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幾年可以認定為事實收養關系
所謂事實收養,是指未辦理一定的法律手續,而具有收養的實質內容所形成的收養關系,事實收養時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大量存在于現實生活當中。《收養法》不承認事實收養為合法有效的收養。但是,在收養法頒布事實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發生的事實收養,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形成收養關系。具體來講,事實收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當事人之間以父母相待。具體可以表現為養子女改隨養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間以父母子女相稱;養父母對養子女履行撫養、教育義務;有戶口簿檔案等材料。(二)長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間最基本的相處形式,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父母子女之間的主要權利義務。如果養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將養子女寄養至他人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也可能成立事實收養。(三)實際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表現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照顧、保護、教育、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相互之間的繼承等。(四)親友、群眾或有關單位的認可。以為收養屬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內部關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曉。但與當事人關系密切的親戚朋友或收養人所在單位對此一般會比較的了解,可以起到見證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通常情況下,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周歲。(5)有配偶者作為收養人,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人(包括共同收養的夫妻)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幾年可以確定事實收養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已經符合屬于實質條件未辦理收養手續即以養父母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周圍群眾、親友也公認的收養關系。
事實收養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
事實收養關系的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并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被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年齡未滿14周歲;
(2)生父母雙亡的孤兒、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棄兒、或者是生父母雖在,但因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其中,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兒童;棄嬰、棄兒是指被父母遺棄,縣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傷、病、殘或經濟困難以及客觀條件不許可等原因,無力撫養的孩子。
收養人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6條和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即收養人不論是有配偶者,還是無配偶者,必須無自己名義下的子女(包括親生的子女、養子女、有事實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這里所說無子女, 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養子女的,只要具備相應條件,也可以收養子女;當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養。
(2)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種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必要經濟條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能夠從物質生活和教育諸方面為被收養人提供必要的條件。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由于《收養法》此條為剛剛修改的內容,哪些疾病不準收養子女,還有待于醫療衛生行政部門進一步作出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對有嚴重傳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養子女。
(4)年滿30周歲。這是取得收養人資格的最低法定年齡,不滿30周歲的公民一般不得收養子女。若收養人為夫妻的,須夫妻雙方均年滿30周歲(收養法修改前為35周歲)。
(5)有配偶者作為收養人,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人(包括共同收養的夫妻)只能收養一名子女。這是根據現行《收養法》第8條第1款和第10條第2款的規定所作的一般要求。
事實收養關系成立的依據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國在一定期間內是承認事實收養關系的,但是我國1991年頒布、1998 年修正的《收養法》明確規定收養關系的建立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續,即我國公民收養子女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所以,就事實收養關系是否成立發生糾紛時,應該提交收養成立的時間,如果主張成立的時間是發生在《收養法》實施以后的,則不可能成立事實收養關系,無需薦舉其他證據。如果主張成立收養關系的時間是發生在《收養法》實施之前的,則需要再進一步進行審查,以認定事實收養關系是否存在。
有收養事實,收養關系就成立嗎
規定是需要當事人到所在地區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證,才算合法。
《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 國辦發〔2015〕96號》:
二、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民間事實收養怎樣申請和辦理收養證
共同生活了8年了,可以去辦理收養證嗎?需要什么條件呢?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系和親生父母子女間的關系基本相同,收養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的行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過繼是中國民間的習俗。按民間習俗已形成事實收養的,可予承認。民間的過繼不具備法律效力。辦理事實收養公證,只是對非法收養行為既成事實的證明,不能以事實收養公證反證事實收養行為的合法性,更不能以此為由免除計劃生育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理或處罰責任。
事實收養關系如何處理
(一)收養人無子女、具備撫養教育能力、身體健康、年滿30周歲,符合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條件,撿拾證明不齊全的,請收養人辦理以下手續:由收養人到戶籍地的區縣民政局領取并填寫《撿拾棄嬰(兒)情況證明》;經戶籍所在地居委會確認;戶籍所在地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審核并出具有關計劃生育情況證明。
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證明時查驗: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撿拾棄嬰(兒)情況證明》;公安部門對撿拾人和證明人查證后出具《撿拾棄嬰(兒)報案證明》。收養人持《撿拾棄嬰(兒)報案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區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憑《收養登記證》到公安部門申報戶籍登記。
(二)收養人具備撫養教育能力、身體健康、年滿30周歲、有子女,又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的,請收養人辦理以下手續:收養人到戶籍地的區縣民政局領取并填寫《撿拾棄嬰(兒)情況證明》;經戶籍所在地居委會確認;
戶籍所在地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審核:對先收養后生育和放棄生育指標又收養的不征收社會撫養費,直接出具子女情況證明;對先生育后收養的,依據《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從輕征收社會撫養費后,出具子女情況證明;公安部門對撿拾人和證明人查證后出具《撿拾棄嬰(兒)報案證明》。
收養人持《撿拾棄嬰(兒)報案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區民政局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為棄嬰(兒)辦理入院手續,再由收養人向社會福利機構提出申請,雙方簽定協議后,收養人到區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憑《收養登記證》到公安部門申報戶籍登記。
(三)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經檢舉揭發并被查證屬實的,民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收養登記,公安部門依法注銷其戶籍登記,計劃生育部門按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怎么才能證明事實收養關系
證明事實收養關系的依據是,根據《收養法》規定,收養關系的建立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續,即我國公民收養子女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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