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死亡撫恤金如何分割我國的法律并無明確規定。
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于近親屬共有。在分配時應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年齡,收入身體狀況以及與死者的依存度和關系,分配時應本著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原則照顧弱者。
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撫養人的生活補助,其具有一定的精神撫慰的內容。死亡撫恤金發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屬于遺產范疇,故不能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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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死者死亡后撫恤金該如何分配
原告梁秀芝的再婚丈夫常保印因病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單位發放了3萬余元的撫恤金,原告到其丈夫生前所在單位領取撫恤金時,得知撫恤金已經全部由被告常紅偉,即常保印的兒子領走,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歸還屬于自己的一部分,被告以其父親生病后自己花費了3.8萬元的醫藥費和1.7萬元喪葬費,這些費用應由利害關系人共同承擔,故不應再歸還撫恤金于原告。
平頂山市石龍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梁秀芝與常保印作為夫妻已共同生活近20年時間,在常保印死亡后,梁秀芝作為常保印的妻子,理應享有屬于自己的那份撫恤金,被告常紅偉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原告應得的份額,將撫恤金全部據為己有,與法不合。
對于原告要求分配撫恤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當事人要求分割撫恤金在法律上屬于共有財產的分割,該案所爭撫恤金,應屬近親屬共有財產,因此原告以不當得利案由起訴不妥,應更正為共有糾紛。原告梁秀芝已75歲高齡,且身體狀況差,在處理撫恤金上應予以照顧。
被告辯稱其父親常保印去世花去喪葬費1.7萬元應共同承擔的意見,本院認為,國家已按規定支付了喪葬費用,至于多支出的費用部分如何分擔,不屬本案審理范圍,對常紅偉請求共同承擔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被告常紅偉辯稱其父生前在外地就醫的花費3.8萬元應由利害關系人共同承擔的請求也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應不予審理。考慮到常保印生前有二子一女,常秀芝在與常保印再婚后現亦有二子一女,在對該撫恤金分割時亦應考慮合理予以分割。
平頂山市石龍區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平龍民一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常紅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原告梁秀芝撫恤金17888元整,駁回其其他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來源: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死者死亡后撫恤金該如何分配
死亡賠償金作為對死者未來可期待收入的補償,不是遺產,不能繼承,但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
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但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時考慮到須與我國現行民事法律中規定的賠償項目相一致的原則精神,對賠償的內容進行了分解,即仍保留過去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
因此,當事人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還應當考慮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有無可單獨請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情況,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分額予以適當平衡。
由于法律對這個問題并沒有作出統一的明確規定,因此,不同地方法院可能有不同的指導意見,如按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死亡賠償金的分配范圍原則上以受害人死亡時,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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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撫恤金是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去世后,給予其生近親屬和被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
由此可知,撫恤金系死者去世后才產生的財產,并非生前取得的財產,因此,撫恤金不屬于遺產。本案中,黎某的撫恤金系黎某去世后由鄭某和其他合法繼承人取得的共同財產,不屬于遺產。
雖然撫恤金不屬于遺產,在實務中仍可參照遺產分配順序及分配原則進行分配,撫恤金分割一般采用平等分割的原則,并綜合考慮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對死者的照顧、有無生活保障和勞動能力等因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亡賠償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于近親屬共有。當事人要求對該撫恤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于對共有財產的析產。
2、近親屬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撫恤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處理時可以按照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有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
1、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
2、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
死亡撫恤金的具體分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
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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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恤金形式
1、一次性撫恤
一次性給付是具有褒揚和社會補償性質的社會津貼。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范圍是革命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家屬。
2、定期撫恤
定期撫恤是帶有救助性質的國家補助。具體對象包括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雖滿18周歲因讀書或傷殘而無生活來源的;弟妹未滿18周歲,且必須是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亡撫恤
人死亡后所得的撫恤金應如何分配,是現實社會中常遇到的令人糾結的問題,往往在親人中因為分配撫恤金而產生糾紛,在親人中造成因遭受喪失親人痛苦之后的第二次親情傷害。但現行法律中,對此還沒有直接具體的規范性規定,只能在權利人中協商分配或參照相應的法律進行調整。死亡撫恤金如何分配?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首先要弄清死亡賠償金的屬性和享有權范圍。
撫恤金是國家或死者單位在死者死亡后,發給死者近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來安慰死者家屬痛失親人之苦,給予其必要的物質幫助,兼具物質補償和精神補償的雙重性質。它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物質幫助和精神關懷。撫恤金的基本特征為,撫恤金是對死亡人的親屬的補償性待遇,撫恤金不是供養親屬生活費,撫恤金不能作為夫妻的財產進行分割,撫恤金不是遺產但具有遺產的屬性(可以比照遺產繼承方式分割)。撫恤金是對生命的補償性慰問金,撫恤金不納稅、撫恤金不計個人收入。
