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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繼承權的訴訟時效問題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09-19 05:25:55

請問遺產繼承的訴訟時效為幾年?

我母親06年去世,父親11年去世,13年兄妹提起對父母遺產繼承的訴訟,請問訴訟時效是否已經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

對于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里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參考資料:中國普法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遺產繼承的訴訟時效是三年,過了這個訴訟時效,是可以提起訴訟的,但是對方有了抗辯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于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一, 在繼承權被侵害時提起繼承訴訟的時效適用《繼承法》第八條關于2年或20年的規定;
第二,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接受繼承但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不適用《繼承法》關于繼承權的訴訟時效,而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共同共有的所有權保護的訴訟時效;
第三, 繼承的訴訟時效的中止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對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關于繼承權的訴訟時效問題

我爺爺去世已經有二十多年,與我爺爺有第一承繼人關系的就有奶奶、我爸爸、還有兩個姑姑四個人,但是爺爺去是時沒有明示分配,而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上的所有人還是我爺爺(老爸一直沒有轉過他的名下)。由于兩位姑姑都已經出嫁,所以二十年來土地使用住房都是我們家,如果兩位姑姑現在提出財產分配~請問她們還能提起訴訟嗎?承繼法總則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請問“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怎么理解?)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通過勞動積累的私有財產愈來愈多。但人固有一死,財產將在社會中留存下來。那么,將筆私有財產必然涉及到繼承以及繼承權的問題。那么繼承權有時效期嗎?答案是肯定的。一般來說,訴訟時效期是三年。《繼承法》第八條規定,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因為2017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改為了三年,所以這里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應為三年。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所謂的繼承開始是指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或者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開始后,關于繼承權糾紛應當在繼承開始后20年內行使,超過后法院則不再受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不能了。
這句話是對前一句“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的限制。即過了20年了,就算繼承人之前一直沒有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也過時效了。這里的20年是法定的最長期限,不能因為繼承人一直不知道,而使法律關系一直處于不確定中
已經超過時效,不再強行保護
就是,從繼承開始算起,超過二十年,提起訴訟法院不再受理。這是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超過這個期限,不再受法律保護。目的是為了敦促權利人盡快行使權利,確定法律關系,保持法律關系的穩定。

有關繼承的時效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關于接受遺贈繼承的時效為知道受遺贈后2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對于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一、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概念
繼承權回復請求要是指在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侵害時,繼承人得請求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予以保護,以恢復其繼承權的權利。
繼承權回復請求權可以由繼承人自己親自行使,也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行使。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盡管侵害繼承權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總的說來,侵害繼承權實際上表現為侵害人沒有合法根據地部分或全部占有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在發生繼承權的客觀事實時,繼承人可以向侵害人直接提出回復的請求,或者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其請求,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民事審判程序予以裁決。
三、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依此規定,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不再予以保護。所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指根據客觀情形可以斷定繼承人已經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例如,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和被繼承人的遺產被其他繼承人分割,或者被非繼承人占有,或者知道依法要對遺產進行新的產權變更登記而自己被排斥進行產權登記,或者作為遺產的房屋被出賣、拆遷或翻蓋而自己未得到通知,等等。《繼承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是一致的,因此對繼承權保護的訴訟時效,也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現實困惑

王某常年在外地經商,很少回家。后來其父親去世,王某的姐姐沒有將父親去世的消息告訴王某,獨占了父親留下的財產。1年后,王某回到家中,得知了父親已經去世的消息,傷心欲絕。不久又得知姐姐隱瞞父親去世的消息是為了獨占父親的遺產,非常氣憤,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那么,時隔1年之久的案件,法院還會受理嗎?律師點評

法院會受理的。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王某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因此,法院應該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特別提醒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法律之所以設置這個制度,是想給那些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一點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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