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協議公證需要些什么材料?
需要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或委托代理人辦理。
書面材料包括股權證、協議書、該公司股東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等材料。
辦理公證書都是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條規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遺囑公證需給的材料:
1、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委托他人申請的,應提交有效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或委托公證書;
3、被繼承遺產的財產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
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2、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3、贈與人的《婚姻狀況證明》(①已婚,提供結婚證;②未婚,提供戶籍地婚姻登記處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③離婚后未再婚,提供離婚證明、戶籍地婚姻登記處出具的自離婚之日至今“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④喪偶后未再婚,提供結婚證、配偶死亡證明、戶籍地婚姻登記處出具的自配偶死亡之日至今“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是為了證明贈與人處分的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人是否有權獨立處分該財產。贈與人要如實按公證員要求提供。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也要到場辦理公證。
4、贈與財產憑證原件。如:房產證、存折、存單,銀行卡、基金股票賬戶證明、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等。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受贈書公證時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受贈人的《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2、受贈人的《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3、贈與公證書原件。
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應提供證明材料:
1、買賣雙方的身份證明(法人為營業執照、自然人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房屋買賣合同;
3、房屋所有權證明;
4、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或委托公證書;
5、賣方是夫妻的應提交《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
6、房屋所有人出賣與他人共有的房屋,必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有效書面意見;
7、出賣已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限的,應提交有效書面意見;
8、凡出售享受國家或企業事業補貼的私有房屋,應提交經房管機關或原補貼單位批準證明;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協議人的《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2、協議人的《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3、協議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
4、財產憑證原件。如:房產證、存折、存單,銀行卡、基金股票賬戶證明、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等。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婚前財產公證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3、雙方進行公證的應提交財產約定協議書;
4、財產憑證;
5、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公證,當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辦。
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協議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2、協議人雙方的《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3、協議人雙方的《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
4、財產憑證原件。如:房產證、存折、存單,銀行卡、基金股票賬戶證明、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等。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借款合同公證所需資料:
1、法人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4)法定代表人不能親自前來,代理人應提交經公證的授權書和身份證件。
2、自然人
(1)有效《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2)《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委托書公證需要的基本材料:
1、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2、委托人的《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3、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4、委托書草稿及電子稿。
5、與委托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不同的公證書,其材料是不同的。
如果您需要辦理出生公證,則需要準備:父母和本人的身份證掃描件、父母和本人的戶口本掃描件等材料。
如果您需要辦理遺囑公證,則需要準備:遺囑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遺囑人的的婚姻狀況證明;遺囑所涉財產的權利憑證;遺囑文書等材料。
商標公證一般是商標原持有人去當地公證處進行辦理;現在也可以進行在線辦理
持有人為個人需要:個人身份證原件、商標注冊證原件、商標受讓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
持有人為公司需要: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商標注冊證原件、受讓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公司章程原件,股東決議書、
辦理公證授權書都需要什么材料?
