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遺產繼承法細則
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你好!一、按照《繼承法》法定繼承的規定,應當有你大伯和你父親來繼承。法律規定:《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如果你爺爺想將房屋贈與你弟弟,只要你爺爺書寫個遺囑,明確將房屋贈與你弟弟,并進行公證,就可以了。法律規定:《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我國中國繼承法細則是如何規定的?
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000年前我國是否有繼承法實施細則
有的,在公元2000年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就已經施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3,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法是沒有實施細則的,只有一個最高院的執行意見,全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年9月11日實施。
2000年前是西漢 西漢的時候 是有繼承法律 但是同樣沒有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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