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出軌是否判刑的情況,如果構成破壞軍婚罪,當事人會被判刑,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國,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當然,如果出軌情節輕微,并取得對方諒解的,不構成違法犯罪,可以免于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強奸罪的規定定罪和處罰。
綜上所述,我國對軍人婚姻是特別保護的,軍嫂婚內出軌,是對感情的背叛,如果構成破壞軍婚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媒體報道,男子張某明知女子李梅(化名)是現役軍人的妻子仍與對方同居,后被抓獲歸案。因破壞軍婚罪,張某被北京順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看到這個消息,一幫老司機蒙圈了,平時那么多撩良家婦女的也沒見怎么樣,這個咋就判刑了?這世上還真不是什么人都能勾搭的,軍嫂和民嫂不一樣。搜狐山東網友“得莫斯”趕緊提醒大家“漲姿勢了,還有這項,老司機要注意了。”
通過這個新聞,很多網友認識了“破壞軍婚”這個詞,刑法中是這樣規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搜狐湖北網友“胖井井”不理解這個破壞軍婚罪存在的意義“不太能理解,婚姻本來就是你情我愿的事情,為什么就是因為對方是軍人就對離婚諸多限制,婚姻自由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啊。”搜狐上海網友“進擊的中二小叔”認為軍人不該擁有這樣的特權“有特權可以理解,不過軍婚這個特權的確比較奇葩。”這軍婚到底有什么特殊性?搜狐海南網友“漁歌子”直言“最大差別是與普通已婚人士同居不觸犯刑法,也就是家庭矛盾,涉及賠償啥的。但是與軍人配偶同居,那是要判刑的,不僅僅是賠償了。”不是錢能解決的事兒,你說這事兒大不大?
除了軍婚沒有體現人格平等權,使婚姻自主權蕩然無存外,了解內情的網友,對此表達了更多的不滿,搜狐內蒙古網友“我是太陽”認為這個軍婚的規定過度保護軍人的權力“法律對軍婚的保護主要體現在離婚上,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要經過軍人的同意。但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該婚姻就可以永久維持下去。可憐的女人結完婚基本人權都沒有了。”搜狐山東網友“貓餅的餅”認為嫁了大兵就等于賣身了“保障軍人的權利不是用婚姻束縛住女方,如果真的沒感情,男的不同意離婚,對女方來說也很痛苦。應該在其他方面給軍人更好地保障和優惠。”看來許結不許離的規定在很多網友心中就是一條霸王條款,要想當軍嫂,先得性冷淡。
好結難離的問題是是一方面,另外搜狐山西網友“誘人的傷”提出“軍嫂也是人,她也有真愛,也寂寞也需要人疼!今天是軍嫂出軌了,如果今天是軍哥哥出軌呢?判誰?”搜狐上海網友“想旅行”舉例解釋了這個問題“軍人可以出軌!軍嫂可以出軌!區別是,軍人的出軌對象毛事沒有!軍嫂出軌的對象犯法!簡單的例子就是林丹玩女人被玩的對象沒事,但誰要敢和芳姐出軌,這人就死定了。赤果果的不公平!”死到不至于,如果發生結婚或者同居的情況,那判刑是沒跑了。人家保家衛國你撬墻角,法律不懟你懟誰,總不能軍人在前線國家連他們的小家都不能維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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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婚的設置在科學性上受到了質疑,為了保護一部分人的權利而犧牲另一部分人的自由,軍人憑什么能調出婚姻法獲得如此特殊待遇,搜狐黑龍江網友“活兒”也很不解“為什么軍人的特權特別多?又不是戰爭時期,憑什么多吃多占?”搜狐云南網友“吉米世界”認為有所付出該有所得“沒有軍人,沒有國防威懾,哪來的和平?享受一點特權也是應得的。”搜狐大連網友“易一爾”認為這是對軍人最基本的保障“不是當兵的特權,是穩定軍心。軍人天天擔心自己老婆,還有什么戰斗力,誰還當兵。”搜狐江西網友“童子”訴說軍婚心酸“怎么說呢,因為軍人的特殊性質,很多都是常年沒法住在一起,結婚不容易,所以法律也對軍人的婚姻作特殊保護。”為了讓現役軍人安心保護大家,國家只能出這樣的規定保護軍人的小家。
為讓子弟兵安心保家衛國,我國在刑法專門設置了破壞軍婚罪。一般情況下,破壞軍婚罪處罰的是“X夫”,不處罰軍嫂。如果“X夫”的妻子也是現役軍人,軍嫂就可能面臨處罰了。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強奸罪的規定定罪和處罰。
在我國,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會受到特別保護,對于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構成破壞軍婚罪,當事人會被判刑,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破壞軍人婚姻罪的幾種類型:
1、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
2、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系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關系。
3、通奸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后果的。長期通奸情節惡劣表現為致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軍人夫妻關系破裂的嚴重后果主要表現為:被告人挑撥、唆使現役軍人的配偶鬧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奸行為發生后,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
二、重婚罪與破壞軍人婚姻罪的區別:
1、現役軍人的配偶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雙方都明知的,雙方均構成破壞軍婚罪;
2、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另一方不明知的,則明知的一方構成破壞軍婚罪,不明知的一方構成重婚罪或者不構成犯罪;
3、如果雙方均不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的,則根據情況構成重婚罪或者不構成犯罪。
軍婚出軌如果構成破壞軍婚罪,當事人會被判刑,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國,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
軍婚婚內出軌軍嫂如果是構成了破壞軍婚罪的話軍嫂是應該被判刑的。同時第三者也涉嫌“破壞軍婚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于構成破壞軍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破壞軍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種類型:
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系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關系。
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后果的。
長期通奸情節惡劣表現為致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軍人夫妻關系破裂的嚴重后果主要表現為:被告人挑撥、唆使現役軍人的配偶鬧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奸行為發生后,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要判刑,軍嫂出軌會判刑與否有三種情況:
