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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女方出軌,離婚時,女方有權利分男方的房產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09-14 16:40:22

女方出軌并要求男方離婚、女方會受到什么法律責任?

女方在法律方面不會受到太多責任,主要是在道德層面會受到譴責。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女方出軌導致的離婚,在財產分割時,根據情況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財產給女方。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后專指通過法律手續解除夫妻關系。

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準與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問題。
在離婚時提出要求過錯損害賠償。房子均分。撫養費要看當地情況,由法官決斷。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 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道德問題,沒有法律責任,除非能定她重婚罪,那就必須有證據,證據1他們領了結婚證,證據2他們以夫妻名義租房超過半年以上
除了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歸屬上法院會尊重受害方的意見,其他不承擔法律責任。
你是男方還是女方?有不同的策略。

但是這個出軌,構不成離婚時的過錯。

婚姻其間有出軌,離婚時算過錯方嗎,財產怎么分

婚姻其間有出軌,離婚時算過錯方嗎,財產怎么分

《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中說明,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而在分割財產的時候也要求也照顧無過錯方。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此,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并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關于離婚時對“過錯方”的認定,以及一方出現“出軌”行為時孩子的親權認定,經常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論調,也常常看到不少離婚的夫婦們憑著滿腔熱血和半瓶子道聽途說的法律知識走上法庭,在被法院駁回的時候滿臉茫然,吐槽判決的不公;從司法實務來看,究其原因,是很多人對離婚糾紛解決中法律所要保護優先的價值和次序存在誤解。
以前有一個丈夫找到筆者,提出這樣的問題:
妻子5年前開始有外遇,還不止一次,我發現了,我們也爭吵過很多次。我有她不忠行為的微信、短信截圖的證據。3年前,我們有了一個女兒,生下來長得一點兒不像我,我基本能斷定這孩子不是我的。有了孩子后,妻子依舊一直對我很冷淡,現在她提出雙方沒有共同語言,感情破裂,要求和我協議離婚,她提出的條件是:財產平分,孩子歸她,我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1000元。
對此,男方很氣憤,想通過起訴離婚爭取其權益,男方的要求是:
1、離婚可以,但得做親子鑒定,如果孩子不是我的,我不付一分錢的撫養費,女方還應該返還我這三年來負擔的孩子撫養費損失6萬元;
2、因女方多次出軌,對婚姻不忠,是過錯方,應受懲罰,對夫妻財產應該不分或少分。
3、要求女方承擔婚外情給我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金6萬元。他問筆者,我是受害方,100%有道理,這是“板上釘釘”能贏得官司,你覺得勝訴把握如何?
筆者當時問這位男方,你說孩子不是你的,除了女方出軌的證據和孩子的相貌不同之外還有證據嗎?
男方回答:你看了就知道,孩子長相沒有一點兒像我。再說了,做一個DNA親子鑒定,不馬上就能知道是不是自己的孩子了嗎?有了DNA親子鑒定,我就有了鐵證。
對于男方的提出的問題,根據司法實務中的案例和主流意見,筆者這樣回答了他的咨詢。
對DNA親子鑒定的誤解
我們很多人對DNA親子鑒定存在誤解。
僅憑DNA親子鑒定能當然否認父子關系嗎?從法律上說,不能。
即使DNA生物學上的父子關系被否定,這只是對血緣關系的否定。在法律實務和價值取向中,對于父子關系在法律上的穩定性的保護具有更高的價值。
打個比方說,A去世后,其財產法定繼承中,如果其他繼承人提出:A的兒子小A不是A的兒子,是A的妻子B與其他人出軌后生的孩子。小A不是A的孩子,A不知情,所以小A不應該分A的財產,并且非常權威的DNA檢測提出的報告能明確證明A和小A沒有血緣關系。這種情況,您覺得法院會怎么判呢?
這時候,法院會對所謂權威機構的DNA檢測視而不見,就當它不存在。
此時,法律的價值取向是側重于保護父子身份關系的穩定性,保護小A作為子女的權益,不會去糾結和追查A與小A是否在血緣上是父子關系,更不會去追究妻子B是否有出軌行為。
那A作為死者的權益誰來保護呢?回答是:沒人能保護。戶口本上A與小A是父子關系,A與B是夫妻,對于妻子B有出軌行為,A在去世前沒有提出過離婚訴訟和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這種情況,A的其他親屬提出的主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得不到法院支持。
有人會一直糾結,那DNA不是證明不是父子了嗎?想再次重申的是,DNA只是證明有沒有血緣關系,與法律意義的“父子關系”無關,不能左右法定繼承,有哪條法律規定繼承要以血緣關系為前提?在法律上,權威機構的DNA檢測與戶口本哪個是父子關系認定的最終手段?毫無疑問是戶口本。
有朋友會說,你別扯遠了,本案的男方當事人還活著,人家要求做DNA鑒定來確認是否存在親子關系。
嗯,首先我們應該明確一點,做DNA親子鑒定是沒有法律強制性的,當事人拒絕的話,您不能強行拉著當事人去做鑒定。懂法的朋友會說,婚姻法解釋不是明確說了嗎?“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不錯,是有這樣的司法解釋。但申請做DNA鑒定當事人的前提條件是有“必要證據”,也就是說,您得證明懷疑是合理的。結合本案來看,男方當事人懷疑的證據是什么呢?一、有女方出軌的微信、短信記錄,二、孩子長得一點也不像自己。
咱們普通老百姓吵架的時候,常拿這些東西當證據說事兒,但到了法庭上,如果女方提供出生證(上面明確有作為父親的男方名字)和戶口本這些響當當的證據,男方提出的兩個證據就會變成啥也不是。
您不能忘了我剛才說的,保護親子關系的穩定性和保護子女利益這是法律優先保護的價值取向。所以絕大多數法院的法官不會認為本案的男方滿足了DNA親子鑒定判斷的“必要條件”,也不會用上面說的婚姻法解釋的條文做出不利于子女和女方的判決。也就是說,DNA鑒定程序根本無法啟動,而且這不能啟動DNA親子鑒定的的不利后果不是由女方和子女,而是由男方來承受的。
那什么時候才算滿足了DNA親子鑒定的“必要條件”呢?
坦率地說,法院說什么是什么,不過從裁判傾向而言,一方有不能生育的醫學證明;女方懷孕期間由于一方工作等原因,夫妻雙方完全是分居狀態等都是最有力的“必要條件”的證據。
所以,別動不動就迷信DNA鑒定之類的所謂“鐵證”,因為科學更多時候是服務于社會的價值判斷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婚姻存續期間出軌是否算過錯方,主要依據以上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
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2、屬于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
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法院會依據以上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確認出軌,那出軌的那個人是過錯方的概率比較大,但是最好有明確證據證明。
財產劃分主要根據以下幾個方面:
1.婚姻法: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具體意見: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3.另外,新婚姻法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它是指夫妻一方因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而導致離婚的,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有過錯方賠償因其過錯行為而受到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一種賠償制度。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如果只是偶爾出軌并不能構成過錯方,除非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同居才構成過錯方。婚姻法并沒有說對出軌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還是以均分為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女方出軌怎么辦,要賠男方錢嗎,有什么法律責任

