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條等有關 不動產登記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rn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rn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rn問題1:《不動產權屬證書》是哪個機構頒發的?rn問題2:《不動產登記簿》應該是登記機構登記管理的,如果二者不一致,則說明是登記機關或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機構弄錯了,其中“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那么這個舉證責任是誰呢,顯然相當當事人是無法舉證,如果是工作人員的故意的行為,那當事人就更無法取得這個證據的。所以我覺得這條是不合理的,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將會給當事人造成很大的麻煩!一、《民法典》是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是完善我國民事立法、健全經濟法制、建立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大步驟。
二、《民法典》既是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也為民事和經濟審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三、《民法典》對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和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怎么理解?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意思是:父母作為自己孩子的監護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在自己死亡后由誰來作為孩子的監護人。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條第二款?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條 出賣人依據前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合理回贖期限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請求回贖標的物。
買受人在回贖期限內沒有回贖標的物,出賣人可以以合理價格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出賣所得價款扣除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以及必要費用后仍有剩余的,應當返還買受人;不足部分由買受人清償。
結合《民法典》第465條和第502條談談如何理解“未經批準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中最合理的要求就是保護人民的合法權利,而如果未經批準的合同不具備法律的效率。
未經批準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無效的。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已經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沒有法律效力。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也無須履行,但當事人因過錯導致合同無效并因此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465條和第502條合同編刪除了合同效力制度的具體規定,在第508條規定:“本編對合同的效力 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表明今后有關合同效力的裁判需要援引總則編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
擴展資料:
違背公序良俗可能作為合同(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兜底理由
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增加了“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作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補充。“公序良俗”的范圍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它的內涵和外延均不確定,存在解釋空間。
以股份代持案件為例,可以看出司法實踐在金融市場公共秩序或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綜合平衡投資權益保護與金融市場公共秩序的立場。
在將來司法實踐中,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作為彌補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事由,不排除法院在法無明文規定合同無效情形下將違反公序良俗作為一個兜底事由,認定合同無效,這可能導致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可預判性降低。
相關推薦: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