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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遺產繼承的分割,具體怎么分割

首頁 > 婚姻繼承2021-09-22 04:17:29

繼承的房產怎么分割份額

我國《繼承法》對繼承份額有以下規定:(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4)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但不列入繼承順序。繼承人應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遺產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分割,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解決。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來源找法網:網頁鏈接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房產繼承如何分割

通常按照繼承關系,繼承人之間均分房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在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下遺囑或者所立遺囑無效等情形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對遺產進行分配。
  法定繼承人以及繼承順序是: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順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第一順序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人數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遺產本身的結構也難以分割等,如果強行分開、割斷,可能損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使用,或給生活帶來不便。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
  如果分割房屋遺產的方法在客觀上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 可以分割處理。對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一)折價補償方法
。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標準,并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二)共有方法
。各繼承人也可以商定遺產房屋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遺產分割中,應盡量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沒有徹底解決糾紛,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時,采取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繼承房產如何分割

父親過世,母親年紀較大,由于在同城的兒子對老人不好,母親想把房子賣掉到外地跟著女兒過。但兒子死活不同意賣房(作為父親的遺產,他有一小部分繼承權),這種情況難道就沒有辦法了嗎?

一、繼承房產分割辦法

(1)有遺囑的,按照有效遺囑繼承;

(2)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父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父親的配偶、父親的子女(不包括無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父親的父母;

(3)以上繼承人繼承財產比例一般均等;

二、房產過戶手續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的,應提交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7)非法人企業、組織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準文件;

(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10)屬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

(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

(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

(13)收購或合并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房地產調撥,

(1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對于共有的不動產的處分問題,《物權法》已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但規定比較原則,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物權法》第九十九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具體說來,可以這樣操作,首先,向兒子發出通知,(如有律師,最好用律師函的形式)告知他要出售房產,要求他在10日內決定是否購買份額,如不購買,視為同意出售給他人。如兒子不答復,就可以將房產份額出售給他人。問題的關鍵在于,對于不是100%產權的房產,其他人是否愿意購買,何況還有糾紛。所以這種方式只在理論上具有可操作性。
1、母親可以向法院起訴兒子、女兒等其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以及分割父親的遺產
2、父親留下來的遺產有一半屬于母親的份額,剩下一半屬于父親的遺產;
3、如果兒子愿意要房屋則要支付給母親和其他繼承人折價款;
4、《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的規則和方法】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按照法定繼承,兒子與母親擁有同樣的繼承權。
但是房子怎么分還是看最后商量的結果了 ,這個除非打官司才能分清

是在不行找律師咨詢

這個就麻煩了,份額沒問題的話就不管法院的問題了,
要么這樣,直接打官司,打了之后反正法院有強制執行這一條不怕拿不到錢。
反正房子不可能自己住,要么就拿了錢,房子不要好了。不然真的只能出錢買份額了。
房產證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

遺產繼承與分割

奶奶先去世,爺爺又后娶了一個老太太,現在老太太也在三年前去世了,爺爺四年前去世,留下兩套房子,其中有一套房子是我父親,當時出錢從我爺爺單位的房改房購買的,只是爺爺一直沒有同意過戶給我父親,爺爺有子女四人,兩個兒子,兩個女兒,爺爺去世時,房子未立遺囑及n贈予協議。今年我父親突然離世,我父母生了我們姊妹三人,請問一下,作為孫子女,我有權利參與房屋繼承權嗎?如果可以的話,又應該是怎么樣的分割,謝謝
后面的奶奶,如果和爺爺有結婚證,而且在爺爺后面去世,爺爺遺產要變更5份分割。沒結婚證不屬于配偶不參與繼承
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應該由你父親繼承遺產,爺爺的所有繼承人平分遺產,你們三個繼承應該由你們父親繼承的份額
父親出錢部分,可以要求多點遺產或者讓其他繼承人折價把錢補償給你。如果其他繼承人對房產沒異議,承認是你們父親買房,他們可以放棄這套房繼承權,你們三個繼承
另外一套房就是所有繼承人平分
從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開始,遺產就可以進行繼承分割。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房產繼承只是繼承遺產中的房產行為而已。
1、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后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后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2、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3、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于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后,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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