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遺產分配的問題。
爺爺和奶奶有一套住房,爺爺死后把產權過戶給了奶奶,現在奶奶也去世了。生前房產沒有再進行過戶,也沒有遺囑,共有子女5人 3女2男。房子分為兩間,老伯一直住著一間,奶奶去世后,另外一間一直閑置。由于我爸爸在爺爺在世的時候口頭說過以后這個房子他不要,留給老伯住。現在老伯要把房子賣了。說他自己住的這間賣的錢是他自己的,奶奶和爺爺住的那間買的錢要子女5人分,請問這種說法合理么。一套房子可以分成2部分嗎。產權是奶奶的,他要如何才能賣的掉呢,目前我爸爸不同意這種分法,說如果要賣就兄弟2個一人一半,要不就別賣留給他自己住。老伯要去法院起訴,請問如果我爸爸不同意賣房子,根據法律會有什么結果,PS:我們這的習慣都是老人的房子由兒子分配,女兒沒有權利參與,但是如果走法律是不是就一定會5個人一起分呢。問題比較多,麻煩了??!關于你們家所在地區的風土人情和習慣在這里不予討論,我只告訴你法律上的結果和對房子的處理方法。首先,你父親及其四個兄弟姐妹都是你奶奶的法定繼承人。不存在女兒沒權利這一說,假定你奶奶爺爺除了這5個孩子外沒有其他繼承人,我指的是他們的父母都不在了。現在繼承人有5個,房子的產權人是你過世的奶奶,在房屋沒有從你奶奶名下過戶到繼承人名下之前,5個人的繼承權都是平等的。如果你父親說要放棄繼承,那指的是放棄把自己的名字加到變更后的產權簿上的意思。一旦產權人變更,你父親又真的放棄加名字,到時候即便他不同意你伯父把房子出售只要產權人一致同意,反對也是無意義的。另外,你伯父不能單獨處置該套房產中的一間。原因是,首先,他不是產權人,無權處分房產;其次,房產不可以切割式的只賣一間房間。如果你伯父去法院起訴,只要剩余的4人不同意放棄繼承,那這個房子就不能出售。我想我應該解釋清楚了,若不明,可追問。
你好。
(一)產權是奶奶的,又沒有遺囑,因此這兩間房子現在是子女五人的共同共有財產。
(二)老伯說他自己住的這間賣的錢是他自己的,這是沒有法律意義的。
(三)房子不可以物理分割,但是可以作價分割,要房的拿房,把錢給不要房的。
(四)房子在分割之前,是你們五人的共同共有財產,除非你們五人一致同意,否則你老伯是賣不掉的。
(五)走法律程序,原則上是五人一起分的,因為繼承權是男女平等的,但是3女自愿放棄房子的,法院不會干涉。
遺產分配問題
遺產分配問題弟兄三個,父母都不在了 老二是孤寡老人沒有子女 老大老三都有子女 , 老大也死了, 老二的財產怎么分配 老大的子女能代老大分配老二的遺產嗎?老大如果在老二后面去世,老大子女可以代替老大繼承老二遺產,這屬于轉繼承
老大如果在老二前面去世,老大子女不能繼承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按照問題里的描述,大部分東西應該不是遺產,不要只考慮他家只有他一個人,即便是一個人,也是過的家庭生產生活,隔離出家庭東西剩余的再說是遺產再講繼承。另外國家早就出臺政策支持民間養活孤寡老人,養活了就可以得到老人的東西,這不強調是個人的還是家庭的,家庭聯產承包地國家也允許繼續承包。老人的侄子侄女就沒有一個養活他嗎?如果有,就是這個人得到,如果不止一個,能夠分辨出付出大小就適當定比例分東西,否則就是均分
遺產分配的問題
男A 女B 婚后育有3子1女 順序為 子甲 女乙 子丙 子丁 男A有一處房產 房產證屬男A名字 男A去世后 這處房產應該怎么分配 是不是女B分一半 另一半 女B 子甲 女乙 子丙 子丁 5個人再平分 其中女B有沒有權利指定分配 如果女B分一半的話 子女是不是無權干涉 介于女B年事已高 子甲為家中的長子 提出子女平分女B那一半財產為其保管為女B養老 即子甲 女乙 子丙 子丁 4人分配男A這處房產 女B卻有把該分得的那一半分給其中子女4人中的條件不太好的2人中的意思 如按后者分配 子甲應該是不同意的 女B也有如若分給其中2人 而后怕子女不再贍養老人 那么分配當中是不是首先為自家協商 協商不妥后為走法律程序 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話 是不是就是文中開頭那樣分的 請各位結合法律給一些自己的見解本人的分析和見解如下:1、你說的男A去世后的分配方法是符合繼承法規定的,是正確的。在此時,女B是不可以指定分配的,其子女也無權干涉此過程的分派。但要清楚女B所得到的財產是總財產的五分之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你說的:“介于女B年事已高 子甲為家中的長子 提出子女平分女B那一半財產為其保管為女B養老 即子甲 女乙 子丙 子丁 4人分配男A這處房產 ”若按照繼承法規定,這種做法是十分不合理你們的。但是鑒于家庭內部事務你們可以首先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女B不愿意,那么法庭將按照規定進行分配,也就是說,女B應該繼承的男A的那一部分(男A一半的五分之一),按繼承法規定,應該歸屬女B。四個子女無權分割女B這部分財產。3、財產的繼承分割,不能影響子女對女B的養老關系,若以此為動機在養老問題上有所不當行為,那么法庭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強制性分配。4、按照繼承法規定,女B是有權將其所的個人財產贈予或部分贈予其子女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的,任何人包括其親屬和子女都無權干涉。子甲即使不同意但也無權干涉。5、作為老人女B應不會這樣做的,因為四個子女都是自己親生兒女,手心手背都是肉。6、以上所有的判定都可以在協商的基礎之上的,若協商無果,那么,可以走法律程序。 話有說回來,就因為這點財產最好不要鬧到法庭上去,一是這樣會傷了兄弟姐妹的情意和自尊,而斷了以后的親情,實在是不劃算,也不值得。二是名譽不好,外人看笑話。 我建議:你們和和氣氣地協商一下,作為長子的甲,要有大哥的形象和行為,團結自己的兄弟和妹妹。
