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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如何確定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09-19 12:26:54

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權嗎,父母離婚未成年子

婚姻法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那要看雙方的態度,一開始有一方不同意不愿意,任何人不能強迫其接受這種關系。親生父母能夠行使撫養權、義務,輪不到繼父母
對撫養權、哪些主體有資格撫養,撫養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撫養權人的范圍,撫養條件等我國的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婚姻法》規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樣一個總的基本原則。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愿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系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同,具有姻親關系和教育撫養關系,但不具備血緣關系,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

離婚時繼子女撫養權該如何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對此,可知: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在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若干繼子女仍是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只要繼父母不愿意繼續撫養繼子女,則由生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原來形成的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如果繼父母仍然愿意撫養繼子女的,則繼父母子女仍然保持原來的權利義務關系。另外,依照法律精神,繼子女由繼父母撫養長大的,成年繼子女在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后,只要繼父母沒有做出解除與繼子女存在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意思表示,這種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

這樣的情況,繼父母有沒有繼子女撫養權嗎?

這樣的情況,繼父母有沒有繼子女撫養權嗎?先是孩子雙親中有一方的生父/母先去世了,然后另一方的生父/母卻在二婚中犯法,再加上繼父/母提出離婚又想要繼子女的撫養權,那繼父母會有嗎?如果有的話會不會限制生父母的探視權?
應該是有監護權吧

孩子撫養權法律規定

我和前夫離婚了,有一女孩,從小由姥姥姥爺帶大,現在12歲,離婚時孩子強烈要求跟我,而且我也是不能沒有孩子,因為我不放心爸爸帶著,根本沒辦法讓人放心。以前他不給我孩子的時候有試過讓他帶,所以我離婚的前提必須是孩子由我帶,現在有時候會因為一些事情他總拿要回孩子撫養權威脅我,我想知道,到現在孩子不會同意跟他在一起,他如果法院起訴會勝嗎?現在情況是這樣的,他找個女朋友在一起生活,就是當初破環我們婚姻的那個女人,住在他的房子里,沒有登記,也就沒有孩子,他有個車,收入也不算太穩定而且買的時候應該是別人幫助拿點,我呢,找了個很好的老公,有一個男孩,現在生活在一起,我的女兒跟我老公相處的很好,現在還是跟姥姥姥爺一起生活,已經很習慣而且照顧的很好,他的爸爸也挺放心。我準備孩子升初中的時候接過來和我一起生活,想給孩子更好的學習環境和生活。現在的老公養了一個出租車,條件不是很好,但有責任心,我們會一起撫養這兩個孩子,我想問一下,如果我的女兒強烈要求和我一起生活,他的爸爸去法院要撫養權會把孩子要回去嗎?謝謝

《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對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如下: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發[1993]30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擴展資料:

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于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同,具有姻親關系和教育撫養關系,但不具備血緣關系,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愿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系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這是因為:這一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管轄為:

第10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按月工資收入的20~30%比例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  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撫養權

關于子女撫養權問題,一直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最新修改的婚姻法也就子女撫養權做了些調整。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于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原則規定是,如果父母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子女撫養權,主要取決于撫養條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撫養權這個問題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從上文可知,我國新修改的婚姻法更加強調,子女撫養主要取決于當事人雙方的撫養能力。這也說明,我國法律是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即使他爸爸去法院起訴,孩子的撫養權也仍然應該歸你。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司法實踐,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已經歸你,因此,子女撫養養系變更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離婚后,如果父母雙方的實際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子女要求改變撫養歸屬,原已確定的撫養歸屬可以依法予以更改。未成年人子女撫養歸屬的變更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的直接撫養歸屬;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子女的直接撫養歸屬。對于前一種情況,如果變更撫養歸屬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和合法權益,則應準許雙方的協議。對于后一種情況,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應當準予變更: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你現在不存在上述變更條件,因此,即使對方向法院起訴變更,法院也不會采納。
  希望能幫到你。
《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對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如下: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發[1993]30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離婚后繼子女撫養權怎么判,判給誰,繼子女由誰

繼子女不需要判決
由其親生的父母撫養
與后繼的父母沒有關系
雖然法律規定,但繼父母沒有義務撫養
繼子女和親子女一樣,會判給有利于孩子成長 的一方。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與正常爭取子女相同,沒有區別。

哺乳期六個月至兩周歲以內女方優先扶養權!

兩周歲至十周歲之間的孩子看雙方的條件,誰的條件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就由誰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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