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相關規定的孕婦可以報考,如果通過了資格復審,可以參加面試。面試后如進入體檢、考察階段,體檢時影響胎兒健康的一些檢查項目可申請暫緩檢查,錄用后補檢查。
報考條件為: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4年05月28日至2000年05月28日期間出生),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6年05月28日以后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擴展資料
無法報考公務員人群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4)現役軍人;
(5)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6)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7)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國家公務員考試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節的選拔,最終將被錄用到所報考的職位上去任職。如果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回避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
江西公務員考試網-在線咨詢
百度百科-國家公務員報考條件
孕婦可以報考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嗎:
可以。(除公安機關外)
國家法律沒有關于孕婦報考公務員或事業單位的規定,如果最終能夠順利通過面試,體檢可以延后,等生完孩子之后再體檢,你所報考的崗位也會等你體檢之后在進行公示。
不過,考慮到現實問題,如果不是及其突出,在實際招聘活動中,如果孕婦各方面的條件(包括筆試和面試)都和非孕婦差不多的話,用人單位肯定優先錄用非孕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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