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方式,其中法定繼承又會是涉及到繼承順序的問題,如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那么我國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順序具體是怎樣的?法定繼承分配遺產比例有何規定?找法網小編將為您解答。
一、遺產繼承順序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源于:長沙律師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二、遺產分配比例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三、財產繼承的特殊情況
1、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2、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1)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2)不盡扶養義務;
(3)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遺產法定繼承順序的依據在繼承法和婚姻法中都能得到體現,如婚姻法規定配偶、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這也是配偶之間、父母子女之間身份關系涉及到的財產關系的體現。在遺產分配的過程中,要注意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來源于:上海律師
說實在的,提到的這個問題的關鍵一點就在于——女方自己是否愿意終止妊娠。更何況由于表述不具體,眼下的女方是懷孕初期、懷孕中期還是懷孕晚期?如果女方僅僅是懷孕初期,估計男女雙方的家長們還壓根不知道女方懷孕一事呢。
如果女方是懷孕初期或是中期,如果是我,就不會考慮將孩子生下來。至所以這樣說,其主要原因在于:
女方本身年輕,今后的生活道路將會很長很長,與該男友僅僅還處在“戀情”階段,如果生下孩子,今后要面對的豈不是“奉子成婚”?跟何況面對親友們的詢問,這孩子還不是“前夫”所生,只能稱之為與“前男友所生”,在“不能免俗”的國度里,女方是否會顧忌眾人的“有色眼睛(鏡)”?
如果這個孩子生下來,孩子先得在“單身家庭”中成長,在不知道多長時間后,孩子才會成為另一個男人的繼子,而作為未來的繼父,又會怎樣去看待和對待這位繼子?更何況孩子的母親婚后,還得與他人生下自己的子女,那么,在這個家庭環境中,待這位繼子懂事后,又是否能融入這個家庭?而萬一孩子不能融入其中,孩子的心理上會留下難以消除的陰影,這對孩子無疑是不公平的。當然,我們可以往好處想,但如果生活事實并不象人們想往中的那樣完美呢?
如果靠孩子的出生去紀念當初與該男方“相愛一場”,這個“紀念”的代價對于女方和孩子來說,太為巨大;如果靠孩子的出生去贏得男方的遺產,只個“贏得”且要以女方交織的心血與艱辛的“慘淡經營”為代價。
以上僅僅是“以生活說”。如果以“法律說”,女方不愿意將該孩子生下來也是有依據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當然,以上所述僅限于個人的看法。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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