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方法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分割,沒有約定的由法院進行判決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
(1)男女平等。夫妻雙方對其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平等分割的權利。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既不能損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還要看情況對女方和子女給予必要的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對離婚有過錯的一方,在處理財物時,應給予無過錯方適當的補償。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不應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的正常進行。對于生活資料,分割時應做到方便生活,物盡其用。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方法是: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8)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9)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0)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遵循的原則有:
(一)關于均等原則
均等原則在財產分割上表現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分割的權利。
(二)關于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即“賠償”原則。
(四)關于經濟幫助原則
新《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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