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有規定結婚15年男方可以分對方的婚前財產嗎?
如果分不到對方的婚前財產,那男方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你好!
婚前財產都屬于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15年后離婚,對于婚前個人財產都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分不到婚前財產當然也不能要求經濟補償。那畢竟是人家個人的東西,不是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收入所得,不能視為共同財產。
希望可以幫到你!
1、新的婚姻法沒有這種規定。
2、以前的婚姻法有規定經過一定的時間,夫妻婚前財產變為共同財產。
3、但是因為房價飆升,在婚姻法解釋三里面對房子等婚前財產和其他婚前財產做了規定,婚前財產就是婚前財產,經過多久都不會變為共同財產,除非婚內贈與,如在婚前買的房子上加上你的名字,那么這就是父親共同財產了。
2015年新婚姻法財產分割是怎么規定的
2015年沒有新《婚姻法》出臺。
財產分割仍適用現行《婚姻法》的如下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生活15年,新婚姻法關于房產分割
婚前取得的房產屬于個人財產,但婚后更過夫妻名的,是共同財產?;楹笕〉玫姆慨a,無論誰的名,都是共同財產。共同財產一家一半,個人財產誰的歸誰。
離異或者喪偶,重建家庭結婚,雙方子女是否可以結婚。
你好,領結婚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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