1、案件是否構成破壞軍婚罪的認定,不構成的那么就不會判刑;
2、對于軍人家庭已經破壞、而且軍嫂沒有悔改意愿的、軍人又將軍嫂列為被告的情況下,那么軍嫂會被判決為“重婚罪”;
3、已經構成破壞軍婚罪的,軍嫂有悔改意愿的、軍人又予以諒解的,沒有將軍嫂列為被告的,那么軍嫂就不會有刑事判決。
擴展資料:
破壞軍婚罪是僅存有于中華共和國的這種通奸罪,關鍵是對非軍人和軍人配偶間產生的外遇開展判處,可是假如是2個軍人中間的偷情,在她們配偶都并不是軍人的狀況下則不組成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刑訴法第259條第1款,就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生活或是完婚的個人行為。刑訴法要求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生活或是完婚的,處3年下列刑期或是批捕。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威逼方式奸淫現役軍人的老婆的,按照此方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要求判罪懲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軍婚法
這個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軍人一方出軌,屬于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起訴到法院,符合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另外一種是軍人配偶一方的出軌,則第三都涉嫌“破壞軍婚罪”。1、破壞軍婚罪的概念及其構成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破壞軍婚罪的主觀要件:破壞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破壞軍人婚姻關系的故意。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確實不知道,由于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以致受騙而與之結婚或同居者,因缺乏破壞軍婚罪構成的主觀要件,不能按破壞軍婚罪處理。但是對他們的非法同居關系或婚姻關系,應依法予以解除。2、破壞軍婚罪的處罰犯破壞軍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軍婚出軌,如果是軍人一方的話就是出現最大錯誤,那么對于軍嫂來說的話就可以向上級領導進行報告,這樣就可以對其進行處罰,要求其進行離婚,如果是軍嫂一方出現出軌,第三者則被觸犯破壞軍婚罪,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個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軍人一方出軌,屬于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起訴到法院,符合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另外一種是軍人配偶一方的出軌,則第三都涉嫌“破壞軍婚罪”。1、破壞軍婚罪的概念及其構成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破壞軍婚罪的主觀要件:破壞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破壞軍人婚姻關系的故意。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確實不知道,由于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以致受騙而與之結婚或同居者,因缺乏破壞軍婚罪構成的主觀要件,不能按破壞軍婚罪處理。但是對他們的非法同居關系或婚姻關系,應依法予以解除。2、破壞軍婚罪的處罰犯破壞軍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軍婚出軌,如果是軍人一方的話就是出現最大錯誤,那么對于軍嫂來說的話就可以向上級領導進行報告,這樣就可以對其進行處罰,要求其進行離婚,如果是軍嫂一方出現出軌,第三者則被觸犯破壞軍婚罪,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是要負刑事責任。
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奸罪,主要是對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奸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破壞軍人婚姻罪的三種類型: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系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關系。
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夫妻關系破裂嚴重后果的。長期通奸情節惡劣表現為致現役軍人的配偶懷孕或者生育等等。
造成軍人夫妻關系破裂的嚴重后果主要表現為:被告人挑撥、唆使現役軍人的配偶鬧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嚴重虐待現役軍人,通奸行為發生后,現役軍人的配偶或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破壞軍婚罪
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軍婚出軌有刑事責任,是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強奸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一、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系上,應當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
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二十五周歲、女軍人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
二、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艦艇、空勤人員和從事機密工作人員的配偶,還應當無復雜的社會關系。
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公民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居民結婚。
現役軍人不得與雖具有中國國籍但居住在外國或港澳臺地區從事或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社會主義建設活動的人員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此類人員的直系親屬結婚。
四、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
五、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
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三十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
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必須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方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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