方式不同,遺囑的效力即不同。要討論遺囑的效力問題,這就要先了解一下遺囑的分類: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其中,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有相抵觸的,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但如果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不得撤銷公證遺囑的內容。如果公證遺囑想要變更遺囑內容,需要另外做第二份公證遺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訂立遺囑應當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公民可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梢詫€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的形式有以下五種:①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這種方式最嚴格最能保障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此效率最高。②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制作的遺囑,具有較強的保密性,使最常用的遺囑形式。③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制作的遺囑,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的名字可以按手印代替。④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將見證證言錄制在錄音遺囑的磁帶上。⑤口頭遺囑。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里口頭遺囑,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有效的遺囑是指遺囑具備法定條件,能夠發生法律效力,可以被執行的,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①遺囑人有遺囑能力,即必須具備行為能力,能夠做出遺囑的行為。②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是,其中有公正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中所表達的意思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中所表達的意思為準。③遺囑的內容不能違反遺囑人死亡時的相關法律規定。④遺囑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按照繼承法及繼承法的司法解釋設立遺囑
最好是到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
那樣才會更有效。
轉:
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而采取的口授遺囑的方式。
由于口頭遺囑有易于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限制性規定。其條件如下:(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待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注意事項
口頭遺囑的訂立是最簡單的,在緊急情況下對相關事項的一個交代,因為容易纂改的原因,口頭遺囑失效的情形也很簡單,只要危急情況解除后,具備采用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情況下,口頭遺囑就自動失效。同時,不論立遺囑人有沒有采用其他的形式來設立新的遺囑,只要危急情況解除后,具備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條件下,該口頭遺囑自動失效。
律師建議
戴學良認為,若立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設立遺囑后,在緊急情況解除后,必須立即采用其他的方式來固定遺囑,以免導致遺囑無效的情形發生。
公證遺囑
遺囑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注意事項
饒寶靜提示,一般情況下要求一至兩名公證員共同全程親自辦理。特殊情況下,只能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請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而公證方也要嚴格審查立遺囑人的身份、民事行為能力及意思表示。防止他人為達到獨占遺產的目的,不惜找來假的“父母”訂立假遺囑來辦理公證。同時,遺囑必須是遺囑人本人主動、自愿所為,不是受他人脅迫、欺騙所致,更不是偽造的。
在遺囑公證的辦理公證中都必須由二人共同參與辦證程序,“這是為了保證遺囑設立有效的重要保障。這是遺囑公證與其他公證事項的重要區別,也是遺囑的特殊性的體現”,饒寶靜認為,遺囑經過公證,遺囑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所立遺囑在成立要件上經過公證員的審核是不存在問題的。其次,遺囑內容不易被篡改和偽造。有利于保證遺囑效力的實現,保護遺囑人和遺囑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遺囑引起繼承糾紛的發生。[page]
律師建議
饒寶靜說,遺囑公證中,公證方應注意證據保全,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錄像,完善詢問筆錄,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公證談話筆錄可以彌補公證書無法和不便寫上的內容,為可能出現的風險所做的防范。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區別于代書遺囑,不能由他人代為書寫?!独^承法》第17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br />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首先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其次,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第三,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是最常見的遺囑形式,因為其制作過程簡單,易于保存,且不需要見證人,只要立遺囑人能完整清楚地寫明要表達的意思即可。
注意事項
戴學良認為,隨著打印技術的發展,部分立遺囑人也采用打印技術來打印遺囑,然后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關于這樣的遺囑效力在實踐中法院處理起來是有爭議的,需看具體情況而定,因為對于打印的內容的真實性還是存在異議的,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所以建議還是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自書遺囑一定要親筆書寫簽名并寫明年月日,這三項缺一不可,簽名和年月日對確定遺囑是否有效起決定性作用。
律師建議
自書遺囑一定要親筆書寫,采用黑色的碳素鋼筆或中性筆書寫,選取材質較好的紙張,一方面便于保存,時間長久后不會變色、掉色以及蟲蛀的損害,另一方面如果對遺囑的真實性產生異議后,還可以通過筆記鑒定來確定遺囑的真假。
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繼承法》第17條規定,以錄音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錄音遺囑的要求是:(1)須由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的全部內容;(2)須有兩名以上的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3)必須將見證的過程錄音或錄像;(4)必須由立遺囑人、見證人共同封存并在封口處注明年、月、日,四項缺一不可。
注意事項
錄音遺囑制作簡單,對于文化程度要求不高,但是容易被篡改或制假。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制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遺囑制作完畢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由見證人及遺囑人封口,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同時,《繼承法》對于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設立了見證人的條件,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同時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page]
律師建議
立錄音遺囑的過程中,首先應當注意保持錄音錄像的完整性,建議在錄音錄像的過程中,應當將立遺囑人的全部畫面錄入,最好將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一并錄入到錄音錄像中;其次,隨著科技的發展,對于錄音、錄像等很容易通過現代技術手段進行篡改,所以一定要在制作完畢后進行封存并保存完好,同時由于電子產品受潮后就不能使用,建議保存時應當遠離潮濕的地方;第三,要錄音遺囑的見證人的選取一定要注意,不能選取有利害關系人見證人。
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非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遺囑,而是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有效的代書遺囑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有兩個以上的現場見證人;(2)由見證人之一為代書人。(3)遺囑上須標明年、月、日。(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上述4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這4個要件的代書遺囑當屬無效。
由于其非自書性,在實踐中產生的爭議就比較多,在對其效力的認定上也存在一些爭議。
注意事項
饒寶靜提示,實踐中,受條件的限制,有的代書人往往在現場作代書筆錄,筆錄上由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簽字,然后離開現場去打字,回來再分別找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簽字。這樣就存在一些問題: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代書遺囑形成的全過程要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三者均在場,代書筆錄雖然形成于現場,但就本質而言,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筆錄,而是打字形成的書面代書遺囑,在這一過程中,如存在三者不同時在場的情況且筆錄內容與代書遺囑內容有不同之處,都會使該代書遺囑存在瑕疵,嚴重的會導致代書遺囑無效。另外,沒有日期的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法律之規定,當屬無效。代書遺囑上只有蓋章,沒有立遺囑人簽名的是無效的。
律師建議
代書遺囑應盡可能保留立遺囑人的原話,不要過多地歸納立遺囑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另外,應盡可能采用手寫。代書遺囑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操作,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遺囑繼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因遺囑而產生的糾紛。

以下方式訂立遺囑可以保證遺囑的效力: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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