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怎么收集?
南京專業婚姻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可以將夫妻感情破裂需要收集的證據歸納為以下幾類,并為您提供收集證據的方法。
一、手機短信
在離婚案件中,短信已經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收集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將短信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信息予以儲存,并將手機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證處進行書面公證,經過公證的證據效力比較高,一般會被法官采納。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短信被刪除情況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運行商來調取短信內容。在收集時,可以通過運行商的儲存信息將對應的手機短信的發送時間、雙方手機號及內容打印出來,并由在場的工作人員簽字蓋章證實出處,以供審判中使用。
二、 電子郵件
收集時您要先了解電子郵件的特征,電子郵件和其他形式電子證據不同,它的特點是每個電子郵件使用者必有一個電子信箱,而每個電子信箱其用戶名、帳戶名以及密碼都是惟一的,且電子郵件的首部都帶有收發件人、網址及收發時間。但是,如果這些信息被別人掌握,別人就可以利用您的郵箱進行收發或刪除郵件。當然,對于一般人來說,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為收件箱中的文件為只讀文件,拒絕修改。即使將其另存,也只改變其位置,并不能改變其屬性。
三、MSN、QQ
對于聊天內容,我們可以從聊天者雙方電腦記錄中收集,并將其以拷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來。如果已經被刪除或修改,您可以通過網絡服務商以拷貝、打印的方式收集,如果網絡服務商沒有保存,對于被篡改的聊天記錄,您可以聘請專門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恢復。這些環節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很繁瑣,所以如果您遇到該類情況最好是在保留后進行公證。然后再進行其他方面的工作。
四、錄音錄像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常采取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取證,那么,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是人們比較關注的問題。
如果案件需要,我們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途徑,比如,在自己家里給對方進行錄音,還有在一些大眾場合獲取當事人的信息等,只要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拍錄的內容連貫的材料就可以作為證據適用。
五、 傳真
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是持保留態度的。它必須和其他證據相互聯系,相互印證,單獨的傳真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沒必要收集啊,夫妻感情是靠雙方維持的,既然堅持不下去了,想離婚,那就協商離婚,好聚好散就是,還要啥證據的,又不是仇人,一日夫妻百日恩啊,既然能走到一起,還是好好冷靜下吧,有矛盾雙方好好反省下,是他的錯還是你的錯,他的錯你想想為什么他會那么做,是自己哪做的不好他才會那么做么,多反省下對你對他對你們的未來都是有好處的
外遇被抓有圖片
分居兩年有人證
吵到家無寧日(鄰居可作證)
家暴(驗傷證明)
如何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證據有哪些
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娼被查處,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博客、QQ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的證據,這類證據搜集難度大,可以采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或照片。
9.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1.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
2.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4.醫院的傷殘、傷情鑒定。
5.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
(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等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1.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證據
1.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愈的醫院證明。
3.草率結婚當事人自訴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后仍無感情的陳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離婚的條件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離婚的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可.因此,分居兩年并不會自動離婚.
兩個必須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律師: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夫妻感情破裂關鍵一條就是分居數月以上,且沒有繼續共同生活的可能。
還有,經多次調解和好無效,互相背離,互不相干。
什么證據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證明夫妻關系確已破裂的證據: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報警記錄、證人等相關證據;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等。
你是準備起訴離婚嗎?如果可以最好選擇協議離婚,條件可以談可以商量,流程簡單,寫好離婚協議書就行了,去法院起訴離婚的話要好多材料,到處開證明,而且理由不夠充分,法院也只會調解,第一次不會判離。分居兩年起訴離婚還要舉證,如果對方不承認分居2年你拿什么證明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分居
如何證明夫妻感情破裂證據有哪些
夫妻感情破裂的判定及證據如下: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資料:《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撒謊,夜不歸宿,接手機背人,一個月都不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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