二、如何分配死亡撫恤金。
對于撫恤金的分配,國家目前尚無明確法律規定,各地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中,作法不一。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撫恤金的分配,各地法院有這么幾種分配方式:
其一是在死者直系親屬中完全平均分配。此種分配方法看似平等,卻顯失公平。如前所述,撫恤金是死者亡故后對其近親屬的補償,兼具精神、特質補償的雙重性質,其分配應當充分考慮到與死者生前關系緊密程度和受到精神痛苦的傷害程度。
在撫恤金分配紛紛中,死者多為年邁多病之人,生前更需要近親屬的關懷與撫慰,更需要家屬的悉心照料,與死者關系緊密的人,顯然盡到了更多的照料義務,與死者關系疏遠的人,盡到的照料義務相對較少,付出也會降低,等等。需要考慮情感親疏與受到傷害的程度。如果不考慮與死者關系的親疏程度,不考慮誰對死者生前盡到了必要的照料義務,一眜地采取完全的平均主義,可能導致那些與死者生前關系密切、盡了較多照料義務的人和而那些不盡、或少盡照料義務人一樣,平均分配撫恤金,顯然與撫恤金的發放初衷相悖,也不能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不利于倡導扶危濟困、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此種分配方式顯然應當摒棄。
第二種方式是撫恤金只發給死者生前撫養或贍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直系親屬,其他人無權享有。此種作法顯得過于偏頗。
確實,對于撫恤金的分配,應當照顧弱勢群體,但這種照顧應當建立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基礎上,不可無原則的遷就和照顧。撫恤金是用來撫慰親屬喪親之痛的,兼具物質、精神雙重補償的性質。痛失親人之苦也并非其生前需要贍養的無生活來源的親人獨有,其他親屬也同樣有喪親之痛楚,甚至比需死者生前贍養的、無收入來源的親屬還要大。況且,依靠死者生前贍養的沒有生活、經濟來源的親屬與死者關系也未必親密,也未必一定對死者盡到了照料義務,有些甚至與死者關系極其疏遠,矛盾甚至更尖銳。
若不顧死者生前關系緊密程度,不考慮誰對死者盡了更多的贍養義務,將所有的補償金僅僅分配給沒有獨立生活來源的、死者生前需要撫養、贍養的人,顯然與撫恤金的設立初衷和其法律性質相沖突,也難以起到撫慰死者家屬的本意。
第三種分配方式是在死者直系親屬之間平均分配,同時參照與死者關系親密程度進行分配。這種分配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如前所述,撫恤金的發放對象是死者的近親屬,與死者密切相關。在平均分配的基礎上,考慮到和死者生前的關系緊密程度進行分配,與死者生前關系緊密的,親人逝去時更為悲痛,與死者生前關系疏遠的,苦楚相對較少。撫恤金的分配參考與死者生前關系緊密程度進行,體現了對死者的尊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符合撫恤金的設立初衷。
但此種分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撫危助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法律制度的制訂,在考慮公平、正義的前提下,也要考慮到弱勢群體的利益,以促進社會均衡發展。此種分配方式確實達到了公平正義的要求,但缺乏對弱勢群體的關注、照顧之情,人文精神欠缺,考慮不盡周全。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撫恤金可以參照遺產的繼承方式進行分配。這是比較切合實際具便于操作的方法。
誠如所言,撫恤金是死者亡故后有關部門發放給其親屬的補償,并非死者遺留的財產,不是遺產。但是,撫恤金又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是基于死者生前的專屬身份發放的,是死者單位在其為單位作作出了貢獻的前提下,單位在其亡故后給親屬發放的精神、物質補償;撫恤金的發放對象是與死者密切相關的近親屬,也與死者密切相關。
遺產也是與死者聯系最為密切的一種財產形式,首先,遺產是死者生前個人財產,死者生前享有專屬性;其二,遺產的法定分配方式也與死者密切聯系,主要體現在:在死者亡故前,立有遺囑的,遺產的分配按照遺囑辦理,賦予死者對其遺產的充分支配權利;在沒有遺囑時,遺產的分配也更多地考慮到了與死者關系的親密程度:遺產在法定繼承人(生前的近親屬)之間依法分配,生前對死者盡了較多贍養義務的,可多分,有贍養能力,而沒有贍養死者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無經濟來源的繼承人,應當傾斜照顧,可以適當多分,殺害被繼承人的、虐待、遺棄的被繼承人的沒有繼承權,在法定繼承中考慮最多的還是繼承人與死者生前關系的緊密程度。
撫恤金雖不是遺產,但是基于死者身份專屬性而發放,與死者緊密相連,其性質和發放對象、分配方式也與遺產有著極其相似之處,而且我們國家對于遺產的分配,規定了一整套完整的分配方式,既考慮到了死者的意思自治,也考慮到了與死者關系緊密程度,還兼顧了照顧弱者、扶危助困多種因素,在國家對于撫恤金分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之前,筆者認為撫恤金的分配參照遺產的分配辦法,最為合理,也最能體現撫恤金的發放初衷,充分起到撫危助困、安慰死者家屬的目的。
參考文章:《工亡賠償金(工傷死亡賠償金)怎么分割》
鏈接:http://1961lyp.blog.163.com/blog/static/16245314200899111426339/
1、對于死亡撫恤金,其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由于死亡撫恤金發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屬于遺產,這一點可以明確。
2、對于撫恤金的分配:法律對此并無明確的規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于近親屬共有。當事人要求對該撫恤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于對共有財產的析產。
這里的近親屬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撫恤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處理時會按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
在具體分割上,由各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
3、對于喪葬費:喪葬費本是亡者家屬因安葬亡者而支出的費用,是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當是給實際支付人的,不存在繼承的問題。
軍人撫恤優待相關條例
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15條規定: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1、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死亡撫恤
對于撫恤金的分配,法律對此并無明確的規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于近親屬共有。
當事人要求對該撫恤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于對共有財產的析產。 這里的近親屬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撫恤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處理時會按遺產繼承人順序進行分配,
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 在具體分割上,由各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
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順序是:
1、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2、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3、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
4、無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的,發給子女;
5、無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以下弟妹。
6、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死亡撫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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