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法的調整對象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 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rn2.我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rn這兩句話都對,有什么區別嗎?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
(1)認為民法調整一定范圍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
(2)認為民法調整以商品經濟關系為核心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商品經濟關系決定了民法調整對象的平等性質;
1986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采用了上述兩種觀點,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但在中國法學界,對民法調整對象問題仍未取得一致意見。
上面兩句話意思一樣。
補充的那句話錯在沒有“平等主體”這個限定。
民法最大的特點就是“平等主體”,這是民法和經濟法、刑法等其他法律的最大區別。
舉個例子,你補充的那句話,公民之間的人身關系,如果不是平等主體的話,刑警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逮捕也是公民之間的人身關系,這就不是民法管了,而是刑法的范疇。
而如果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的人身關系,關系雙方地位平等,也就意味著權利義務都對等,就不會出現一方有逮捕權,一方只能依法被逮捕還不能暴力反抗的情況,而是必須協商一致,誠實信用。
沒區別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公民民事范圍內的權利義務關系
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什么
民法的調整對象與特征
民法的調整對象與特征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包括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和兼有財產、人身二重性質的知識產權關系。
【財產關系的特點】
1、財產關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關系,一般具有平等自愿和等價有償的性質。
2、民法調整對象隨民法的發展而變化,在與公法分離而成為獨立法律部門之初,民法所調整的是旨在實現私人利益的社會關系,包括民事主體人格、婚姻家庭、物權、財產繼承、債權、民事侵權和民事訴訟等關系。
3、民法只應調整公民之間和公民與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以及人身關系。
【人身關系的特點】
(一)主體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主體相互間沒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應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體地位不平等、相互間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關系,不由民法調整。
(二)與民事權力的享受和行使有關
人身關系,有的與民事權利的享受與行使有關;有的與政治權利的享受與行使有關,而與民事權利的享受和行使無關。民法只調整前者而不調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而發生的人身關系,與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權利有關,屬于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而基于選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黨團成員身分而發生的人身關系,與民事權利的享受與行使無關,則不屬于民法的調整對象。
(三)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并不具有經濟內容
所謂人身,是指主體的自身。因此,人身關系是基于體現自身屬性的價格和身份而發生的社會關系,與主體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這類社會關系不具有經濟內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當然,這并不是說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無任何內容。有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無直接的聯系,卻是主體存在的條件,是主體取得財產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關系;有的人身關系是與財產關系有直接聯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發明、發現而發生的人身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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