情況是這樣的:我想在我現在的工作所在地買套房子,但是我愛人在老家也有工作,不方便過來辦理買房子事情,我想在我們老家當地的公證處辦理一份委托授權書,將涉及我愛人的方面委托授權給我代她辦理。rn請問:辦理這個委托授權書都需要我們的什么材料??rn謝謝!個人委托公證資料:
1.委托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受托人的身份證或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3.打印好的委托書(我處網站有參考版本,如委托書在外地使用,委托人可提供當地委托書版本,并提供打印好的委托書的電子版;委托書內容必須符合“重大事項一事一委托”原則,不能存在名為委托實為擔保的條款);
4.與委托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如社保卡、辦理公積金相關事項的提供公積金卡等相關證明材料)
5.公證員綜合既有材料后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公證時間為3-5個工作日,核查時間另算。
當事人申辦委托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交如下材料:
(1)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證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如戶口簿、身份證等),法人委托還應提交法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權利證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售房屋事項的,委托人應當提供房屋的所有權證書;轉委托的,轉委托人應當提供原始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等;
(3)草擬的委托書或委托合同;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還應寫明以下事項:
(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證號;
(2)委托的原因;
(3)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4)受托人可否轉委托;
(5)委托范圍,主要有三種:①一次性委托,即只授予進行某一特定代理行為;②特別委托,即規定在某一時間內實施同一行為的權限;③概括委托,即規定辦理某種事務或某種標的物的各種法律行為的權限;
(6)委托費用與報酬;
(7)委托產生的法律責任的承擔;
(8)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與受托人的權利、義務。
起草好授權委托書原件,然后授權人帶著授權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去所在城市的公證處辦理公證。
初次辦理公證的話還是先向公證處打電話詢問一下
通常辦理工程公證可能需要審核你公司的資質方面的情況
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后就不用了
帶著必要的東西直接去辦理就可以
請采納。
身份證 戶口本 結婚證 夫妻雙方到場
辦理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婚前財產
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公證效力
一切公證行為都產生證據上的效力。
①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也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②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于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于該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系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它對于第三者的作用。
雖未為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為雙方法律行為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為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
③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爭議、并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
擴展資料:
中國公證機關辦理下列公證行為:
①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等法律行為。
②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③證明法律事實:凡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法律事實分行為和事件兩類:行為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實的發生與人們意志無關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并不一定發生法律后果,但為避免日后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系。
⑤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⑥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為準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采取措施,保全證據。
⑦保管遺囑、保管文件。
⑧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證
1、 申辦各類公證均需具備的證明材料
戶口簿、身份證、護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簽證)或境外其他身份證件復印件、委托書 2、 出生公證
父母戶口簿、身份證、出生證明書(由父母之一或了解當事人出生情況的長者填寫)、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關系的無需提供)、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3、 親屬關系公證
親屬關系另一方的有效身份證件、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能反映親屬關系的無需提供);
4、婚姻狀況公證
結婚公證:《結婚證》、離婚公證:《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需同時提交法院的判決生效證明)/《調解書》 、未再婚公證:除提交上述離婚公證證明材料或配偶死亡證明(證明材料同死亡公證)外,還需提交未再婚證明 、未婚公證:未婚證明;
5、未受刑事處分公證
未受刑事處分證明;
6、學歷、學位、成績、學時公證
學歷(含畢業/肄業/結業)證書、學位證書、在讀/成績/學時證明(均由所在學校出具)
7、工作經歷公證
履歷證明、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行政職務任命文件、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8、死亡公證
死亡證明(死亡所在醫院或死亡時戶籍所在區衛生防疫站出具);
9、繼承、贈與公證
財產所有權憑證(《房地產權證》、存款證明等)、親屬關系證明(贈與公證無需提供);
10、關于照片的使用
申辦出生、學歷、工作經歷公證,交兩寸照片各三張、申辦結婚公證,男女雙方各交兩寸照片三張、公證書到美國、臺灣地區使用的,上述公證事項各交兩寸照片四張、照片應同為黑白或彩色,增加一份副本,相應增加一張照片。
有關專業名稱、單位名稱、境外姓名的專門譯法請當事人(代辦人)提供,并填寫在本處的《外文翻譯登記表》上,如不提供的,則照常規翻譯。
根據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條規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遺囑公證需給的材料:
1、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委托他人申請的,應提交有效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或委托公證書;
3、被繼承遺產的財產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
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2、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3、贈與人的《婚姻狀況證明》(①已婚,提供結婚證;②未婚,提供戶籍地婚姻登記處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③離婚后未再婚,提供離婚證明、戶籍地婚姻登記處出具的自離婚之日至今“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④喪偶后未再婚,提供結婚證、配偶死亡證明、戶籍地婚姻登記處出具的自配偶死亡之日至今“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是為了證明贈與人處分的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人是否有權獨立處分該財產。贈與人要如實按公證員要求提供。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也要到場辦理公證。
4、贈與財產憑證原件。如:房產證、存折、存單,銀行卡、基金股票賬戶證明、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等。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受贈書公證時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受贈人的《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2、受贈人的《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3、贈與公證書原件。
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應提供證明材料:
1、買賣雙方的身份證明(法人為營業執照、自然人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房屋買賣合同;
3、房屋所有權證明;
4、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或委托公證書;