如果房子是男A女B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買的話,其中一半是女B的。在男A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余下的這樣分是對的。至于女B的財產分配問題,首先得看女B的意愿,她有對這部分財產的處分權,可以指定分給誰。建議她在立遺囑的時候講明如果分配給其中2人,由他倆負責贍養;或都少分點給子甲,前提是子甲必須承擔贍養義務。這種事說不清的,看家里怎么協調吧。即使走法律程序,也是首先要根據女B的意愿來。
此房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無遺囑所以按法定繼承.妻6/10,子女每人1/10.老人有權自己處理屬于自己的財產,任何人都無權干涉,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脫責任,兄弟子妹應當互相幫助,有必要為財產丟掉親情嗎
你想的問題太多了,對家里的財產分割固然法律不干涉協商解決,但有爭議 只能依據法律解決,當然子女有時想法是符合情理的的,但情理不能代替法律,老太的財產權和繼承權誰也無權干涉,老太把自己的份額進行處置是法律受支持的
遺產分配,立遺囑的問題?
遺產分配立遺囑的問題,如果有遺囑按遺囑,如果沒有遺囑的話,就是按照繼承順序進行分配。
有遺囑的,按遺囑分配遺產
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順序分配
注意:遺囑要進行公證,以證明是老人在清醒狀態下,出于自由理智的意志立下的。
公證完畢,遺囑到時生效,誰有異議也無效,畢竟誰的財產誰說的算~
像這樣的遺產分配問題,如果是立了遺囑的就按照遺囑走,沒有立遺囑的,你可以到專門的律師事務所里面去接咨詢按照法律分配來走。
可以通過立遺囑來實現,其他人反對也無效!
立遺囑可以將自己的財產留給自己想給的人,能夠體現立遺囑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還能夠起到定紛止爭的效果。公民可以依照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遺囑是肯定有效的。
而且如果在老人去世以后,其他的人對遺囑有異議的話,他們也沒有辦法改變這個事實。
除非他們可以證明這個遺囑是噻老人神志不清的情況下,被人誘騙或者威脅的情況下立下的遺囑。
不然的話遺囑是肯定有效的。
然后你說的那個老人委托你把房子賣掉,然后把錢平分給大家也是可行的。
是老人的,所以在兩個老人去世后,分配肯定是要按照遺囑來辦的。
遺產繼承分配問題~~~~
A,B夫妻兩人,再婚.A男方,有N個子女,B女方有M個子女.A去世,那么B應該有1/2房產. 1)然后再把A的1/2,按照1+N+M來分配,是否? 2)B的1/2是否與A去世無關,始終有共同財產權? 3)目前,A的子女與B一直沒有協商一致,一直未簽字,是否有法律期限,A方子女算自動放棄? 走法律程序的話,如何對B方有利,盡早解決 4) B目前還在世,已立有遺囑,寫到1/2與A的共同財產歸M所有.A在世時也有簽字,承認. 問:是否必須B百年后,此才生效?目前而言,M可否直接先獲得1/2? 5)若B百年之后,A與B 的遺產,還需按照N+M來均分否?rnrnrn目前,請分析下,局勢~~~如何解決僵局~~~謝謝 1、我國的繼承法規定了兩種繼承方式,即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如果A方訂立了合法成立的遺囑,那么A方死亡后一切都按照遺囑寫的來處理遺產;如果A方沒有訂立遺囑,那么在A方死亡后,適用法定繼承。
則享有繼承權的人有你所列的以下幾人:
B、N、M、A的父母(是否健在)他們對A的遺產進行均等分配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也就是說如果AB有夫妻共同財產,那么要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給B所有,之后剩下的部分作為A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的B、N、M、A的父母(是否健在)再均等分配。
2、B所享有的一半的夫妻共同財產與A是否去世無關,只要婚姻關系存續就一直享有。如果A死亡了,那么就按照上述的做法來處理。
3、根據繼承法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遺產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4、是的,遺囑是單方面法律行為,只有在訂立遺囑的人死亡時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5、根據你補充的要求,B可以在死亡之前訂立遺囑,將其遺產全部留給M,這樣就不存在N的繼承問題了。
解釋一下,A死亡后的遺產,B繼承的部分就屬于B的個人財產了,在B死亡時,就成為了遺產。N雖然是繼子女,但是享受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這跟M繼承A的遺產是一個道理。
最后,訂立遺囑一定要合法有效,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ㄒ唬o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ǘ├^承人、受遺贈人;
?。ㄈ┡c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一繼承人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繼承人為兄弟姐妹,
這是數學題 -.-
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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