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bai》的du規定,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注意zhi以dao下事項:1、所有法定繼承人應內親自容到公證處辦理,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2、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3、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4、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5、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6、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
1、被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366306562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還要提供注銷戶口證明(到當地派出所戶籍管理處即可辦理)。
3、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一般包括房地產證、存款憑證(銀行開具)、股票等。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4、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5、親屬關系證明。公證處一般都提供專用的表格,填寫完成后上相應的單位簽字蓋章即可。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要有簽字和按手印。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擴展資料:
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會出現三種情況:
一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爭議又難以達成一致協議的,則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的審理方能確認,公證處無權僅憑幾個無利害關系證人的證言就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
二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雖有爭議,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遺產分配協議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落實了協議的真實性后,公證處可以依法定繼承方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遺產的分配份額依協議而定;
三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無爭議,且向公證處出具了無爭議聲明,只有在此情況下公證處才能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此時出具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決不能因為法定繼承的結果與遺囑指向的是同一人而采用法定繼承方式出證。
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據此可知,遺囑如無違反法律之處,遺囑繼承應優于法定繼承。
在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必須首先要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方能辦理繼承權公證,在能認定遺囑效力的前提下,必須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如按法定繼承權公證則極有可能侵犯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指定女兒乙一人繼承房產,某公證處在確定了其他法定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后,依法定繼承方式為乙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
大多數人都會認為此結果與甲的遺囑意愿相同,沒有不妥之處,但就是這種法定繼承方式為乙日后單獨處分該房產設置了障礙,致使乙不能單獨處分繼承到的房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繼承權公證
遺產繼承公證所需要的證件
1、 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6306539、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托公證,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并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
2、 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
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注銷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注銷證明,有則不用開具注銷證明。
3、 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4、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注:申請人應先至公證處領取專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單位人事或人事檔案部門開具】。
5、 死者的婚姻證明;【注: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離婚調解書)、戶口本上婚姻狀況記載;結婚年代久遠或結婚證遺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如果是未婚、喪偶、或離婚的,需提供由戶籍地民政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6、 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請注意不要遺漏,否則需要重新辦理;遺產稅尚無法律規定,繼承權公證辦理完畢后,至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時,會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等,請向該房地交易中心咨詢】。
7、 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
擴展資料: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公證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如下:
1、 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366306537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2、 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
3、 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
4、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5、 死者的婚姻證明;【注: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離婚調解書)、戶口本上婚姻狀況記載;死者死亡時如果是未婚、喪偶、或離婚的,需提供由戶籍地民政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6、 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
7、 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
擴展資料:
受理繼承或遺囑公證后,尤其在審查當事人提供的遺囑,或為當事人起草遺囑時,必須明確合法的遺產范圍,避免當事人錯誤處分不屬于遺產范圍的其它財產。繼承法第三條明確規定: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擴展資料:百度百科—繼承權公證
遺產繼承公證需要以下材料:
第一,被繼承人與繼承的身份關系證明,以及身份證明;
第二,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第三,遺產所有權證明;
第四,如果有遺囑提供遺囑;
第五,當事人需要親自去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產繼承不一定要公正。
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有:
1.死亡證明
以下證明均可:
(1) 死者戶口上有“注銷戶口專用章”(圓章)并注明死亡注銷日期;
(2) 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
(3) 市公安局戶政大廳開具的死者戶籍證明;
2.財產憑證
房屋所有權證、存單、股權證明、基金持有證明等;
3.身份證、戶口簿
繼承人及放棄繼承權人的身份證及戶口簿;
4.被繼承人婚姻狀況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
5.需要被繼承人(死者)的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到公證處。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