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去世之后房產能夠繼承嗎
一、該被拆遷公房房屋屬于遺產范圍,應按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處理。
(一)房屋承租權屬于我國公民的可繼承合法財產的范圍,這與我國《繼承法》及相關規定并不矛盾。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第(七)項規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財也屬于合法財產范圍。被繼承人所承租的公房承租權也是合法取得,既然承租權也是財產權的一種類型且受法律保護,其當然屬于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一般民法理論,房屋承租權屬于依附于所有權的用益物權的范圍,其含有財產權內容,對合法承租人來說含有財產利益。基于此,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也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而公房使用權的性質和前述規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有法律依據。
(二)我國法律對公房使用權是否允許繼承并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相關的行政規章并非明確且有的已經失效,其也只是參照依據而非審理的直接源淵。特別是在現實生活中,公房承租權及其附屬利益的繼承已成為生活中的現實,無論是房屋管理部門、拆遷部門或是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實際上大部分都是按繼承問題操作的。
(三)公房產權單位對把該房款補償給原承租人又沒有異議并已實際棄權,而且相關法律也規定承租人有權獲得獲得拆遷補償。因此,為維護原承租人及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司法最終裁決原則依我國《繼承法》解決本糾紛比效合理。
二、實際占有人并非所涉及公房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因而其直接取得拆遷補償款并沒有法律依據。
(一)我國《城市城市房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按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對承租人進行相關安置;根據相關行政規章綜合分析,被繼承人去逝后變更公房承租人的條件為:與被繼承人生前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在本市無其他住房;其他家庭成員無異議,但實際占有人已無法符合上述條件。
(二)實際占有人的的戶口是否遷入被拆遷房屋與其是否應獲得全部或部分補償款也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在現實生活,有房無戶、有戶無房、一房多戶或房戶分離的情形十分常見,僅以作這拆遷補償以據即既不合理也無法律依據。如國務院法制辦和建設部負責人解答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時就指出:原《條例》將戶口因素作為確定安置面積標準,在實踐中被一些所利用,以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基于此,不能只憑戶籍或占有(或居住)而當然認定其有合法的承租權或享有拆遷補償款的權利。
綜上所述,在原公房承租人未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情形下,因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發生,因而所涉及房屋的使用權及可期待收益在拆遷之前就已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所有,當所涉及公房拆遷時,相關補償款應由所有繼承人享有。
公房承租權繼承問題
我是福建廈門的。父母年紀很高了,有一處公房承租,承租人是我的父親。父母是打算過世后把這個公房的承租權給我。目前我和父母還有我一個哥哥的戶口都在這個公房上。我怕以后因承租權問題兄弟們有糾紛。想現在和父母還有其他兄弟們立下一個書面協議,說明這個承租權以后由我來繼承。 我想問的是,這個協議的格式和內容要怎么寫才妥當,需要去公證處公證嗎。如果自己寫一份讓父母和兄弟都簽名,日后有沒有法律效應或者說有糾紛時這個協議能起作用??這個就按照普通轉讓書面協議成立即可 無需公證 也可以由父母以承租權轉讓合同訂立、、、甚至可以直接以遺囑繼承合同轉讓、、、
只要是大家的真實意思自愿的表示,有協議書就是有效的。具體如何寫,可以到律師所請律師幫助。
縱橫法律網-福建成毅律師事務所-周趙平律師
承租不同于產權,需要戶口本上的人同意才能變更。
公房原承租人過世,繼承承租權和拆遷賠償怎么分配的問題
公房原承租人過世,大兒子一直跟承租人住這間公房,并且只有兒子和老人的戶口在公房,rn房子面臨拆遷,過世老人的其他幾兩個兒子能享受到賠償嗎?他們的戶口不在那個公房地址。老人去世后的公房租金一直都是大兒子在支付。大兒子好像在老人去世后有沒有做變更承租人的手續不太清楚,做這個手續是不是需要其他兩個兒子的簽字同意?rn具體就是想問,關于此房拆遷的賠償應該都是大兒子的,還是另外兩個兒子都有賠償款分?承租房的所有權不 是被繼承人的,這不是遺產;
被繼承人的其他兒子戶口不在公房中,他們也不具備同住人的資格;
所以房屋的拆遷利益應當屬于大兒子的,另外兩個兒子無權要求分割
關于公房承租人死亡, 公房誰繼承的問題?
