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房產贈予與歸屬問題
一年前婆婆公公將一套房產贈予兒媳,并辦理了房產證變更手續,房產證上是兒媳自己的名字,若現在雙方離婚,此房產歸誰?或者婆婆公公是否有追回之權力?1現行辦理贈與不動產的話,要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然后完成變更產權登記。
2看房產歸誰就要看贈與的時候是否有特別的指定,如果贈與合同中明確寫著贈與兒媳一人所有或者指定為其個人財產,那房產是兒媳個人的。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房產贈與兒媳一人,那房產仍應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都可以分割該房產。
3除非存在法定事由,公婆沒有追回的權利。根據相關法律,如果是非經公證的贈與,在完成財產權利轉移前可以撤銷。經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
可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有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那公婆就不能主張追回。
1兒媳的。對夫妻一方所為的贈與,其贈與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2無權撤銷。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一經允諾合同即告成立生效。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只能在標的物交付或辦理登記等有關手續前行使。
房產所有權屬于兒媳,因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且已辦理過戶手續,贈與是有效的,公婆無權再收回。
你好,既然公婆明確是將房產贈予兒媳一方的,并辦理了產權手續,當然就屬于兒媳的個人財產了。贈與行為完成并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之后財產就是兒媳了,離婚之后房屋的所有權仍然歸兒媳所有,公婆沒有撤銷贈予的權利,因為不存在法律上的依據。祝你一切順利!
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只贈與你個人所有,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注明為你個人財產。就屬于你個人的。但是如果公公婆婆還健在,就又權利追回這個財產。因為財產是屬于公公婆婆的,應由他們來支配財產的歸屬權。
一,對光是寫對方名字的,有必要注意保留贈予行為發生過的證據(銀行轉賬記錄等,因對方可能聲稱是自己的私產購買的房子);
二,明確是贈予的,在默認情況下,此房產為兒媳兒子共有。一年前的贈予行為適用婚姻法舊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二),除非能有相反證據證明當初不是贈予兒子和兒媳兩人,但一般很難。
三,一般情況下,婆婆公公在房產證變更后就無法追回;除非下列三種情況(你可以從這些方面考慮):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公公的房產能贈予兒媳嗎?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因此,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當然是可以的。
只要是公公自己的。
公公就是有權利
把房子送給別人的。
父母贈與子女的房子還能收回嗎?
夫妻一方過世,過世方父母有權繼承嗎?如果過世方父母也過世了,原過世方的兄弟姐妹,能否繼承?你當年結婚時,父母給你買的,屬于贈予,后又過戶到你的名下,你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你父母不能收回該房屋。
相關法律知識:房屋贈予的法律特征其法律特征:
(1)房屋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贈與人自愿單方承擔將房屋無償贈與對方的義務,但不享受對等的權利;受贈人則享有無償接受對方所贈房屋的權利,一般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即使受贈人在接受贈與時附有一些義務,但這些義務并非與所取得的權利互為代價。
(2)房屋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贈與人必須把贈與房屋實際交付給受贈人,受贈人接受贈與房屋后,房屋贈與的民事法律行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實物交付后,則不得再行撤回贈與。如果因贈與人撤回贈與而發生糾紛,受贈方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3)房屋贈與合同是要式合同房屋贈與同房屋買賣一樣,都屬于所有權的轉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應提交各項證明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夫妻一方過世,去世者的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繼承其遺產的權利。死者的兄弟姐妹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是不能直接繼承死者的遺產的。
贈與手續履行完了,房子就是你們夫妻的,除非當時就白紙黑字另有約定,即指有附加條款且符合現狀。
可以的!如果子女不孝順,可以要回房子。如果男方去世,沒有遺囑,房子男方父母孩子,配偶都有繼承權!如果父母繼承了,就要給男方的兄弟姐妹分!所以最好留下遺囑,房子給孩子,或是老伴!不然房子就被別人分去了!
不行,基本贈與后權屬就是對方的,除非對方以欺騙手段或基于重大誤解產生的贈與,不然一般不能撤銷
公婆贈與的房子,公公死后,婆婆想收回,可以嗎
那要看房子的名戶是誰了,還有只有口頭贈與,沒有其他證據之類的嗎?
那要看你們是簡單的口頭贈與還是已經改了房產證。
四分之三她可以收回,一家人好商量,善待她老人家,百日后房產還是你們的。
不可以
房本是誰的?
房屋贈與:婚后送出去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房屋贈與本身婚姻沒有直接關系,但是在贈與時若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就不僅僅是一個人單方面的贈與問題了。房屋贈與在正常情況下,一旦進行產權變更,就不能隨意撤銷。但以下兩種情況需具體分析:
一、婚后送給第三方但配偶不知情,房子能要回來嗎?
涉及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但配偶不知情的,配偶有權要回房產,因為配偶有平等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案例回放:
小張和小王夫妻二人婚后事業有成。但隨后有一天妻子小張發現丈夫小王偷偷給公司女秘書購買了一套價值200萬的房子,憤怒不已的小張要求返還房產,但最終因協商不成上訴法院。
案例分析:
根據《合同法》,丈夫本身的贈與行為是成立的,但是不能忽略以下幾點:
1)丈夫所用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處置財產權利,但丈夫處置財產時配偶并不知情。
2)丈夫小王的行為有悖于社會公德。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當無效。
另外,《民法通則》中規定:民事行為應該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丈夫小王明顯違反了這一點,所以妻子可以要回房產!
二、協議離婚后房產易主,但贈與方反悔還能要回來嗎?
涉及協議離婚且已辦完產權變更的,贈與不得擅自撤銷。
案例回放:
錢某是一家企業高管,收入很高,妻子王某在家照顧年幼孩子。但是因錢某有家暴傾向,遂沒多久兩人協議離婚。根據協議,孩子隨王某生活,錢某每月支付900元撫養費并將自己婚前的一套房屋贈與王某,作為其對王某的補償。但不久,錢某辯稱自己是為了離婚才將房子贈與王某,不是自己真實意愿的表示,遂提出撤銷贈與。
案例分析:
錢某和王某離婚協議經平等協商,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錢某的贈與是有法律約束力的,不能擅自撤銷。
三、婚后進行房屋贈與,應該注意什么?
婚后房屋贈與,因為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該注意:
1.贈與需征得配偶同意,建議簽署同意聲明。
2.對于沒有進行不動產變更登記的贈與,即使簽訂贈與合同也可以任意撤回。但以下兩種條件除外:
1)已對贈與合同做公證。
公證本質上來講就是對法律行為、協議、合約的真實性及合法性的證明,并且一經公證即具法律效力。贈與合同一旦進行公證,即可標明贈與人的贈與意愿清晰,所以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
2)具備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的贈與合同。
不管是否經過公證、不論是否發生產權變更,贈與人都不得任意撤銷此類贈與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資料來源:
《合同法》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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