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如何繼承
張某和劉某結婚后,夫妻兩辛勤勞作,添置了一輛20萬元的汽車。同時家有八間房屋。一天,張某再一次長途運輸中發生車禍不信去世了。張某和劉某共有一兒一女,一起生活的還有張某的父親和張某的兩個弟弟。張某的兩個弟弟要求得到汽車,劉某堅決不同意,于是和弟弟爭吵不以。幾天后,劉某因痛失其夫悲傷過度,又氣又急也撒手人間。rn 請問:張某和劉某的財產應如何分割?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
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所以張某的兩個弟弟沒有繼承權.張某死后,按繼承法,一半財產由配偶劉某繼承,另一半由其兒女,張某父親三人一人一份均分.而劉某后又死亡,財產由其兒女繼承.另外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如果其兒女未成年,應暫由其爺爺保管,待其成年后再歸還.但不可轉作他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六屆第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1985年4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5年4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5年4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注: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知道為而不爭。(老子)
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法定繼承的順序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優先于第二順序發生繼承,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有祖父母、兄弟姐妹。
首先,劉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其財產20萬元的車,八間房屋屬其夫妻共同財產。
劉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分別人其劉某父親、配偶張某、劉某的兒子、劉某的女兒。
在遺產分割前,先分出一半夫妻共同財產后,剩余部分為張某的遺產。即10萬元,四間房。
但四間房,由其父親、張某、劉某兒子、女兒各得一間,10萬元各得2.5萬元。
這時張某的財產應為:12.5萬元,房子五間。
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劉某的妻子去世,這時形成了轉繼承,張某變為被轉繼承人,其子女變為轉繼承人。
轉繼承人對被轉繼承人享有轉繼承權。所以張某的財產12.5萬元及五間房,由其子女轉繼承。
最后結果。劉某父親得2.5萬元,房子一間。
劉某的子女分得17.5萬元,房屋七間。
另外,題中未提張某的兩個弟弟是否需要張某扶養,有無勞動能力、有無生活來源。如果張某兩個弟弟無勞動能力且有無生活來源的話,應在其財產中分給其適當的財產。
遺產分配分題
A B兩位老人先后去世。留下住房一套,子女七人CDEFGHIrnA先去世未立遺囑。B后去世,因F待候老人六年。立下“自書遺囑”將房產給F。rn遺囑未公證。房證上是B的名字?,FF想更到自已名下,但H不同意rn請問法律上這種請況該如何分配?房產有沒有A的部分,有沒有其它子女的部分?遺囑明確表示將房產給F,能不能帶表房子的全部產權都給F。rn請回答者說出根據,根據什么法的那條。 1、房產屬于A、B共同財產,A先去世,未留遺囑,按照法定繼承規定,B可以先占有房產1/2產權,剩余1/2產權由B和七個子女共同繼承。即:B占有整個房產的9/16產權,剩余7個子女每人占有1/16房屋產權。
2、根據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的人員可以多分財產,即使B沒有留下遺囑,F因為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可以多分遺產。
3、B留下的遺囑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可視為對自己所有財產權益的處分,即B將自己所占有的9/16產權全部交給F繼承,符合《繼承法》相關規定,有效,F對該房屋產權占有10/16。其余6個子女每人占有1/16房屋產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ǘ┥a、經營的收益;
?。ㄈ┲R產權的收益;
?。ㄋ模├^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
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
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
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
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
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
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
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
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
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按《繼承法》繼承辦法和順序:房產原屬AB共后財產,雙方各為50%。A去世,b和其余七個子女共亨其50%財產的繼承權,既:A50%除以8=每人分得50%的公分之一,B獨享50%+1/8的份額;B“自書遺囑”將自己的財產交由F繼承,那就是其應該繼承A的50%+50%/8的份額及自己對B的8/1,也既總額的50%+(50%/8+50%/8)的金額,其余50%/8的剩余六份歸另六個子女一人一份就對了。
到目前為止,出你以外的子女各有十六分之一的產權。b的遺囑只能處分她生前所有的部分(算來好像是十六分之九)。要想過戶到你名下就要協商解決了。
你想要順利得到房子只能付錢給其他共有人,得到他們的產權。
AB各一半
A死,A的一半分給BCDEFGHI八人.
現在B有一半+ 一半的八分之一
7子女各為一半的八分之一
此房有A的部分.A死后,其他子女都有.
B無權處分不屬于自己的部分房產.
故遺囑部分條款無效.
根據婚姻法,繼承法.
遺產全部歸一個人繼承 遺囑需要明細嗎
需要明確指出哪些財產,遺囑一般是公證遺囑或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
準備材料:
財產憑證(如涉及房產,指房產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契證)、戶口本、身份證,到公證處辦理即可。如公證人員認為老人民事行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響遺囑的效力的,會要求當事人提供專業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序訂立: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后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涂改、增刪,應當在涂改、增刪內容的旁邊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涂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p>
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爭議明細為好
1、立遺囑人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在明細過程中可以做到有效刪選,將可能存在爭議的或者無處分權的財產排除在外。也為將來發生繼承爭議,對財產的范圍作了明確。
2、遺囑過于抽象,不具體的話,為將來實現繼承權帶來麻煩。比如房產過戶時,房管部門以在遺囑中未見到對該房屋做處分為由拒絕過戶。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1.如果你想把部分財產給其中部分小孩的,則應當寫明該財產的具體明細的;
2.如果把全部的財產給部分小孩的,則可以不寫具體的明細的;
遺囑中應該寫明遺產的具體情況
自書遺囑所有財產都歸妻子所有,父母有份嗎
按《繼承法》規定,有遺囑的遵循遺囑。遺囑已經將所有財產都歸妻子所有了,父母就不能繼承了。如父母屬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應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而該遺囑沒有這樣做,就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立遺囑把財產都分配給一人,其他兒女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不給,那么在法律上這個遺囑是成立有效的嗎?
如題,遺囑第一位還是說立不立遺囑都沒有用?遺產分配即使在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是無效的必須依照法律平均分配嗎遺囑的形式有五種,分別是:
(一)公證遺囑。即經過公證機關證明過的遺囑。
(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最為常見。
(三)代書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四)錄音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錄音做成的遺囑。
(五)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時刻,口頭表達內容的遺囑。
在這五種遺囑形式中,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并非只要是遺囑人作出的任何遺囑都是合法有效的。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二)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三)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
如果遺囑人先后立了多份遺囑,以最后所立的為準,但任何遺囑都不能和已經公證過的遺囑相抵觸。比如說,一個人生前立了多份遺囑,而每份遺囑的內容都不太一樣,其中第一份遺囑是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那么這種情況下就應該以公證遺囑所立的內容為準進行遺產繼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遺囑為準。因為,在不同種類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在繼承遺產時,如果被繼承人留有遺囑,那么就按遺囑所規定的來繼承,不涉及到順序問題,如果沒有遺囑,就按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有一定的順序。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范圍,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時候,才會考慮第二順序的繼承人。
所以,如果是立囑人的自愿行為,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
立完逞囑去司法局公證、下
有效,不盡義務的分不著遺產
你的想法在法律上是可以
被認可的
應該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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