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如何爭取小孩的撫養權?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5、考慮法官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因素
撫養權問題牽動著雙方以及雙方的父母兩個家庭的利益,贏得撫養權不僅靠法庭上的較量,也是雙方綜合實力的博弈。
離婚后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后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撫養權問題牽動著雙方以及雙方的父母兩個家庭的利益,贏得撫養權不僅靠法庭上的較量,也是雙方綜合實力的博弈。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爭取小孩撫養權的有利條件有以下內容。
1、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如果離婚的雙方爭取孩子撫養權的爭議比較大,那么我建議最好是委托律師辦理的,避免雙方碰面會起糾紛對孩子引起不好的影響,父母離婚已是一種傷害,再因為撫養權的爭奪而吵架對孩子的傷害會更大。
2、收入狀況:證明自己經濟收入狀況良好,與對方有差異。
3、工作環境:看誰的工作環境更好,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長。
4、居住條件更好: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比如離學校較近,小區配套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那么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5、 雙方的工作性質:如果一方是擺攤賣早點的,一方是承包房屋工程的包工頭,顯而易見誰的工作更有利于撫養小孩。
6、性格修養:一方的性格修養、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性格修養、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7、文化程度:受過高等教育更利于對孩子的教育。
8、其它家庭成員狀況:比如雙方父母基本條件。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是很多出于離婚階段的人最想知道的事情
離婚后如何爭回孩子撫養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如果法院已經判決了撫養權的歸屬,你要讓法院重新判決,就需要提供由你撫養更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證據。如果你家庭里還有身體健康的父母,他們有能力照顧孩子,可以向法庭說明。可以提供自己單位的工資證明、繳稅單據,經營公司的還可以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情況等證明,另外還可以讓自己的父母出庭說明。當然,孩子的意見對于決定其撫養權問題是很重要的,要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問題。
"您提問的協議離婚后怎樣爭回小孩撫養權的問題,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后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撫養權問題牽動著雙方以及雙方的父母兩個家庭的利益,贏得撫養權不僅靠法庭上的較量,也是雙方綜合實力的博弈。
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是很多出于離婚階段的人最想知道的事情
對于有孩子的夫妻離婚時不得不面對的問題。那么究竟如何才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將孩子留在身邊。本文為大家詳盡講解離婚后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內容。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上述規定,僅僅解決了哺乳期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注:哺乳期是兩周歲),但是并沒有明確規定哺乳期滿后子女撫養權如何判決,也沒有明確“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的具體操作辦法,離婚當事人仍然明白。下面我引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許會幫助您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上述解釋簡單規定了離婚中關于孩子撫養如何判決的一些意見,供法院審案參考適用,因為離婚案件比較特殊,涉及到感情問題,涉及到人身問題,所以還是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并不一定要完全適用上述規定。 律師建議:鑒于上述,離婚的當事人,如果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最好做到如下幾點: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有一點,不得傷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變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滿十周歲,要尊重孩子的意見,且不可盲目的爭取撫養權而傷害到孩子感情。畢竟,離婚后孩子還是雙方的孩子,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視權;畢竟孩子十八周歲后,孩子可以自愿選擇跟隨哪一方。一轉眼,孩子就會長大,再提孩子的撫養權也就沒有多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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