假設情況:rn現有一公房承租人,其原有一配偶,但已離異,其子女與其原配偶的戶口均不在此處(公房處戶口只有承租人一人)。rn現公房承租人死亡,同時其子女與配偶的戶口處進行拆遷,為了獲得拆遷補償,子女戶口暫時無法遷回。rn請問:其子女可否繼承公房承租權?或延時辦理遷回戶口的手續?或者是否可以將承租人其余關系家屬(如承租人的親生兄弟姐妹)的戶口遷入此公房,做為公房承租權的繼承?子女能繼承供房承租權,延時辦理遷回戶口的手續可以不過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同意。只要是父母的子女都有繼承權。如果感覺滿意的話,請投我采納哦,謝謝。
公租房,是有條件的,出租給特定人群的一種福利分房制度。承租人沒有所有權,就談不上繼承。
如果在承租人死亡之前,其子女沒有和承租人共同居住在承租房內,且已有固定住處的,不能繼續承租公租房。
公用住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與其共同生活的居住者且在該承租房有常住戶口的可繼續承租,若無“同住同戶者”則由生前承租人有本市戶口的配偶,直系親屬繼續履行承租合同。
因此同住不同戶者只要將戶口遷入則可享有優先承租權,然后才考慮原承租人配偶親屬的承租權。
建議找公房所在的單位進行協商,畢竟其享有公房所有權。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的承租權繼承問題
我的爸爸(繼父,與我母親結婚已經11年)名下有兩套住房,都是公房,假設第一套在A處,第二套在B處,另,我媽戶口下還有一套宅基地房。現在我爸爸去世了,我和哥哥(父親的親兒子)的戶口都在A處,我媽是農戶,B處沒有戶口,我哥哥想獨占城里這兩套住房。應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才能保護我媽媽的合法權益。大家好,歡迎閱讀娛樂美少女,我一直很關心科普類的大小事情,喜歡和大家一起探討有關科普類的話題,我將每天與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冷知識、科技、教育……有關科普類的話題,希望大家也可以每天和我積極互動。
老人去世后,孫子、孫女有沒有“繼承權”?
首先,你要了解老人生前可以是立遺囑的,對自己的財產來進行分配。如果說老人立下遺囑說愿意將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遺產分給自己的孫子或者是孫女,這樣的情況下,在老人去世后,這份遺囑是有效的,就可以按照老人立的遺囑進行分配。這樣,老人的孫子或者孫女就有繼承權了。

其次,如果老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或者沒有立下有效的遺囑,那么該老人的財產,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分配。按照法律規定,老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才是孫子,孫女。
最后,但是,某些情況不能排除孫輩自祖輩那里繼承遺產,這屬于代位繼承,代位繼承就是指,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這是什么意思呢?簡單類比一下,比如爺爺健在的情況下,父親先于爺爺去世了,那么等爺爺去世后,孫子、孫女就可以代替父親繼承爺爺的遺產,但只能是父親的那一份,這就是代位繼承的意思。

綜上所述,因如果老人因為各種考慮和想法想要把財產留給孫子、孫女的建議直接在遺囑中寫明就可以了。想了解更多有關娛樂美少女的文章請記得關注我,您的每一次點贊、收藏、關注,都是對作者最大的支持,小編每天打字這么辛苦,路過的朋友請留下你的“贊”吧,小編將會非常感激你的。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如果有什么疑問
房屋的承租權不能繼承,只能依據相關政策,向房管所要求變更承租人,一般需要與原房主共同居住生活2年。
承租人去世后,承租權歸政府了。
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進行繼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承租,實際上即公房承租權的繼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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