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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繼承要注意哪些,如何辦理股權繼承

首頁 > 婚姻繼承2021-06-08 00:33:38

股權繼承公證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我國《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去世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回繼承股東資格;但是答,公司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權繼承公正需注意:

股東資格繼承還是股權繼。也就是公證處在辦理繼承人申請的此類公證時,是確定為股東資格繼承公證,還是確定為股權繼承公證。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夫妻共有財產中,雖然未將婚姻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投資于公司的財產加以列名規定,但無疑應當包括在該條的兜底條款即“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中。因此,在辦理股權繼承公證時,就有一個如何認定股權中的夫妻共有問題。

根據《公證法》第76條“但書”部分的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問題作出不同于該條的明確規定,且其還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鑒此,公證機構在辦理股權繼承公證時,應當優先適用公司章程有關股權繼承的規定,并按照章程規定確定繼承之客體,審查繼承關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可否繼承。顯然,我國《公司法》第76條規定的股權繼承,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繼承。那么,其是否可以同樣適用于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繼承,這要厘清才行。

股權繼承指的是什么,辦理股權繼承公證需要提交哪些

[股權繼承]:是指提有記名股權證書的公民去世,其遺產股權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的內行為。辦理股權容繼承,可以由繼承人攜帶身份證、戶口簿、股權證書,直接到單位辦理繼承手續。
如果繼承人是多人的,應由繼承人集體與單位協商,分權繼承。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民事訴訟,請求依法公判。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股權該如何繼承,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股權怎么繼承?繼承股權要按實際情況繼承。如果公司股東只有兩個,內其中一名股東死容亡,則由于股東人數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條關于公司股東人數必須兩個以上的規定,公司應申請解散、進行清算,剩余資產由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死亡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比例進行繼承。
如果公司股東為兩個以上,則應參照《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按以下程序繼承股權:
1、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關于股東表決方式和表決權的規定,對是否同意繼承人受讓死亡股東的股權作出決議。如果有股東不同意轉讓,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所得轉讓費作為死亡股東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如果其不購買該項轉讓的出資,則視其同意轉讓。
2、由公司將繼承人(股權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入公司股東名冊。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至此,股權的繼承程序完成。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公司的繼承不一樣,后者沒有任何限制,前者可能因公司規章拒絕股東資格的繼承,只允許繼承財產部分。

股權繼承企業要注意什么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股權繼承的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一)股權繼承屬于股權轉讓嗎
《公司法》第71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兩種情形,即對外轉讓和對內轉讓。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權繼承企業有哪些注意事項?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照常識和交易習慣,在公司原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繼承人因股權繼承而成為公司股東時,事實上股權是由死亡的股東轉移給了繼承人,需要指出的是原股東因死亡而事實上不再享有基于股權的表決權、決策權等股東權利,而僅僅在已死亡而未完成繼承的時間內保留了股權的財產權屬性。
(二)股東繼承后就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嗎
當自然人股東已經死亡時,基于股權的權利屬性中事實上已經剔除了其作為公司股東而享有的表決權、決策權等參與公司運行管理的權利,但是卻仍然享有財產權。這就說明了繼承人繼承股權并享有股東資格的過程,并非一次完成的,而是首先享有了合法繼承股份財產屬性的權利,其次恢復和繼承股份的表決權、決策權等權利屬性。
1、《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由此可以看出在原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首先是負有通知義務,需要征得其他股東同意;其次無論股東是否同意其都享有優先購買權,這樣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公司的人合性不被影響和損害。
2、股東資格的確認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這說明成為公司股東、具有股東資格,不僅僅需要履行出資義務,而且要經過必要的登記程序,辦理股東登記手續,可以看出在股權繼承中,已經死亡的自然人股東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決權、決策權等股東權利在喪失后恢復前存在一個變更登記的階段,而繼承人在未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前也僅僅是享有僅具有財產屬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決權、決策權等權利屬性。
3、對《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理解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可以”表明繼承股東資格作為繼承人的一項權利,理解為繼承人有權拒絕、放棄或主張成為股東,并非法律強制規定在自然人股東死亡之后,繼承人應當成為公司股東。另外《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做了限制規定,如果繼承人當然地成為公司股東,從法理和立法原意上都是難以說通的。
因此,在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到成為公司股東之間,應當還包含了公司內部其他股東對股權繼承這種股權轉讓行為的表決同意以及履行必要的登記手續兩個階段。
科普繼承的概念
繼承法即關于自然人死后由其繼承人對其財產權利和義務予以承受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民法中的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即指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為繼承權,繼承權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①是一種財產權利,通過繼承實現財產的移轉。
②以人身關系為基礎。世界各國有關法定繼承的規定,都是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存在婚姻、血緣等關系為依據而確定的。
③繼承權的實現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只有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出現以后,繼承權才成為既得權,開始遺產繼承。在實行遺囑繼承制的國家,還需要有被繼承人設立遺囑的法律事實。

怎么辦理股權繼承公證呢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版行使股東權利的權制度。那么在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后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時,往往是要求辦理股權繼承公證的。現在就來講一下辦理股權繼承公證的前提及需要提供的資料。



辦理股權繼承公證的前提是公司章程中沒有關于禁止股權繼承的限制性規定。需要提供的資料包括: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即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火化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



(3)親屬關系證明。由死者單位出具,列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況;



(4)若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應提交其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異地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本地的應到公證處發表聲明;



(5)若繼承人中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權人的死亡證明及合法繼承人的情況證明;



(6)出資證明;



(7)股東名冊;



(8)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



(8)公司資產的評估報告(有些地區的公證處要求提交評估報告,但不是全部)。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怎么辦理股權繼承公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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