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女在一起同居不觸犯犯法的。
對于形成事實婚姻的婚姻狀態,法律是給予保護的,此時的未婚同居并不違法。而對于未形成事實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為不合法,但是也不是違法的。
也就是說,未婚同居(無配偶)的雙方對是否選擇同居可以自由決定。沒有任何人可以阻止雙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時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護,一旦發生糾紛了,則法律不會像保護正常結婚的夫妻一樣保護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
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擴展資料:
男女未婚同居的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事實婚姻
男女未婚同居是否違法應按以下兩種具體情況來分析:
一、形成事實婚姻的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在這種情形下,未婚同居的行為并不違法,而且是受法律保護的。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未形成事實婚姻的
對于未形成事實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為不合法,但是也不屬于違法。也就是說,未婚同居(無配偶)的雙方對是否選擇同居可以自由決定。沒有任何人可以阻止雙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時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護,一旦發生糾紛了,則法律不會像保護正常結婚的夫妻一樣保護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而“非法同居”,這個概念最初出現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第3條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但是,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及2003年10月1日國務院頒行《婚姻登記條例》時已經刪除了“非法”二字。也就是說司法審判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關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關系”法律用語。
由于《婚姻法》及其它法律中,沒有規定無配偶男女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規定,而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都是可行的。所以將這種同居行為指責為“非法”,沒有法律依據,這種指責本身就是“非法”的。但是,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形,違反《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重婚罪的,則又當別論。
由此可以看出,未婚同居屬于無配偶的雙方自由選擇同居的一種類型,不受別人的阻止,既不違法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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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犯法,未婚男女同居可謂是你情我愿,對于現在的年輕人來說,當感情到了一定的程度,同居也是很正常的事情,畢竟如今的時代已經不同于過去的封建時代了。
未婚同居是不違法的,只要雙方都沒有結婚是正常的戀愛關系就不會違法。
在充分尊重個人戀愛自由的當代社會,男女雙方只要情投意合,并且都沒有配偶,法律不會干涉他們的同居行為,因此未婚 同居不違法。 -38 但如果一方或雙方已經有了配偶,雙方同居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還會構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
未婚同居是不違法的,只要雙方都沒有結婚是正常的戀愛關系就不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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