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非法同居需要什么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3個月以上不間斷地共同居住于一個屋檐下便可以認為此種共同居住。構成司法解釋中認定的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偶發的性行為或婚外戀不構成同居事實的認定。
什么情況屬于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犯法嗎?需要什么證據?
非法同居不算犯法。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
法律上并沒有非法同居的解釋,非法同居是一種誤讀。因為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被人們成為非法同居。同居在我國分為三種一般同居、非法同居、重婚同居。 如果雙方均未婚,同居就不會觸犯法律。但是如果是已婚者與他人同居,就會涉嫌構成重婚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無明文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即為合法行為。故所謂非法,應當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行為,而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無婚姻關系者同居的規定。
我國目前在民法領域已經否認了“事實婚姻”。但是,刑法依然承認“事實婚姻”,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也沒有明顯違背法律。非法同居的證據就是一起生活、居住的證據。
非法同居需要什么證據
非法同居需要什么證據其實你所說的“非法同居”在法律上已經沒有規定了,法律上稱之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這種說法還大量存在于民間。我們姑且這么叫。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只要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構成“重婚”導致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都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所謂“非法同居”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公有3個要件: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
所謂的“重婚”則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您所收集的證據如果不能證明他們有長期共同生活的情節,那么即使是“捉奸在床”,也只能被認定為“通奸”行為,這種情況下起訴離婚通常會得到支持,但是并不能得到離婚損害賠償。
把證據送去做公證是非常正確的做法,另外還有一些一些取證的技巧:實踐中通過引導丈夫在“保證書”、“悔過書”中檢討自己與情人長期共同生活的情節,可以經過公證成為認定“重婚”或“非法同居”證據更加有力。
1、收集同居地基層組織關于雙方同居的證明;
2、收集同居者同居地鄰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賃房的戶主提供的關于雙方同居的證言;
3、收集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資料;但是需要通過合法途徑取得;
4、收集其他足以說明雙方共同生活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如何定性非法同居?需要什么證據?
非法同居
,是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
結婚登記
,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所形成的兩性關系.
證據主要是指二人沒有結婚證。
相關推薦: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
老年人立遺囑權(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