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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到底有沒有訴訟時效啊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09-15 15:09:01

繼承權訴訟時效二年,過了訴訟時限還有繼承權嗎?


繼承權糾紛20年訴訟時效的規定是這樣理解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一、    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并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

二、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而并不是繼承權糾紛具有20年訴訟時效!




關于繼承權的訴訟時效問題

我父親是2004年去世的,當時我在長沙讀大二,去世后留下一些房產3處,后都轉到母親名下,一直以來由母親打理家務。我家里原來6口人,父親去世后,還剩下母親,三個姐姐,和我.2008年母親在不經過我和其他姐姐同意的情況下,把一處房產轉到三姐名下。我想問下我還能以分家析產的理由提起訴訟嗎?具我所知,繼承權的訴訟時效一般是2年,父親都去世4年了,還能以繼承權名義提起訴訟嗎?繼承權的訴訟時效一般是2年,還有一個不超過20年的期限什么的,這到底是怎么理解的啊!懇請哪位高人指點迷津。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通過勞動積累的私有財產愈來愈多。但人固有一死,財產將在社會中留存下來。那么,將筆私有財產必然涉及到繼承以及繼承權的問題。那么繼承權有時效期嗎?答案是肯定的。一般來說,訴訟時效期是三年。《繼承法》第八條規定,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因為2017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改為了三年,所以這里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應為三年。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所謂的繼承開始是指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或者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開始后,關于繼承權糾紛應當在繼承開始后20年內行使,超過后法院則不再受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可以,因為你們并沒有放棄繼承權,繼承權的放棄要明示做出,所以你們只是沒有遺產分配,你們可以訴訟請求撤銷母親的無權處分,但是要從你們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兩年內主張
你這個比較復雜,關鍵問題在于房產已經轉到你母親名下了,也就是遺產已經進行了繼承,而且確實也過了繼承訴訟時效一年

但是你說你才大二,那么如果房產轉到你母親名下時你是否未成年,如果那時你未成年,我認為你可以從監護人侵害你合法權益的角度來打官司

而如果你成年了,你母親當年把房產轉到自己名下應該有你們姐弟的簽名,沒有就轉移了,可以跟房產部門打官司
可以起訴,你父親死后遺產未做分割,是種共有關系,不受2年時效限制.北京何律師.

有關繼承的時效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遺產繼承有訴訟時效嗎

父親05年去世,留有兩套房產,母親健在兩子,雖然早期安排是二兒一人一套住房,因房產價位不一,小兒又反悔當初的承諾,要求平分,高價房有大兒80%房款交付收據,且裝修款也由大兒出具,低價房由老人出資所賣,現在小兒上訴要求平分,可行嗎?房產未辦理過戶,象這種遺產繼承有訴訟時效嗎

遺產繼承是有追訴期的,遺產繼承追訴期的法律依據如下:繼承遺產有追訴期,一般是二年,特殊情況下是二十年。法律依據為《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的規定。按照《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以及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的規定,如果法定繼承人,并未明確表示放棄,應視為接受繼承,與其他繼承人都是作為遺產的共同共有人。因遺產問題比較復雜,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向法院早日起訴,過了時效再起訴就不一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了。

  過了訴訟時效的遺產難以利用公權力解決,可以協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繼承人知道繼承的事情的話,那么提起繼承權訴訟的期限為二年;如果繼承人不知道,則最長也要在二十年內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詳見繼承法: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1、該房屋屬于父親母親共有;
2、父親死亡后,只能就父親名下的分配;
3、房屋屬于不動產,需要過戶才可以;
4、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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