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于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嚴格地講,無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說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無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為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達法定婚齡的。
違反法定結婚條件而締結的婚姻是無效的,包括以下幾種情況: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結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近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婚姻是什么?有哪些是無效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違反法定結婚條件而締結的婚姻是無效的,包括以下幾種情況: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結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近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齡的。
什么情況屬于無效婚姻?
第一是重婚的我國是一夫一妻制國家,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都是無效婚姻,情節嚴重的還可很可能構成重婚罪。第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這里指的是近親結婚,從醫學上來說可能會影響下一代,第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什么是無效婚姻?在什么情況下婚姻無效
根據《婚姻法》第六條,男結婚年齡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根據第十條,男女未到法定婚齡的,是一樁無效的婚姻,這樁婚姻不被法律所認可及保護。由于雙方年齡太小,也不能算是一樁事實婚姻。而且,如果女孩子還差一天不滿14周歲,如果雙方發生性行為,盡管是出于自愿,男孩子都涉嫌強奸。
無效婚姻是什么?
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同時,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違反法定結婚條件而締結的婚姻是無效的,包括以下幾種情況: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結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近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齡的。
所謂無效婚姻是指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欠缺婚姻成立實質要件的違法結合。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即某人在結婚之后,在某配偶尚未死亡或者在尚未依法離婚之前,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這時,無論其第二個婚姻關系中的對方是否已經結婚,該第二個婚姻關系都屬于重婚,是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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