雖然女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出軌,已經嚴重違反道德規范,屬于對家庭的背叛和不忠。但是,在雙方離婚時,一方出軌可以成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依據,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依據。

根據《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擴展資料

出軌離婚財產分配

1、財產分割原則是以照顧無過錯一方為原則

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訴訟離婚或協議離婚)為前提。如果當事人不起訴離婚,僅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那么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會不予支持。

2、離婚損害賠償承擔主體 [

具有過錯的配偶,第三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夫妻雙方均具有過錯行為,任何一方均喪失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3、主張時間

起訴離婚:

(1)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時,須在離婚訴訟中提出;

(2)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亦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協議離婚:

(1)若已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院不予受理;

(2)未放棄的,可于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出軌

  雖然女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出軌,已經嚴重違反道德規范,屬于對家庭的背叛和不忠。但是,在雙方離婚時,一方出軌可以成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依據,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是的,一般情況下,女方因為有過錯,需要承擔男方精神賠償的,至于大小,每一個地方的標準不盡相同。

夫妻之間如果女方出軌男方提出離婚,女方還能分到財產嗎

您好,深圳龍華婚姻法律師為您解答:
  可以分配財產,只是對方如有證據,女方應少分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能分到,沒有影響的。對于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有遺棄虐待行為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賠償。
能分到,不過就是少點而已。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實質上是不影響的,但過錯方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能夠分到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

男方出軌女方提出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必須平均分配。一方有外遇,如達到了重婚或公開非法同居的程度,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這種情形,法律上不作評判。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體現在共同財產分割時,對于過錯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具體標注根據按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離婚后財產分配: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擴展資料: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一方。

因此,只有出軌行為是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才能認定對方有過錯,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財產分割時請求多分財產。但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法律觀點:1,離婚有協商和起訴兩種方法,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一方的戶籍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若協商不成只能起訴。起訴要到被告戶口地或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
若一方在深圳住滿一年,可以在深圳辦理離婚。
3,若雙方都同意,可以辦理速裁,幾天左右就可以辦好。
4,撫養權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撫養對孩子成長有利原則,法院確定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態、夫妻雙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撫養等因素來判斷。
2歲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給母親撫養,10以上的孩子,要聽取孩子的意見. 若有兩個小孩,原則上是一人撫養一個小孩的
沒有扶養孩子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一般是未撫養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撫養費包括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具體撫養費的確定要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實際生活花費來確定。
5,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若一方現在經濟條件較差,法院會讓另一方適當幫助。
6.依照法律規定,有家庭暴力時,受害方離婚時,可以要求家暴方賠償,包括物質和精神損害賠償,且在分財產綜合考慮,適當照顧受害方!
男方出軌,女方提出離婚需要女方找到男方出軌的證據,才會把財產偏向于女方,不然是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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