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判幾年
我朋友同一個女人結婚,,然后一起買得房子,,只是房子的名字只寫我朋友的,,現在才知道那個女的在跟我朋友結婚之前已經結婚了,,只是在和我朋友婚后的半年離了婚,,現在我朋友知道了內情,,想同她離婚,,她要求分配財產,,請問我朋友能不能不給她財產,,因為當時她給錢我朋友買房子的時候都沒有寫下條子,也就是沒有什么證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于刑事處罰。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于刑事處罰。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
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擴展資料:
重要案例
2013年5月38歲未婚福建籍男子陳某聽朋友建議,經境外一家婚姻中介介紹,認識了比自己小16歲的陳氏雪絨前后花費約4萬多元。陳某將該名女子帶回福建建甌并領取結婚證。2013年11月陳氏雪絨以家人生病想回家看看為由經陳某同意回到越南。
但回越南后又以婆婆對她不好為由一直不肯回到陳某身邊。無奈的陳某只能通過電話和微信與她聊天。2014年初陳某通過微信看到陳氏雪絨的一張照片,上面出現遂昌地名。心存疑慮的陳某撥通妻子電話并從其口中得知其確實在遂昌。
陳某立即驅車來到浙江麗水遂昌縣,在3月找到陳氏雪絨并得知其在未和自己離婚的情況下于2013年11月與遂昌男子張某領取結婚證并已懷孕。人財兩空的陳某報警。陳氏雪絨歸案后供述了自己重婚的犯罪事實。陳氏雪絨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重婚罪
重婚罪取證出軌證據搜集是需要技巧的,搜集的有些證據不僅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很可能還會被反告你侵犯別人隱私。
建議你找專業的人跟蹤調查下。這個行業比較亂,李軍私人調查提醒委托人在找的時候,最好當面談,別被騙了。可以給你些建議。
婚外情證據只能自己前提不動聲色的收集,或者請私家偵探秘密進行調查取證,不能打草驚蛇,不讓對方知道你要收集證據,當然會有所防范,一旦對方警覺后,不然私家偵探取證,都會比較難的。如果想勝訴率更高,婚外情是一方有外遇的表現,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無過錯一方可以提出訴訟離婚,并且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李軍從事調查取證近20年提示
1. 在調查前不要打草驚蛇。
2. 不要輕易去跟蹤你的目標調查對象,一但被發覺就會引起目標警惕,再想調查取證就很困難。
3. 不要讓被目標發現你在查看通訊記錄。
4. 不要老打電話問目標在那里?在干什么?
5. 即使你發現可疑號碼,也不要輕易打過去試探。
6. 不要讓被目標感覺到你已起疑心,和平時一樣,你不要讓被目標覺察到你心理上的變化。
7. 在生活上盡量做到和以前一樣
8. 把你發現的疑點做詳細記錄,以便能發現其中的規律。
9. 欲擒故縱,要讓被目標盡量放松,才能露出更多的破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規范意義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
拓展資料:
1、重婚并不是婚姻自由的一種體現,它不被法律認可,甚至是觸犯法律、破壞社會秩序穩定的行為。在享受一時之快樂的同時,也是冒著受到法律處罰的危險的。
2、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于刑事處罰。
3、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4、中國有關重婚的認定標準不明確,滯后于現實,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機關對重婚罪的處置。例如,現行刑法只是規定有配偶者再與他人結婚的才算重婚,而有配偶的人在固定住所有穩定同居關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算不算重婚的問題,對此有的人總覺得若把它納入重婚的范疇,就似乎與刑法的既定條款表述不一致。
5、許多司法者欠缺對弱者的人身權利依法保護的高度的執法責任心。表現在一些執法者對重婚的社會危害性至今仍認識不足,總認為婚姻關系中的違法行為應由婚姻家庭調整,刑法不必多加過問。從而也就忽視了對弱勢群體的刑法保護,使刑法在事實上的重婚面前顯得無所作為。同時,社會中某些人出于不愿介入他人“家務事”,拒絕為司法部門提供旁證,也給重婚案調查取證帶來困難,影響了司法機關對重婚的及時處置。
重婚罪構成要件
有哪些,詳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構成要件:
1、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3、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4、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5、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于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重婚罪的刑事責任,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擴展資料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于刑事處罰。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重婚罪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
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1.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
之間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
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于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于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任何犯罪必須具有四個構成要件。重婚罪的四要
件為: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的;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
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您好,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我國對事實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以后,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的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第三,自國務院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現在國務院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時間為界限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認主義。因此,《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實婚都將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不存在“重婚”的問題。據此,事實婚只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系,也才談得上與其它婚姻關系的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若事實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則當事人所謂的“夫妻關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反而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謂“重婚”也就無從談起了。 重婚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但是,我國刑法追究體制仍然承認“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關于這一點,理論界存在爭議,但鑒于“重婚罪”歸屬于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章節下,擴大“重婚罪”的適用至“事實婚姻”似無不妥。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重婚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于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如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
法》的規定,我國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原則有5
條。這5條基本原則是我國婚姻法社會主義性質的體現。
(一)實行婚姻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這是我國婚
姻法的核心。其基本含義是指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男女
雙方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決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結婚和
離婚都不附帶任何外在條件,以男女雙方是否有感情作
為婚姻成立、延續或解除的唯一根據。禁止買賣婚姻、包
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為。婚姻自由只有在社會
主義社會才能真正做到。封建社會的婚姻是維護封建等
級特權聯系的紐帶,資本主義社會所標榜的“婚姻自由”
只不過是“契約自由”的一種特殊形式。社會主義制度下
的婚姻自由不僅在法律上鏟除了剝削和壓迫的根源,婦
女在經濟上獲得了獨立,才使婚姻自由真正成為現實。當
然,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婚姻自由是服從社會主義原則
的,它是人民的一項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又不是絕
對的,還要受到法律的約束。
(二)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壞一夫一
妻制的行為。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個人同時只能有一個配
偶。實行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是社會主義制度下兩性關系
的客觀要求,是婚姻家庭關系上實現男女平等的必要條
件。一夫一妻制在人類社會雖然已經有幾千年,但在私有
制社會里卻是專對婦女而言的虛偽的一夫一妻制 。只有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男女是完全平等的,才能真正實行一
夫一妻制。
(三)實行男女平等,反對男尊女卑。我國婚姻法所規
定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
有平等的權利,負有平等的義務。這個原則是社會主義婚
姻家庭制度區別于一切剝削階級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標
志。實行男女平等,就必須反對男尊女卑的舊思想,提高
婦女的地位,尊重和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
待。婦女、兒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家庭成員,他們的合法權
益得不到保護,家庭就不可能幸福,社會也不會安寧。婦
女占人口的半數,她們是兩個文明建設的重要力量,又是
家庭主婦和偉大的母親,她們理應受到尊重。兒童是國家
的后代、民族的未來、人類的希望,保護和培養兒童,使他
們健康成長,不僅是社會主義家庭的職能之一,也是社會
的任務。老人為社會貢獻了畢生精力,為撫養子女付出了
心血,他們當之無愧地應該受到人們的受戴和保護。
(五)計劃生育,反對封建主義的生育觀。計劃生育,
是社會人口再生產的客觀要求,也是我國實現四化建設
的重要條件。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我國婚姻
法正是基于這一原則,規定了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對夫妻
的義務。只有計劃生育,才能做到“優生、優育”,提高人口
素質,保護母親的健康。
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公有五項: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婚姻自由原則/一夫一妻制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實行計劃生育的原則
前面很詳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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