5、賣方是夫妻的應提交《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
6、房屋所有人出賣與他人共有的房屋,必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有效書面意見;
7、出賣已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限的,應提交有效書面意見;
8、凡出售享受國家或企業事業補貼的私有房屋,應提交經房管機關或原補貼單位批準證明;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協議人的《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2、協議人的《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3、協議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
4、財產憑證原件。如:房產證、存折、存單,銀行卡、基金股票賬戶證明、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等。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婚前財產公證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3、雙方進行公證的應提交財產約定協議書;
4、財產憑證;
5、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公證,當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辦。
夫妻財產協議公證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協議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2、協議人雙方的《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3、協議人雙方的《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
4、財產憑證原件。如:房產證、存折、存單,銀行卡、基金股票賬戶證明、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等。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借款合同公證所需資料:
1、法人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4)法定代表人不能親自前來,代理人應提交經公證的授權書和身份證件。
2、自然人
(1)有效《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2)《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委托書公證需要的基本材料:
1、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
2、委托人的《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3、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4、委托書草稿及電子稿。
5、與委托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公證需要哪些材料首先需要了解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以及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具體辦理公證需要哪些材料可依據以下參考: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公證的文書;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
(四)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根據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代理權資格的證明;(3)需公證的文書;(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具體事項分列如下: 1. 出生公證,辦理出生公證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申請人的醫院出生證明、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出生證明,證明應詳列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點(具體到市、縣)及父母姓名(父母已故的要注明); (3)申請人的近期大一寸照片三張; (4)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 2. 親屬關系公證,辦理親屬關系公證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證明應詳列申請人的關系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址以及他們之間是何種親屬關系等; (3)關系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的復印件; (4)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 3. 婚姻狀況公證,辦理婚姻狀況公證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已婚的需提供結婚證書;未婚的須提供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婚證明;離婚的須提供離婚證書或法院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書;喪偶的須提供配偶的死亡證明及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喪偶后有(無)再婚證明; (3)申請人的雙人合影照片三張或單人大一寸照片各三張; (4)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 4. 學歷(學位)公證,辦理學歷(學位)公證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申請人的學歷(學位)證書原件; (3)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 5. 經歷公證,辦理經歷公證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證明應詳列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什么單位從事何種工作或擔任何種職務。有職稱的應提供職稱證書,如工程師證、廚師證、教師證等; (3)申請人的近期大一寸照片三張 (4)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 6. 有(無)受過刑事制裁公證,辦理有(無)受過刑事制裁公證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申請人所在單位保衛部門、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公安局派出所或廣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十一處)出具的有關證明;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 (二) 國內民事類公證及應提供的材料: 國內民事公證主要包括繼承權公證、遺囑(遺贈)公證、贈與公證、民事協議類公證(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及析產協議公證)及委托書公證等。 1. 繼承權公證,辦理繼承權公證,繼承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并辦理外交認證;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一般由公安部門或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在的醫院出具;被繼承人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死亡的,死亡證明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并辦理外交認證; (3)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如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等;遺產在香港 的,須提供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或香港遺產稅署出具的遺產清單; (4)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該證明材料由當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證明須詳列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及他們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繼承人已經死亡的,要寫明死亡時間、地點,并提供死亡證明及其與妻子子女關系的證明。上述證明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并辦理外交認證; (5)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聲明書。聲明人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聲明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并辦理外交認證; (6)被繼承人如立有遺囑的,應提交遺囑原件。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所立的遺囑,須經當地遺囑檢驗部門檢定或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外交認證。 2. 遺囑、遺贈公證,辦理遺囑、遺贈公證,當事人應提供的材料: (1)立遺囑(遺贈)人及遺囑(遺贈)受益人的身份證明。例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如果是遺贈,而遺贈受益人是法人的,則應提供法人營業執照; (2)遺囑(遺贈)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存折、股票等; (3)草擬的遺囑。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如本人不會書寫或書寫有困難的,可由公證員代書,立遺囑人在上面簽名、蓋章; (4)親屬關系證明。立遺囑人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證明應記載立遺囑人的婚姻狀況及生育子女狀況等。 3. 贈與公證,辦理贈與合同公證,贈與方、受贈方應提交以下材料: (1)贈與方應提交的材料; a.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 b.贈與方的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c.贈與財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應提交房屋產權證,其他財產應提交相應的產權憑證; d.贈與財產為共有的,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贈與。 (2)受贈方應提交的材料: a.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 b.受贈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c.受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其代理人應提交有監護權的證明。 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8條的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4. 婚前財產協議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雙方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 (2)申請人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書; (3)相關的產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存折、股票等; (4)申請人的未婚證明,證明由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 5. 析產協議公證,辦理析產協議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 (2)析產協議書; (3)被分割的共有財產的產權證明(房屋產權證書及房屋共有權證書)。 6. 委托書公證 委托書公證包括:委托辦理繼承手續、委托管理、處分房屋、委托訴訟等種類;但是,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托、聲明書、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的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不得委托他人代辦。 辦理委托書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法人單位提交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 (2)授權委托書的正文。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民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有無轉委托權等,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3)委托授權的法律依據。如:委托代理人辦理管理、處分房屋的,須提供房屋產權證書;委托訴訟的,須提交涉及訴訟的合同(協議)或法院的立案通知書。 (三) 國內經濟類公證及應提供的材料。 國內經濟類公證包括經濟合同公證、借款及金融公證、技術合同公證及提存公證、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證據保全公證等。 1. 抵押貸款(擔保)合同公證,辦理抵押貸款(擔保)合同公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 貸款方應提交的材料: a.法人營業執照(經年審)原件; b.《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原件; c.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書及身份證; d.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 (2) 借款方應提交的材料: a.個人借款的應提供個人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其他身份證明。 b.企業借款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a)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年審)原件; (b)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身份證; (c)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 (d)借款方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的,應提供公司的章程、成立協議及同意借款的董事會決議。 (3) 抵押方應提交的材料: a.抵押方為個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a)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 (b)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明,并取得配偶的同意;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c)以房屋抵押的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房屋為共有的,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d)抵押物評估報告; (e)抵押物清單。 b. 抵押方為企業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a)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年審)原件; (b)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身份證; (c)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 (d)抵押物產權證明。以房屋抵押的,需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 以其他財產抵押的,需提供相應的產權憑證; (e)抵押物為共有的,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該項抵押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提交主管部門批文; (f)抵押物評估報告或抵押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的書面證明; (g)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以其房地產或其他財產抵押的,需提供公司的章程、成立協議及同意抵押的董事會決議; (h)抵押物清單。 (4) 保證方應提供的材料: a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年審)原件; b 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 c 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 d 保證方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的,需提供公司的章程、成立協議及同意擔保的董事會決議。 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借款方、貸款方、擔保方在辦理抵押貸款(擔保)合同公證后,需到抵押物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他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方可生效。 2. 提存公證,辦理提存公證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 (1)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法人單位提交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其身份證; (2) 合同(協議)、擔保書、贈與書、司法文書、行政決定等據以履行義務的依據; (3) 提存受領人姓名(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 (4) 提存標的物的種類、質量、數量、價值的明細表; (5) 有關證明材料。 3. 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辦理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 (1)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法人單位提交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其身份證; (2) 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議、借據、有給付內容的合同等; (3) 有關經濟擔保的文件,如:抵押協議、擔保書等; (4) 其他有關材料,如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的證明,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情況證明等。 4. 證據保全公證,辦理證據保全公證,當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法人單位提交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其身份證; (2) 需要保全的證據,以及能夠證明該證據可能滅失和當事人與滅失事實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文件、資料; (3) 申請保全的證據是物證的,須提交物證樣品或所有權證明或其它能夠說明申請辦理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有關證件; (4) 需要保全證人證言的,證人應親自到場,并提交證人身份證明; (5) 應當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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